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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中小學教師甄選作業督查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瞭解並督導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以符公平公開公正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小組成員包括全國性之教師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代表。

三、運作方式:

(一)經檢舉甄選作業涉有內定不公之傳聞者,視情節得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先行查復,必要時得由本小組前往實地督查。

(二)經檢舉甄選作業不公已引發爭議或經檢舉有具體事證者,由本小組會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實地督查,必要時得分組同時進行。

四、督查重點:

(一)甄選職缺是否上網填報。

(二)公告至辦理甄選之日期及受理報名之期間是否過於短促。

(三)、甄選簡章是否要求特定資格。

(四)試務工作是否訂定職掌分配表。

(五)命題、製(印)卷人員是否隔離作業或採入闈作業。

(六)試卷是否彌封。

(七)有無建立明確之評分標準與紀錄。

(八)試教教材是否公布,如何決定試教科目與範圍。

(九)口試與試教委員之背景與產生方式,有無落實迴避原則,或有無洩密之情事。

(十)教師甄選過程如何進行及評分(有無錄音錄影)。

(十一)校長、教評會委員或甄選委員有無依規定須迴避之情事。

(十二)未錄取者成績是否通知。

(十三)其他可能影響甄選作業之情事。

五、督查結果:

(一)經督查結果辦理甄選作業績效優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由權責機關予以表揚或獎勵。

(二)如經查證有不法或不當情事,視情節輕重,由權責機關依規定及相關程序對失職人員進行懲處,並對甄選結果作適法之處理,確有違法事證者,並移請檢調單位查辦。

六、本部設置檢舉專線(政風處:02-23565831、校安中心:02-33437856、人事處:02-23565931)及電子信箱(psonel@mail.moe.gov.tw)專案受理相關檢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