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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新聘研究人員評鑑要點
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新聘研究人員研究及行政服
  務績效,特訂定本院新聘研究人員評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新聘研究人員,係指本院於本要點通過後依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新聘任職二年內之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前項人員不含借調至本院服務者。

三、本院於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前各辦理一次新聘研究人員評鑑,新聘
  研究人員應於第一次續聘聘期屆滿後,即依本院最近一次或下一次辦
  理新聘研究人員評鑑時程,接受評鑑:
 (一)接受於六月評鑑者:五月底前填寫新聘研究人員評鑑考核表,移交
   單位提中心研究人員評審會(以下簡稱中心研評會)辦理初評,其結
   果依行政程序簽核後,送人事室提本院研究人員評審會(以下簡稱
   院研評會)辦理複評,複評結果由院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
 (二)接受於十二月評鑑者:十一月底前填寫新聘研究人員評鑑考核表,
   移交單位提中心研評會辦理初評,其結果依行政程序簽核後,送人
   事室提本院研評會辦理複評,複評結果由院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
   當事人。

四、新聘研究人員評鑑項目為研究計畫及行政服務,各評鑑項目均應符合
  下列通過標準:
 (一)研究計畫(經本院研究計畫複審程序通過之研究計畫,以及自中華
   民國一零八年七月起執行之研究計畫成果經審核通過者應達三十分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前進用之新聘研究人員應達二十分,其
   中擔任計畫主持人至少達十分):
  1.擔任計畫主持人:每案計十分。
  2.前目之計分得經院長核定後酌增。
 (二)行政服務:應通過前一年度之行政服務績效考評。

五、新聘研究人員於初聘屆滿後逕予續聘一年,第一次續聘屆滿後,得先
  暫予續聘二年並應依規定接受評鑑,通過評鑑者,改依本院研究人員
  評鑑要點接受下一次評鑑。
  前項評鑑未通過者,除科技部計畫外,不得在外兼職、兼課,並應於
  收到書面通知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經簽奉核定後,於次一年內申
  請再評,再評如仍未通過者,應提中心研評會及院研評會審議是否予
  以解聘或不續聘。
  評鑑未通過者,經輔導後再評之評鑑項目採計期間,應以再評年度往
  前推算二年,不得自第一次評鑑年度開始採計。

六、有關新聘研究人員延後評鑑之申請,適用本院研究人員評鑑要點之規
  定。

七、新聘研究人員對評鑑結果如有不服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院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