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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
民國 93 年 06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十一條及職業學校法第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其範圍如下: 
一、學校制度。
二、行政組織。
三、課程教學。
四、學生事務及輔導。
五、區域合作。、
六、其他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教育實驗事項。



第 3 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前應提出教育實驗計畫,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教育實驗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動機。
三、目的。
四、對象。
五、期間。
六、地點。
七、方法。
八、範圍。
九、步驟。
十、經費需求。
十一、預期成效。
十二、主持人及參與研究人員背景資料。
十三、中止實驗後之處理。


第 4 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區域合作,應協調互推一校為召集學校,由其向該管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報實驗計畫及合作契約書。但區域合作學校隸屬不同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時,各校應事先徵得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同意。


第 5 條
高級中等學校於辦理教育實驗,其實驗對象為學生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徵得實驗對象本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事前同意或明載於招生簡章中。
二、實驗對象本人及法定代理人申請中止實驗時,應予以同意。但學校經
    考量整體實驗效益,於個別中止確有困難者,得另予妥善處理。
三、實驗對象違反實驗規範或不符合實驗所需者,得由辦理學校中止其參
    與實驗之資格。 
四、實驗對象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請了解實驗結果,應予告知。
五、確保實驗對象有關資料之保密,並應避免妨害實驗對象之身心健康。


第 6 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
十一人,聘請教育行政人員、學者專家、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教師 (會)
代表、家長 (會) 代表及熱心教育人士組成,主席由委員互推之,負責教
育實驗計畫之審議事宜。


第 7 條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之評鑑方式如下:
一、由辦理學校定期進行自我評鑑。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組成評鑑小組,進行訪視評鑑及追蹤輔導。



第 8 條
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應由實驗學校於每一學年度結束時,提出期
中實驗報告,並於實驗計畫結束時,提出期末實驗報告,實驗報告應報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辦理區域合作教育實驗之學校由召集學校提報。


第 9 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得酌予經費補助。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經評鑑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實驗成果有推廣價
值者,得舉行公開發表會。


第 10 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所辦理之教育實驗,
認為有違反實驗計畫或影響實驗對象之權益時,經評鑑小組評鑑後,應對
學校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輔導。
二、糾正。
三、限期改善。
四、停辦實驗。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有前項各款之一,致損害學生權益時,經評
鑑小組審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採取必要之補救措施。



第 11 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區域合作應設區域規劃委員會,委員會下得指定教師兼
辦區域合作工作;參與區域合作學校得指定教師兼辦實驗研究工作,學校
得依規定經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減少授課時數。
辦理區域合作學校得安排教師至合作學校授課,其授課時數得併入基本授
課時數計算,經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得酌予放寬兼代課時
數,每週至多以九小時為限。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