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計畫」
之「全國學術電腦資訊服務及大學電腦網路子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服務各直轄市、縣(市)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及社教機構等單位網路
建置及維護運作。
(二)推廣臺灣學術網路之應用,維持臺灣學術網路之正常運作,整合校
際網路及擴大網路資源整合服務等功能。
三、補助對象:
(一)全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臺灣學術網路直轄市
、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以下簡稱縣(市)網中心)。
(二)縣(市)網中心負責業務及任務:
1、配合臺灣學術網路之整體政策及應用服務之業務推動,並執行縣
(市)網中心之基本任務。
2、維護各縣(市)網中心連往各級學校及社教機構之網路暢通及其
相關服務之建置。
3、協助服務範圍直轄市、縣(市)學校及機構之網路運作管理。
4、提供服務範圍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所屬各級學
校及社教機構等使用臺灣學術網路所需之業務處理及技術諮詢。
5、協助各連線學校防治網路色情、暴力等不當資訊之過濾,保護連
線學校學生避免接觸對身心有害之資訊。
6、負責連線學校、單位之網路流量統計、分析及使用行為規範、處
理。
7、規劃辦理網路宣導性、技術性研討會,協助訓練該直轄市、縣(
市)之學校教師及學生學習使用網路資源。
8、參加區域網路中心或本部規劃之專業訓練研討會、其他縣(市)
網中心舉辦之觀摩活動及網路中心工作研討會等提升專業知能。
9、積極配合推廣網路應用技術及資訊服務系統之開發使用。
10、配合本部辦理各項教學展示觀摩及網路中心工作研會等。
11、提供各國民中小學校園網路規劃諮詢服務。
12、向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爭取編列預算,推動所屬各級學校
及社教機構資訊教育網路基礎建設。
四、補助範圍:
(一)執行縣(市)網中心負責業務及任務所需之相關維運、管理業務。
(二)規劃辦理所連線學校與機構之教育訓練、推廣研習、宣導及研討會
等活動。
(三)縣(市)網中心運作所需增購或更新之電腦及網路管理平臺等相關
軟、硬體設備。
(四)推展網路、資通訊安全及資訊教育業務等所需之專兼任人力。
(五)配合執行關於國家整體資訊教育、網路基礎建設及資安防護等全國
性服務之相關軟、硬體設施及措施。
五、補助原則:
(一)各縣(市)網中心運作之經常門編列原則:
1、網路中心基本設施維運費。
2、年度評核績效補助。
3、依服務連線學校數或師生總數設定級距編列。
4、推廣研習費。
5、辦理全國性之工作研討會費用。
6、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兼職費。
(二)各縣(市)網中心運作之資本門經費,由本部視該年度網路中心
建設實際需要編列。
(三)補助各縣(市)網中心之額度,依各縣(市)網中心提報之年度
工作計畫、年度執行運作績效及業務實際需要由本部核定之。經
費編列基準表如附表。
(四)本補助經費涉相關採購事務者,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五)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
辦法及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
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編列自籌款,以確實配合執行推動本部相關
資訊教育計畫;其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
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為原則;
財力分級屬第二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
之百分之八十四為原則;財力分級屬第三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
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六為原則;財力分級屬第
四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
八為原則;財力分級屬第五級者,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以不超過核
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為原則。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程序:由各直轄市教育局、縣(市)政府備函提報年度執行工作計
畫書及經費預算表向本部申請,並辦理納入地方政府預算作業。
(二)期限: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依本部給予概算額度先行完成提報作業
。
(三)審查:各縣(市)網中心提報之年度工作計畫,由本部依相關業務
及編列項目、額度辦理審查,審查結果由本部循行政程序簽奉核定
後通知各申請機關。本部並得於年度法定預算通過後,依通過預算
額度,請各申請機關配合調整。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申請實施年度工作計畫經本部核定後,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備文檢據報部請款。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經費補助透列預算處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縣(市)網中心於本部年度臺灣學術網路年終相關工作研討會議中辦
理成果報告。年度執行成效併於本部地方教育事務統合視導中辦理。
九、依本要點補助所產生之講義、教材或軟體之著作財產權,授權本部及
其所屬機關(構)在教育利用範圍內得無償為著作權法上各種利用行
為。
十、各縣(市)網中心申請專案補助計畫者,得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但
其申請方式及補助成效考核不受第六點及第八點限制,並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各縣(市)網中心應將專案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檢具公文函送本部
,由本部聘請相關學者專家二人至五人擔任審查委員,進行書面審
查。經審查完竣之申請案,本部依審查結果循行政程序簽核後函知
申請單位。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書定明預期效益及成果,經本部核定後據以辦
理補助成效考核。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本部得作為後續經費補助
之評核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