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高級中等學校(以
下簡稱學校)學生職場之實際體驗,鼓勵學生至業界實習,增進其實
務知能,並達成與產業接軌及學用合一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有專業群科或專門學程(包括進修部、實用技能
學程、階梯式建教合作班)之高級中等學校。
三、學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規定,辦理校外職場參觀與校
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之方式如下:
(一)校外職場參觀:學校安排高一及高二學生至相關事業機構進行半日
或一日之參訪活動,每班每學期以二次為限;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
高三學生,亦同。
(二)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高二以上學校學生至事業機構進行六
星期以內之實務實習,每班或學生每人每學期以一次為限。
四、本要點之補助,每學年辦理一次,申請書表另定之;其申辦程序如下
(作業流程及說明,如附件):
(一)宣導說明:每年二月底前,由本署辦理學校提報計畫書與申請程序
說明會及相關宣導。
(二)計畫申請: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由學校填報申請書表,報本署或
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本署。
(三)計畫審查: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由本署審查學校申請書表。
(四)核定公告: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本署核定計畫書及補助經費,並公
告審查結果。
(五)前四款作業時程及每學年度之實際辦理時間,以本署公告或函文規
定者為準。
五、本署為審查申請案,得聘請學者專家及校長、產業界與機關之代表組
成審核小組;必要時,得請申請學校列席說明。
六、依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校外職場參觀:
1、交通費
(1)租車:每班按班級人數計算車次;學校與事業機構在同一直轄
市、縣(市)者,每車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八千元;
跨直轄市、縣(市)者,每車次最高補助一萬元。
(2)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離島與偏遠地區學校,另可補助搭乘大眾
運輸工具費用,並依相關規定核實報支。
2、膳費:辦理一日活動或超過用餐時間者,得補助膳費,學生每人
八十元。
3、雜費:帶隊教師或行政人員雜費,每班最多補助二人,每人四百
元。
4、講座鐘點費或指導費:事業機構專家(包括現場師傅)專題演講
、講座鐘點費或指導費,每人每節八百元;每日最高以一千六百
元。
5、保險費:補助每位學生旅行平安保險四十元及前目專家全民健康
保險之補充保險費。
6、其他雜支:辦理活動相關雜支,最高按業務費百分之六編列,核
實報支。
(二)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
1、實習津貼:參加學生每人每日二百五十元,每人每學年最高六千
元。
2、鐘點費:教師赴事業機構輔導學生,每星期最高發給三節鐘點費
,每節四百元;同一申請案,學生每十五人以教師一人輔導為原
則。
3、交通費:教師赴事業機構輔導學生,依實際往返所需交通費核實
報支。
4、指導費:事業機構專家(包括現場師傅)指導學生,以每節八百
元,每日最多八節,每星期最多十二節為原則。
5、保險費:補助每位學生個人與事業機構應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學
生團體平安保險費及前目專家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
6、其他雜支:辦理活動相關雜支,最高按業務費百分之六編列,核
實報支。
七、本要點以補助辦理學校之業務費為限。依本要點補助之學校為直轄市
、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教育部
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
定,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
、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二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五,第三級者,相對配合款
比率為百分之十二,第四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一,第五
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
八、學校依本要點獲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重複申請或補助,並
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核
結作業。
學校應依核定計畫,分別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次年七月三十一日
前執行完畢,並辦理核結。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由各
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本署辦理核結。
九、學校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整學年執行成果報告;其報告
書格式及內容,由本署定之。
本署得依學校年度辦理成效,作為下年度核定辦理之參據。
本署得視需要瞭解學校執行績效。
十、受補助學校,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學校與事業機構應訂定合作意向書或意願書,確保學生及雙方權益
。
(二)學校應訂定學校辦理校外職場參觀與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相
關作業規定或實施計畫,經實習會議或主管會報通過,陳校長核定
後實施。
(三)學生至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應經家長出具書面同意書;接
受學生實習之事業機構應為依法立案之公民營事業機構,且與學生
就讀之科別相關。
(四)為加強學生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輔導,瞭解學生學習及生活
情況(包括工作環境),學校應安排各項職能、生活及心理輔導等
課程或訓練。
(五)學校應會同事業機構,為學生及家長辦理實習行前座談會、勞安講
習,及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六)學校依計畫書辦理校外職場參觀、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應
進行學生及事業機構滿意度之調查。
(七)計畫書之內容有變更必要時,學校應報本署或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本署核定後辦理。
十一、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依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及非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之實驗教
育計畫實施校外職場參觀、校外實習、校內併校外實習課程者,準
用本要點之規定予以補助。但申請補助之程序及期限,以本署公告
或函文規定者為準。
非學校型態個人或團體實驗教育之學生,得參與高級中等學校及前
項實驗教育學校、機構辦理之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