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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1:0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評鑑要點
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落實本院任務目標、提昇研究人
  員研究與服務之品質,促進專業成長,特訂定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
  員評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院研究人員之評鑑事項,由本院研究人員評審會(以下簡稱院研評
  會)及中心研究人員評審會(以下簡稱中心研評會)辦理之。

三、本要點所稱之研究人員,係指本院編制表所列職稱為研究員、副研究
  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等人員(以下簡稱研究人員)。

四、研究人員於本院服務每三年須接受評鑑。於評鑑週期內升等通過者,
  視為通過一次評鑑,評鑑時程自升等生效日重新起算三年。新聘研究
  人員依新聘研究人員評鑑要點接受評鑑通過後,自次一年度起重新起
  算服務滿三年時,始依本要點規定接受評鑑。
  前項評鑑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算。
  一百零五年至一百零七年之評鑑,於一百零八年一月辦理,適用本要
  點第五之一點、第八之一點及第八之二點規定。
  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重新起算評鑑週期,一百零七年至一百零九
  年之評鑑於一百一十年六月辦理。一百零七年之評鑑資料可重複列計
  。

五、研究人員評鑑作業程序如下:
(一)研究人員應於辦理週期第三年度之次年五月底前填寫研究人員評鑑
   考核表併同佐證資料送交單位彙齊後提中心研評會初評。
(二)單位應於六月中旬前將中心研評會初評結果,依行政程序簽核後,
   送交人事室。
(三)人事室將各單位初評結果提送院研評會於六月底前複評,複評結果
   應由院長核定之。研究人員評鑑未通過者,本院應將院研評會之具
   體意見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五之一、依第四點第三項辦理之評鑑,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研究人員應於辦理評鑑當年度一月底前填寫研究人員評鑑考核表併
   同佐證資料送交單位彙齊後提中心研評會初評。
(二)單位應於二月底前將中心研評會初評結果,依行政程序簽核後,送
   交人事室。
(三)人事室將各單位初評結果提送院研評會複評,複評結果應由院長核
   定之。並於四月底前完成評鑑。研究人員評鑑未通過者,本院應將
   院研評會之具體意見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六、研究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中心研評會及院研評會確認者,終身
  免接受評鑑: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國家講座或教育部學術獎者。
(三)曾獲國際著名學術獎或在學術上有卓越貢獻者。
(四)曾獲頒科技部(原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以上者。
(五)曾擔任國內外大學講座教授者。

七、研究人員經奉核准留職停薪滿半年以上或生產(或流產)及請准延長
  病假者,得申請延後辦理評鑑,每次以二年為限。
  兼任本院主管、負責特定業務經院長核定人員、留職停薪借調或奉核
  支援教育部之人員,兼任職務期間、負責特定業務期間、留職停薪借
  調或奉核支援教育部期間評鑑順延。
  前二項申請延後評鑑及評鑑順延者,評鑑項目採計期間,研究計畫得
  延長採計至簽准延後或順延評鑑年度,行政服務於評鑑週期內均無不
  通過之情事,評鑑作業程序依本要點第五點辦理,新聘研究人員評鑑
  之作業程序另依本院新聘研究人員評鑑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

八、研究人員評鑑項目為研究計畫及行政服務,各評鑑項目均應符合下列
  通過標準:
(一)研究計畫(經本院研究計畫複審程序通過之研究計畫,以及自中華
   民國一零八年七月起執行之研究計畫成果經審核通過者):研究員
   及副研究員應達六十分(一百零七年至一百零九年評鑑,副研究員
   應達五十分,其中擔任計畫主持人至少達三十分);助理研究員應
   達五十分(一百零七年至一百零九年評鑑,應達三十五分,其中擔
   任計畫主持人至少達二十分)。計分方式如下:
  1.擔任計畫主持人:每案計十分。
  2.前目之計分得經院長核定後酌增。
(二)行政服務:每年均應通過本院研究人員行政服務績效考評暨年資加
   薪要點之考評。
  研究助理得申請僅接受行政服務項目之評鑑。

八之一、依第四點第三項辦理之評鑑,其評鑑項目為研究及行政服務,均
  應符合下列通過標準:
(一)研究:研究人員學術表現(含論著、作品等相關資料),應符合下
   列規定之一:
  1.專書:研究人員三年內應發表具審查機制之專書(得二人以內合著
   )一本。
  2.期刊論文或專書單篇:研究人員三年內應發表於具審查機制之期刊
   論文或專書單篇(含研討會會後論文集)等共二篇。
  3.工具與專利:研究人員三年內有實體出版、推廣的工具、課程教學
   系統研發或專利審查核准等共二件。工具包含測驗(如性向測驗)
   、量表、或某一電腦評量、教學系統等。
  4.其他相當之學術表現或研發貢獻,經中心研評會及院研評會審議通
   過者。
(二)行政服務:研究人員每年均應通過本院研究人員行政服務績效考評
   暨年資加薪要點之考評。
  前項期刊論文須發表於各中心訂定之核心期刊,各中心並得就所屬研
  究人員發表之專書及專書單篇(含研討會會後論文集)論文,另依程
  序簽請辦理外審。
  研究人員發表專書單篇或期刊論文之服務機構名稱,均須以本院為第
  一順位,其作者序至少一篇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研究中心以外
  單位之研究人員,其發表之專書單篇或期刊論文的作者序得為第二作
  者。
  研究助理得申請僅接受行政服務項目之評鑑。

八之二、依第四點第三項辦理之評鑑,經申請並許可免辦理簽到退之研究
  人員(不含兼任主管者),其評鑑項目為研究及行政服務,均應符合
  下列通過標準:
(一)研究:研究人員學術表現(含論著、作品等相關資料),應符合下
   列規定之一:
  1.專書:研究人員三年內應發表具審查機制之專書(得二人以內合著
   )二本。
  2.期刊論文或專書單篇:研究人員三年內應發表於具審查機制之期刊
   論文或專書單篇(含研討會會後論文集)等共四篇。
  3.工具與專利:研究人員三年內有實體出版、推廣的工具、課程教學
   系統研發或專利審查核准等共四件。工具包含測驗(如性向測驗)
   、量表、或某一電腦評量、教學系統等。
  4.其他相當之學術表現或研發貢獻,經中心研評會及院研評會審議通
   過者。
(二)行政服務:研究人員每年均應通過本院研究人員行政服務績效考評
   暨年資加薪要點之考評。
  前項期刊論文須發表於各中心訂定之核心期刊,各中心並得就所屬研
  究人員發表之專書及專書單篇(含研討會會後論文集)論文,另依程
  序簽請辦理外審。
  研究人員發表專書單篇或期刊論文之服務機構名稱,均須以本院為第
  一順位,其作者序至少二篇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九、研究人員評鑑未通過者,除主持由本院執行之科技部計畫外,不得在
  外兼職、兼課。
  前項評鑑未通過者,應於收到書面通知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經簽
  奉核定,並於核定日起一年內申請再評。若屆期未提出改善計畫或未
  申請再評者,視同再評未通過。
  前項第一次再評未通過者,應於收到書面通知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
  ,經簽奉核定,並於核定日起一年內申請第二次再評。若屆期未提出
  改善計畫或未申請第二次再評者,視同第二次再評未通過。
  第二次再評仍未通過者,經中心研評會及院研評會審議確認後,予以
  解聘或不續聘。
  評鑑未通過者,再評資料之採計期間,為申請再評日起往前推算三年
  。再評未通過者,其第二次再評資料之採計期間,為申請第二次再評
  日起往前推算三年。

十、研究人員對評鑑結果如有不服者,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辦理
  。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