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長期培訓優秀運動選手,有效整
合資源運用,執行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以下簡稱體育班)重點發展
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體育班發展運動種類之分類分級原則:
(一)分類原則:
1、 A類:指具奧運及亞運奪金奪牌實力之運動種類,包括跆拳道、
射箭、射擊、舉重、桌球、羽球、柔道、壘球(女)、棒球、網
球、高爾夫、田徑、游泳、體操。
2、 B類:指具國際比賽競爭實力之奧運、亞運運動種類及教育部推
動之運動聯賽運動種類,包括軟式網球、空手道、手球、橄欖
球、自由車、排球、擊劍、武術、角力、拳擊、籃球、足球。
3、 C類:指非屬A類及B類之奧運、亞運運動種類及其他具地方特色
之運動種類,包括撞球、保齡球、曲棍球、運動舞蹈、現代五項
、鐵人三項及具地方特色之競賽種類。
(二)分級原則:
1、第一級:指獲得下列成績之一者:
(1)前一年度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各運動種類競賽團體前四名。
(2)前一年度教育部辦理之運動聯賽甲級(最優級組)前四名。
(3)前一年度教育部核准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辦理之甄審甄試指
定盃賽團體前二名。
2、第二級:指獲得下列成績之一者:
(1)前一年度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各運動種類競賽團體第五名至
第八名。
(2)前一年度教育部辦理之運動聯賽甲級(最優級組)第五名至
第八名。
(3)前一年度教育部核准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辦理之甄審甄試指
定盃賽團體第三名及第四名。
前項分類及分級規定,得視我國參加奧運、亞運或國際賽會成績,每
年檢討調整之。
三、補助對象:設置體育班之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四、補助基準及內容:
(一)補助基準:依第二點所定分類與分級及學校所報經費概算表審核,並
以下列額度為上限補助之:
1、 A類:
(1)第一級:補助第一名新臺幣十萬元,第二名新臺幣七萬元,
第三名新臺幣六萬元,第四名新臺幣五萬元。
(2)第二級:補助第五名新臺幣四萬元,第六名新臺幣三萬元,
第七名新臺幣二萬元,第八名新臺幣一萬元。
2、 B類:
(1)第一級:補助第一名新臺幣六萬元,第二名新臺幣五萬元,
第三名新臺幣四萬元,第四名新臺幣三萬元。
(2)第二級:補助第五名新臺幣二萬元,第六名新臺幣一萬元,
第七名及第八名各新臺幣五千元。
3、 C類:
(1)第一級:補助第一名新臺幣三萬元,第二名新臺幣二萬元,
第三名新臺幣一萬元,第四名新臺幣五千元。
(2)第二級:不予補助。
(二)補助項目內容:補助項目為學校體育班課程調整費、課業輔導費、選
手營養費、移地訓練費、參賽旅費及消耗性器材費等項目,其中消耗
性器材費,每件單價補助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補助之辦理,應符合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
理原則規定,對直轄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對縣
(市)政府應依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
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時間:自本署公告日起一個月內。
(二)申請單位:
1、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由學校自行備文送本署辦理
。
2、直轄市、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由地方政府體育行政
主管機關統籌送本署辦理。
3、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由地方政府體
育行政主管機關統籌送本署辦理。
(三)申請文件:
1、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之成績證明文件。
2、經費概算表。
(四)審查作業:申請案件經本署審查無誤後,核定補助經費。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補助經費透列預算;實施校務基金學校應
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年度結束前將成果報告書送本署備查。
(二)本署為落實高中體育班之辦理績效,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辦理訪視及
追蹤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