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各該主管機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國民教
     育法第五條之一第三項、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各該主管
     機關應為其所主管之學校及幼兒園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
     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學校及幼兒園,指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
     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幼兒園。

三、 各該主管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為其所主管之學校及幼兒園場所投保
     本保險,並得由本部國民學前及教育署統籌辦理聯合議價後,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自行與承保機構簽訂契約。

四、 學校及幼兒園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每一學校、幼兒園為一被保險人;
     學校附設之幼兒園,併入所屬學校投保;學校分部、分校或分班,併入本校
     投保,幼兒園分班,併入本園投保;其承保範圍及保險金額如下:

(一) 承保範圍:學校及幼兒園對教職員工與學生(包括幼兒)、家長、學校志工
     、進入校園之社區居民、來訪之賓客或其他第三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二) 保險金額:

1、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2、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二千萬元。

3、 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4、 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億元。

五、 本保險所定每一意外事故,保險人依前點第二款規定理賠時,被保險人之自
     負金額,依每年投標結果定之。

六、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本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並依得標金額,補助各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分二期支付。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求及財政狀況,自行向保險公司
       增加承保範圍或提高保險金額,本部不另行補助。

七、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二月一日起至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應依本保險之契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