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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組織條例
民國 86 年 04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以下簡稱本館) 隸屬教育部,掌理自然科學標本與
資料之蒐集、研究、典藏、展示及對大眾、各級學校自然科學教育之推廣
、協助等有關事項。


第 2 條
本館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一、動物學組:動物學標本與資料之蒐集、製作、研究、實驗及鑑定等事
    項。
二、植物學組:植物學標本與資料之蒐集、製作、研究、實驗及鑑定等事
    項。
三、地質學組:地質學標本與資料之蒐集、製作、研究、實驗及鑑定等事
    項。
四、人類學組:人類學標本與資料之蒐集、製作、研究、實驗及鑑定等事
    項。
五、典藏管理組:蒐藏品之入館、收藏、交換、維護等業務之統籌督導及
    行政管理事項。
六、科學教育組:自然科學教育之研究、規劃、推廣、輔導與有關出版品
    之編纂、印製及發行等事項。
七、展示組:自然科學展示題及劇場節目之規劃、設計、製作、儀器操作
    、保養、維修及展示品管理等事項。
八、資訊組:自然科學各項蒐藏、研究、教育、圖書、營運等資料之分析
    及處理等事項。



第 3 條
本館設秘書室,掌理營運企劃、公共服務、庶務、出納、營繕、機電、法
制、研考、文書、印信、票務、警衛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並得分
科辦事。


第 4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
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院長以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二人,輔助館長處
理館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得由研究員兼任。


第 5 條
本館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組主任八人,職務列薦任
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其中組主任六人得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科長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二人、技正二人、分析師一人,職
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
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二人、管理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
等;導覽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四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十九人至二十三人,組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均
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設計員一人,助理設計師一
人,助理操作師一人,護士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
事員七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至四人,職
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導覽員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


第 6 條
本館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四十七人;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五十三人,均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
本館動物學組主任、植物學組主任、地質學組主任、人類學組主任、科學
教育組主任、展示組主任,得由研究員、副研究員兼任。


第 7 條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8 條
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
充之。


第 9 條
本館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0 條
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
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11 條
本館因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專業人員。


第 12 條
本館因業務需要得設諮詢委員會,並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 13 條
本館因應業務需要,得在各地經報准後設立各類研究及服務中心;所需工
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4 條
本館辦事細則,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 15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