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教育部設教育研究委員會,其任務如左:
一、關於教育制度之研究、計畫事項。
二、關於學生訓導之研究、計畫事項。
三、關於學校行政之研究、計畫事項。
四、其他有關教育之研究、計畫事項。
第 2 條
教育研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部部長兼任之,委員二十五人至
四十人,其中七人至十一人專任,餘兼任,由教育部部長聘請左列人員充
任之:
一、對於教育富有研究或經驗之國內學者,二十人至三十二人。
二、在華從事教育多年,著有成績之外國學者,五人至八人。
第 3 條
教育研究委員會開會時,教育部部長得指定參事、秘書、督學各一人及各
司司長列席。
第 4 條
教育研究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人員主席。
第 5 條
教育研究委員會設學制、課程、師資、行政四組,置組主任四人,秘書一
人或二人,專員八人至十二人,均薦派;幹事十二人至二十人,助理幹事
八人至十六人,均委派。
前項職員得由教育部部長就部內職員中指派兼任。
第 6 條
教育研究委員會必要時,得酌用雇員。
第 7 條
教育研究委員會辦事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 8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