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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組織條例
民國 74 年 10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條例依國立中央圖書館組織條例第八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掌理各種圖書之蒐集、編藏、考訂、展覽、研究
等業務及輔導臺灣地區圖書館事業之發展事宜。


第 3 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設左列各組:
一、採編組:掌理圖書徵集、選購、登記、分類、編目及交換事項。
二、閱覽典藏組:掌理金石、輿圖、文獻、圖書、資料之庋藏、互借、圖
    書資料陳列、閱覽、出借及閱讀指導等事項。
三、參考服務組:掌理對讀者提供國內外各種資料與諮詢之答覆,編製各
    種專題目錄等事項。
四、推廣輔導組:掌理調查、統計、研究、視察、輔導、推廣及館際連繫
    等事項。
五、總務組:掌理文書、庶務、財物管理、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組之事項。



第 4 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置分館長一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受國
立中央圖書館館長之指揮、監督,綜理分館館務。


第 5 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置組主任五人,編纂一人至三人,編輯六人至十
人,職位列第六至第八職等;助理編輯八人至十二人,職位列第六或第七
職等;幹事六人至八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得列第六職等
;書記七人至十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前項人員除總務組主任、幹事、書記外,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
定聘任之。


第 6 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位列第五至第七職等,依
法律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第 7 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置會計員一人,職位列第五至第七職等,依法律
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8 條
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除聘任人員外,其職位之職糸依公務職
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圖書管理、文書、事務管理、出納、中文打字
、會計、人事行政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9 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為謀事業之發展,得聘請專家、學者組織各種委
員會。
前項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 10 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對臺灣地區公私立圖書館之輔導辦法,由分館擬
訂,報請國立中央圖書館核轉教育部備案。


第 11 條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辦事細則,由分館擬訂,報請國立中央圖書館核
定並轉教育部備案。


第 1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