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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實驗教育要點
民國 110 年 03 月 15 日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各級政府發展實驗
  教育,並協助辦理下列實驗教育之學校或機構,特訂定本要點:
 (一)學校(以下併稱實驗學校):
  1、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
  2、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委託私人辦
    理公立學校且實施實驗教育者。
 (二)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機構實
   驗教育之實驗教育機構。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施行前,已
   依地方自治條例委託私人辦理之公立實驗學校,視同前項第一款規
   定學校。

二、本要點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二)實驗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
  1、公立實驗學校。
  2、私立實驗學校。
  3、實驗教育機構。
 (三)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非營利私法人及學術機關(構)、團體。

三、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項目:推動實驗教育之宣導、研習、成果發表、推廣、輔導、訪視
   、審議及其他行政業務經費。
 (二)基準:以本署核定經費百分之六十為原則。


四、對實驗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之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公立實驗學校:
  1、項目: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及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所需課程
    研發、課程實施、教學增能研習及設備設施之經常門及資本門經
    費,其中資本門經費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
  2、基準:每校第一年補助最高新臺幣(以下同)八十萬元;第二年
    以後,每年補助最高四十萬元。
 (二)私立實驗學校:
  1、項目: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所需課程研發、課程實施及教學增
    能研習之經常門經費,惟辦理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得另補
    助設備設施之資本門。
  2、基準:
   (1)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按每一實際就學學生五千三百元核計,並另以定額三十萬
     元補助學校,其中資本門經費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
       依據本要點申請經費補助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得依私
     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補助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經費要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補助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經費要點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高級中等學校適性學習社區教育資源均質化實施方案經費補助
     要點重複請領獎勵或補助,惟其他非屬同一性質之專案性計畫
     可資申請,由學校另案提出。
   (2)國民中小學階段:
       本階段實際就學學生人數合計超過一百人者,第一年最高
     補助六十萬元,第二年以後每年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學生人數五十一人至一百人者,第一年最高補助四十萬元
     ,第二年以後每年最高補助二十萬元。
       學生人數五十人以下者,第一年最高補助二十萬元,第二
     年以後每年最高補助十萬元。
 (三)實驗教育機構:
  1、項目:辦理實驗教育相關之課程研發、課程實施、教學研習及活
    動所需之經常門及資本門經費,其中資本門經費不得高於百分之
    四十。
  2、基準:辦理機構實驗教育之實際就學學生人數超過一百人者,第
    一年補助最高五十萬元,第二年以後每年補助最高三十萬元;學
    生人數五十一人至一百人者,第一年補助最高三十萬元,第二年
    以後每年補助最高二十萬元;學生人數五十人以下者,第一年補
    助最高二十萬元,第二年以後每年補助最高十萬元。


五、對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非營利私法人及學術機關(構)、團體之
  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項目:辦理實驗教育相關之課程研發、課程實施、教學研習及活動
   所需之經常門經費。
 (二)基準:以本署核定經費百分之六十為限。但配合推動或與本署合作
   相關政策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對象與具辦理實驗教育理念及實務經驗之法人、團體、
  機構或學校合作者,優先予以補助。

六、第四點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
  ,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補助百分之
  八十;第二級者,補助百分之八十二;第三級者,補助比率百分之八
  十四。第四級者,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者,補助比率百分
  之九十。

七、第三點至前點所定補助比率及金額,本署得視預算編列、天然災害或
  其他特殊需要,酌予調整。


八、申請本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第三點至第五點申請對象應擬具計畫及經費需求表,地方政府主管
   公、私立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向各該地方政府提出,經各該地方政
   府初審彙整送本署,教育部主管學校及其他申請對象,逕向本署提
   出申請。
 (二)第三點及第四點申請對象,其申請案應於每年五月一日前提出;第
   五點申請對象,應於研習活動辦理二個月前提出。
 (三)前款申請對象,依本署核定之計畫、經費額度及期限執行;申請本
   補助之項目,應為計畫內容所需,與計畫執行無關之設備或其他項
   目,不得申請;申請者應考量現有設施、設備,避免重複購置。


九、前點申請案,得由本署成立審查小組或委由專責機構、學校,依其計
  畫內實驗教育之特定教育理念,或委託私人辦理之必要性、合理性及
  可行性,進行審查。
        申請計畫應包含目的、內容、工作執行項目與期程規劃、預期效
  益、成果檢核(第一年申請計畫請敘明成果檢核之構想)及經費編列
  說明。
        第四點申請對象於前項規定之內容項目內,應詳述實驗教育理念
  及系統課程架構。
        經前項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地方政府主管
  公、私立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由本署通知各該地方政府,並由各該
  地方政府通知各該學校及機構;教育部主管之學校及其他申請對象,
  由本署逕行通知。


十、本補助之撥款方式如下:
 (一)地方政府:申請案經核定後,一次撥付。
 (二)公、私立實驗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校實驗
   規範經核定後,一次撥付;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申請案,
   經核定且委託私人行政契約簽訂後,一次撥付;實驗教育機構經立
   案許可後,一次撥付。第二年以後之經費,經核定後一次撥付。
 (三)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非營利之私法人及學術機關(構)、團體
   :申請案經核定後,一次撥付。


十一、本補助經費之請領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經費撥付、核銷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第四點之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地方政府政府轉撥各主管學校及實驗
   教育機構;教育部主管學校由本署逕行撥付。
 (三)本補助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獨立處理,並依核定
   計畫內容執行。
 (四)經核定後之計畫有變更或延期必要者,應事先報本署核定後,始得
   為之;因故未執行計畫者,應將本署補助經費全數繳回。


十二、本補助成果之報告方式如下:
 (一)地方政府: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依申請程序,向本署提
   出成果報告。
 (二)實驗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依申請
   程序,經地方政府向本署提出成果報告。
 (三)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非營利私法人及學術機關(構)、團體之
   補助項目: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本署提出執行成果。

十三、本署得組成專案小組或委由專責機構或學校就本補助執行情形,進
   行評估及檢討;經本署評核為執行績效優良者,得由各級政府依權
   責逕予獎勵相關承辦人員。


十四、同一性質計畫以其他規定向教育部或本署申請並獲補助者,不得重
   複請領補助;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學校經費補助,其已另依相關規定
   辦理,不得同時申請經費補助。經查證重複請領屬實者,本署得撤
   銷補助資格,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項。
          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有移作他用、違反核定之計
   畫、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署得撤銷補助資格,並追繳已領
   之補助款項。


十五、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修正生效之規定,適用於一百
   零六學年度以後各地方政府彙報之學校。一百零五學年度各該地方
   政府就學校實驗計畫及實驗規範已審查通過者,仍依本要點修正生
   效前之規定補助,為期二年。
     前項學校於一百零七學年度依通過學校再報之相同程序提報,
   經審查通過者,適用本要點修正生效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