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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9:3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長期培訓優秀運動選手,有效整
  合資源運用,執行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以下簡稱體育班)重點發展
  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體育班發展運動種類之分類分級原則:

  (一)分類原則:

    1、 A類:指具奧運及亞運奪金奪牌實力之運動種類,包括跆拳道、
      射箭、射擊、舉重、桌球、羽球、柔道、壘球(女)、棒球、網
      球、高爾夫、田徑、游泳、體操。

    2、 B類:指具國際比賽競爭實力之奧運、亞運運動種類及教育部推
      動之運動聯賽運動種類,包括軟式網球、空手道、手球、橄欖
      球、自由車、排球、擊劍、武術、角力、拳擊、籃球、足球。

    3、 C類:指非屬A類及B類之奧運、亞運運動種類及其他具地方特色
      之運動種類,包括撞球、保齡球、曲棍球、運動舞蹈、現代五項
      、鐵人三項及具地方特色之競賽種類。

  (二)分級原則:

    1、第一級:指獲得下列成績之一者:

      (1)前一年度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各運動種類競賽團體前四名。

      (2)前一年度教育部辦理之運動聯賽甲級(最優級組)前四名。

      (3)前一年度教育部核准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辦理之甄審甄試指
        定盃賽團體前二名。

    2、第二級:指獲得下列成績之一者:

      (1)前一年度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各運動種類競賽團體第五名至
        第八名。

      (2)前一年度教育部辦理之運動聯賽甲級(最優級組)第五名至
        第八名。

      (3)前一年度教育部核准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辦理之甄審甄試指
        定盃賽團體第三名及第四名。

    前項分類及分級規定,得視我國參加奧運、亞運或國際賽會成績,每
    年檢討調整之。

三、補助對象:設置體育班之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四、補助基準及內容:

  (一)補助基準:依第二點所定分類與分級及學校所報經費概算表審核,並
    以下列額度為上限補助之:

    1、 A類:

      (1)第一級:補助第一名新臺幣十萬元,第二名新臺幣七萬元,
        第三名新臺幣六萬元,第四名新臺幣五萬元。

      (2)第二級:補助第五名新臺幣四萬元,第六名新臺幣三萬元,
        第七名新臺幣二萬元,第八名新臺幣一萬元。

    2、 B類:

      (1)第一級:補助第一名新臺幣六萬元,第二名新臺幣五萬元,
        第三名新臺幣四萬元,第四名新臺幣三萬元。

      (2)第二級:補助第五名新臺幣二萬元,第六名新臺幣一萬元,
        第七名及第八名各新臺幣五千元。

    3、 C類:

      (1)第一級:補助第一名新臺幣三萬元,第二名新臺幣二萬元,
        第三名新臺幣一萬元,第四名新臺幣五千元。

      (2)第二級:不予補助。

  (二)補助項目內容:補助項目為學校體育班課程調整費、課業輔導費、選
    手營養費、移地訓練費、參賽旅費及消耗性器材費等項目,其中消耗
    性器材費,每件單價補助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補助之辦理,應符合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
    理原則規定,對直轄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對縣
    (市)政府應依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
    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時間:自本署公告日起一個月內。

  (二)申請單位:

    1、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由學校自行備文送本署辦理
      

    2、直轄市、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由地方政府體育行政
      主管機關統籌送本署辦理。

    3、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由地方政府體
      育行政主管機關統籌送本署辦理。

  (三)申請文件:

    1、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之成績證明文件。

    2、經費概算表。

  (四)審查作業:申請案件經本署審查無誤後,核定補助經費。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補助經費透列預算;實施校務基金學校應
    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年度結束前將成果報告書送本署備查。

  (二)本署為落實高中體育班之辦理績效,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辦理訪視及
    追蹤考核。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