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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興建教學游泳池及經營管理實施要點
民國 99 年 01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基於我國為海洋國家,為培育學生海洋基本
    知能素養,養成學生游泳運動習慣,提高學生游泳能力,特訂定本要
    點。


二、補助目標:
(一)提高學生自救與游泳知識及技能,將水母漂、十字漂及仰漂列為游
      泳教學優先課程,達到國民小學學生畢業前蛙泳能游十五公尺,國
      民中學學生畢業前蛙泳能游二十五公尺,並具有換氣能力之目標。
(二)養成學生親水能力,加強學生水上安全教育與宣導,提升國民中小
      學學生水上安全認知及自救、救人之技能。
(三)養成學生游泳運動習慣,豐富學生休閒運動內涵。


三、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申請對象: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完全中學國中部。
(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提出申請新建教學游泳池:
      1.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完全中學國中部能提供新建二十五公尺以上乘
        以十五公尺為原則規格之游泳池空間。
      2.申請學校鄰近區域無游泳池【包括公私立機關(構)及社區】,
        且該鄰近區域之學生數達二千人以上。
      3.前二目所定游泳池空間及學生數,情形特殊者(包括新建適合小
        班小校之教學游泳池),得經第五點第四款所定專案小組評審會
        議認定後,同意予以調降。
(三)以新建溫水游泳池為原則。新建游泳池之基本規格,主體建築係以
      二十五公尺以上乘以十五公尺為原則之池體,相關設施應包括遮陽
      (網)、循環過濾、消毒系統、管理室、儲物間、衛浴、排水及溫
      水設備等工程。
(四)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完全中學國中部現有游泳池需由冷水改建為溫水
      ,或老舊損壞需整建維修者,得提出申請整建維修教學游泳池;其
      是否有由冷水改建為溫水之需求或老舊損壞,應經專案小組評審會
      議認定,必要時得實地訪視。
(五)使用對象:
      1.受補助學校及鄰近學校師生。
      2.非上學上課時間,除有困難者外,應規劃開放予社區民眾親子參
        與,提升游泳池使用率及發揮資源共享。


四、補助基準及內容:
(一)補助基準:獲本部核定補助學校,新建及整建維修教學游泳池每校
      補助上限依本部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調整,不足部分由主管機關或學
      校自籌。自籌比率較高、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已成立附屬單位預算、學校已設置校務基金或提出完善且可自給自
      足之經營管理計畫者,優先補助。
(二)補助項目內容:補助項目為游泳池池體主建築及相關設施,包括遮
      陽、循環過濾、消毒系統、管理室、儲物間、衛浴、排水及溫水設
      備等工程新建或整建維修。
(三)本案補助比率,對縣(市)政府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規定以專案性計畫辦理,不受最高補助比率
      之限制;對直轄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仍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四)本部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部分補助經營管理困難之學校游泳池
      經營管理經費,並優先補助偏遠地區或鄉、鎮學校。補助期間最高
      以五年為限,補助項目以救生員薪資、水電費或燃料費等項目為原
      則,不受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之限制。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時間:每年二月底前提出申請。
(二)申請單位:
      1.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評估彙整送本部辦理。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至多提報三校,並應初審排列申請補助之優先順序
        。
      2.國立小學得逕向本部(體育司)提出申請。
(三)申請文件:
      1.基地使用可行性評估報告書。
      2.游泳池新建或整建維修計畫(應包括節能措施及簡易市場調查等
        可行性評估)。
      3.游泳池預算書(應註明自籌比率並納入物價調整指數)。
      4.平面配置圖。
      5.經營管理計畫(經營管理策略及規劃配合措施,例如游泳課程規
        劃、師資配置、游泳育樂營、救生員及管理維護費來源等),應
        包括游泳池開予鄰近學校師生及社區民眾親子使用之資源分享計
        畫;其依前款第一目規定申請者,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提
        出推動所屬各級學校游泳池資源分享計畫。
      6.申請彙總表;其依前款第一目規定申請者,並應檢附直轄市、縣
        (市)政府審查紀錄。
(四)審查作業:由本部成立專案小組進行審查及實地訪視,就申請案件
      及各直轄市、縣(市)游泳池資源情況,擇優補助。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與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補助經費透列預算;實施校務基金學校
      應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三)自本部核定補助之日起一年內應完成工程招標及簽約工作,屆期未
      完成者,得予以追回全部補助款項。


七、督導考核:
(一)經核定補助學校之申請計畫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函文說明變更之
      原因及變更計畫內容(包括執行期程之展延),經本部核准後始得
      辦理變更。
(二)經核定補助學校於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部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
      度及成果資料,作為追蹤考核,及接受本部各項審查及督導;本部
      並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參與相關會議或實地訪視。
(三)受補助學校之執行成效,將作為本計畫次一年度核定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補助額度之重要參據。
(四)未配合本部辦理查核及督導作業者,除追回全部補助款項外,並停
      止申請本部相關經費。


八、預期效益:
(一)學生從事游泳比率顯著提升,並降低學生溺水人數。
(二)學生將游泳做為休閒活動及終生運動之比率提高。
(三)學生養成親水能力及提升自救能力比率提高。
(四)增加學校游泳池數量,滿足學生及社區民眾游泳健身需求。


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新建或整建維修教學游泳池(包括由冷水改建為溫
    水者),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逕向本部(體育司)申請補助。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