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加強青年志工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2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志工服務,以實
  際行動關懷本土發展,關心國際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青年,係指十二歲以上、三十歲以下之青年。

三、補助單位:青年自組團隊,每隊人數為六至三十人。

四、補助範圍:凡能運用或媒合青年志工人力資源,辦理下列青年志工服務方
  案者,均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社區服務面向:協助社區營造、弱勢關懷、社區輔導等相關青年志工
    服務。

  (二)環境服務面向:協助環境人文、生態保育、節能減碳等相關青年志工
    服務。

  (三)文化服務面向:協助文史調查、古蹟保存、導覽解說等相關青年志工
    服務。

  (四)科技服務面向:協助資訊輔導、數位科技、科技能力等相關青年志工
    服務。

  (五)健康服務面向:協助健康促進、衛生醫療、休閒旅遊等相關青年志工
    服務。

  (六)教育服務面向:協助教育輔導、語言教學、閱讀推廣等相關青年志工
    服務。

  (七)其他服務面向:協助跨上述二個以上服務面向或其他符合本要點目的
    之相關青年志工服務。

五、補助原則:申請補助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時,本署得參酌相關預算編列
  情形,依下列原則給予補助:

  (一)青年志工服務方案之補助款係屬部分補助,申請補助單位應自籌活動
    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經費補助項目包括志工教育訓練經費(經費編列參考表如附件一)及
    其他服務方案執行必要費用。

  (三)活動之財產購置、設備維護、雜支及行政管理費等經費不予補助。

  (四)同一申請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案為原則。

  (五)由本署審酌青年志工參與服務人數、服務對象規模、服務地區、服務
    時間、服務內容、指導業師投入程度等因素,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
    新臺幣三萬元為上限,每案補助額度不得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
    八十。

六、申請程序及時間

  (一)申請程序:申請一般性青年志工服務方案,採線上申請,由申請補助
    單位提出「服務行動構想」(如附件一之一,服務活動時間以六月中
    旬至九月為原則)至「區域和平志工團」網站(網址:
    http://gysd.yda.gov.tw)申請,各申請補助單位並須派一至二名代
    表參加本署辦理之培力輔導課程,於課程結束後一週內上網提出修正
    之「服務行動方案計畫書」(如附件一之二)。

  (二)申請時間:本年四月一日起至五月十五日向本署提出申請。

七、審查作業

  (一)審查標準:

    1、服務企劃創意及規劃執行能力。

    2、社區資源整合運用能力。

    3、團隊合作與運作。

    4、服務之學習效益。

    5、接受服務對象之改變與影響

    6、服務延續與發展性。

  (二)本署受理申請截止後,組成審查小組,定期集中審查,審查結果於「
    區域和平志工團」網站公布。

  (三)獲本署補助之單位,應於接獲通過補助之通知三十日內,將計畫摘要
    上傳「區域和平志工團」網站,並通知本署。

八、配合事項

  (一)本署核定補助案件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接受補助單位應確實依計畫書執行,如有特殊原因變更計畫,例如更
    改時間、地點、服務方式、成員名單等,須於事前十四日備函通知本
    署。

  (三)活動場地及活動設計應注意安全性,活動期間一律投保傷害保險或公
    共意外責任險。

  (四)活動場地布置、相關活動手冊、宣傳等文件,應將本署列為指導單位
    ,並運用本署區域和平志工團logo,logo可至本署「區域和平志工團
    」網站下載使用。

  (五)獲得本署補助之方案計畫,本署得轉做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運用。

九、核銷與結案

  (一)獲補助之單位應於服務活動完成後三十日內,依本署規定格式將活動
    成果報告上傳至「區域和平志工團」網站,並通知本署。

  (二)核銷與結案程序:

    1、獲補助之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檢送領據(如附件二之一
      )、總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三)及符合本署核定計畫預算項

      目之補助經費額度之原始憑證(分項整理粘貼如附件四)等三項
      資料,送本署指定各地青年志工中心檢視彙整。

    2、請各地青年志工中心備函檢附網站匯出之成果報告、志工中心領
      據(如附件二之二)、獲補助單位領據影本(獲補助單位領據正
      本留存青年志工中心保管備查)、總經費支出明細表、原始憑證
      及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送本署辦理經費撥付及結案核
      銷,再由青年志工中心撥款予獲補助單位。

  (三)本署核處受補助單位請款時,發現有自籌款項未達活動總經費百分之
    二十以上者,得酌減補助額度,若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
    例繳回。

十、督導及考核

  (一)督查方式:

    1、由本署組成督導查核小組,視需要得派員瞭解經費運用及計畫執
      行成效。

    2、獲本署補助案件,如經檢舉或通報不法,得適時進行查核。

  (二)督查內容:

    1、活動是否依本署核定之計畫及補助內容執行。

    2、青年及性別參與比例。

    3、活動之效益(包括持續性、創新性與影響力)。

    4、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三)獎懲:

    1、獲補助之單位,其成員得優先參加本署舉辦之青年志工基礎訓練
      及特殊訓練。

    2、完成成果報告之單位,得參加本署年度績優團隊競賽,團隊競賽
      規定另訂。

    3、若活動計畫使用本署或區域和平志工團名義,而有不當行為者,
      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補助。

    4、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如有隱匿不實或有造假情
      事,除追繳補助款項外,二年內不再受理申請補助;如有不法,
      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5、同一活動企劃案,如已獲得本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行申
      請本案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署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資格,
      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二年內本署不受理同一申請單位其他
      補助案件。

    6、執行不力者查有未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
      辦理、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等,依其情節輕重,停止受理一
      年至五年。

    7、受補助單位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核定計畫書內容不相關之活動
      ;違反者收回全額補助,嗣後不再受理其補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