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國民教
育法第五條之一第三項、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各該主管
機關應為其所主管之學校及幼兒園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
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學校及幼兒園,指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
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幼兒園。
三、 各該主管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為其所主管之學校及幼兒園場所投保
本保險,並得由本部國民學前及教育署統籌辦理聯合議價後,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自行與承保機構簽訂契約。
四、 學校及幼兒園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每一學校、幼兒園為一被保險人;
學校附設之幼兒園,併入所屬學校投保;學校分部、分校或分班,併入本校
投保,幼兒園分班,併入本園投保;其承保範圍及保險金額如下:
(一) 承保範圍:學校及幼兒園對教職員工與學生(包括幼兒)、家長、學校志工
、進入校園之社區居民、來訪之賓客或其他第三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二) 保險金額:
1、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2、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二千萬元。
3、 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4、 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億元。
五、 本保險所定每一意外事故,保險人依前點第二款規定理賠時,被保險人之自
負金額,依每年投標結果定之。
六、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本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並依得標金額,補助各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分二期支付。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求及財政狀況,自行向保險公司
增加承保範圍或提高保險金額,本部不另行補助。
七、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二月一日起至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應依本保險之契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