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支持家庭育兒,
並讓學齡前幼兒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標:
(一)擴大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之範圍。
(二)減輕弱勢家長經濟負擔,提升弱勢幼兒入園率。
三、補助對象:
(一)參加公立幼兒園或非營利幼兒園辦理之課後留園服務,且符合下列
資格之一之幼兒: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者(經濟情況特殊者
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
協助之家庭之幼兒)。
2、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
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逾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或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十萬元者。
(二)收托身心障礙幼兒參與所辦課後留園服務之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
兒園。
(三)本要點所稱公立幼兒園,包括直轄市、縣(市)立幼兒園、鄉(鎮
、市)立幼兒園、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及公立學校附設公
立幼兒園;所稱非營利幼兒園,係指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辦理
,且營運成本採由家長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分攤者。
(四)本要點所稱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者,且以當學年度九
月一日滿該歲數者認定之;所稱身心障礙幼兒,指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專業評估及鑑
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四、辦理原則: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應遵守下列原則
:
(一)課後留園服務非課後才藝班,其服務內容應符合幼兒身心發展,並
兼顧生活教育。
(二)課後留園服務採自願參加方式辦理,不得強迫。
(三)公立幼兒園全園參與人數達十人即得開班;參與人數未達十人,且
幼兒家庭確有需求者,應酌降收費開班。非營利幼兒園得視需求開
班。
(四)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於上班時間以外提供服務者,始得領取課
後留園相關費用。
(五)課後留園服務人員資格,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六)課後留園教師助理員進用資格,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
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五、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公立幼兒園: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補助對象之幼兒,依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所定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收費標準所應繳交
之費用,予以補助。補助基準如下:
1、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內,平日課後留園服務補助經費之計算,
自下午四時起算以二小時為上限;每小時補助上限準用兒童課後
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每節每
位學生收費基準之規定辦理,但以服務總時數核算。
2、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以外日期,平日參與課後留園服務者,每人
每月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上限。
3、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補助對象之幼兒,因就讀之附設幼兒園未辦理
課後留園服務,而參加本校國民小學所辦課後照顧班者,得比照
前款規定予以補助。
(二)非營利幼兒園:
1、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補助對象之幼兒,依各非營利幼兒園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課後留園收費,予以補助。
2、補助基準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日,自每日
下午五時起算以二小時為上限。但為進行環境整理、清潔消毒及
課程討論而停止服務之日,不予補助。
(三)符合第三點第二款規定之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園內參與課
後留園之身心障礙幼兒人數三人以下得置一名教師助理員,每增加
二人,再增置一名教師助理員;其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
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實際服務時數予以補助。但公立幼兒園於教保
活動課程起迄日以外日期,平日每名教師助理員以每日補助八小時
為上限。
(四)本要點之補助期間,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止。但五歲幼兒補
助期間計算至當學年度結束(七月三十一日)止;新生之補助期間
計算,自學年度開始(八月一日)。
(五)本要點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署相
關規定辦理,本署得依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
殊需要,調降補助額度,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
予不同補助比率,相關縣(市)政府應相對編列分擔款,其補助比
率如下:
1、財力分級第一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七十為限。
2、財力分級第二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八十為限。
3、財力分級第三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八十八為限。
4、財力分級第四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八十九為限。
5、財力分級第五級:最高補助經費以百分之九十為限。
6、國立學校附設公立幼兒園採全額補助。
7、前一年度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園數達本署所
訂目標值者,得酌予調高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相關經費之
補助比率,最高以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九十為限。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之相關規定如下:
1、公立幼兒園:就辦理形式、原則、時間、師資及其他經濟情況特
殊幼兒之認定要件、收退費、經費支用、獎懲及注意事項等分別
予以規範。
2、非營利幼兒園:收退費規定應由非營利幼兒園自訂,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其辦理形式、師資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
幼兒之認定要件,準用前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公
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相關規定辦理。
(二)公立幼兒園收費之支應項目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
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未有支應教保服務
人員鐘點費之必要者,不得編列鐘點費。
(三)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時應
檢附之資料如下:
1、經濟弱勢幼兒身分證明相關資料。
2、身心障礙幼兒身分證明相關資料。但未申請前點第一款第三目教
師助理員補助經費者,得免附。
3、幼兒園辦理幼兒課後留園服務之實施計畫及經費收支表。
4、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申請補助經費表。
(四)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本署:
1、報送時程:
(1)公立幼兒園:
每年七月一日至八月二十九日期間課後留園經費,應於同年九
月十五日前報送。
第一學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
每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二月十日期間及第二學期課後留園經費,
應於同年四月三十日前報送。
(2)非營利幼兒園:
第一學期(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課後留園經費,應
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
第二學期(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課後留園經費,應於同
年四月三十日前報送。
2、各次報送應檢附資料:
(1)辦理課後留園補助經費彙整表。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課後留園服務相關規定。
3、前款及前目所定辦理課後留園申請補助經費表及辦理課後留園補
助經費彙整表,得自行至全國幼生管理系統下載。
(五)審查:申請案件經本署審查無誤後,核定補助經費。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各校(園)於接獲補助款時應即轉撥予各幼
兒。但於課後留園服務辦理時已採免繳費方式者,得免再轉撥予幼
兒。
(二)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考評課後留園服務辦理
情形,辦理成績優良者,應優予獎勵。
(二)直轄市、縣(市)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之園數比例,列為本署地方聯
合訪視項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