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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臺灣青年國際志工服務隊補助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台灣小飛俠中程計畫」

二、目的

  (一)為鼓勵台灣18-30歲青年參與國際志工服務,結合民間團體及大專院
    校,運用青年所學專長與知能,提供其他國家或地區有價值之服務。

  (二)激發青年志工對國際社會之使命感、責任感,履行世界公民與地球村
    成員義務,增進台灣與世界其他國家人民間之相互瞭解及交流。

三、補助對象及人員規定

  (一)補助對象

    1、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

    2、國內各大專院校。

  (二)人員規定

    1、本要點所稱青年志工,係指年滿18歲以上、30歲以下之青年。

    2、每隊出國參與服務人數須為2人以上。

四、國際志工服務內容及形式

  (一)內容:有關教育、社區、環境、文化、健康及科技等六大面向,或與
    國際非營利組織共同合作之志工服務活動,有助於達成聯合國千禧年
    發展目標之方案等國際志工服務項目。

  (二)形式

    1、一般性:青年志工團隊首次或一次性的前往該服務地區進行服務
      方案。

    2、持續性:同一團隊持續前往同一地區進行有計畫的深耕服務方案
      ,或與國際組織建立合作關係,進行經常性或持續性的服務。

五、申請時間:每年受理申請時間依年度公告為準。

六、補助項目

  (一)以本署核定之原申請計畫所列經費項目(往返機票、保險費、期前訓
    練及作業費、服務活動器材、成果發表費用等),一般性志工服務每
    團隊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10萬元,持續性志工服務每團隊最高補助
    上限為新臺幣15萬元,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50%。本補助款係屬部
    分補助,受補助單位須自行籌措計畫總經費之20%以上經費辦理計畫
    

  (二)受補助單位團隊成員含一名弱勢家庭(係指持有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
    證明)青年者,除前項補助外,增加補助新臺幣5千元,每隊以二名
    為限。申請時,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七、申請流程

  (一)申請單位須擬訂國際志工服務隊計畫書及備妥申請表格(各一式五份
    ),向本署提出申請,相關文件如下: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1至附件3。

    2、服務計畫書內容包括:緣起、服務目的、前往服務國家或地區(
      檢附前往國家組織地區服務機構同意函或相關證明尤佳)、服務
      時間及項目、實施方式(含評估服務需求、青年志工之招募、訓
      練計畫)、經費預算表、隊員名冊(青年志工人數以名冊為準)
      等。另申請持續性服務者,計劃書中應敘明較前次服務計畫之改
      進、提昇與持續之作法。

    3、各校學生團隊將上項資料先送學校課外活動組用印後,由學校備
      文函送本署。

    4、民間團體請檢附政府立案證明之影本乙份。

    檢具公文連同以上資料函寄至本署「100台北市徐州路5號14樓 教育
    部青年發展署 國際及體驗學習組 國際志工小組」收。

  (二)審查方式:由本署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採集中審查方式審查
    

    1、民間團體及大專院校學生團隊,採書面審查,必要時將辦理口頭
      簡報。

    2、審查結果將以公函通知,並同步公告於本署指定網站。

  (三)經費核撥:受補助單位於核定補助公告後一個月內辦理:

    1、至本署指定網站完成註冊,並登錄活動企畫書內容。

    2、檢具公文連同領據(請註明單位統一編號)、旅遊平安保險單影
      本、保險名冊及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函送本署申請經
      費核撥事宜。

八、審查原則

  (一)計畫應符合國際社區、組織或機構之需求,服務內涵具有意義性。

  (二)計畫具可執行性,包括資源整合能力、計畫流程、活動安全性。

  (三)計畫有延續性、發展性、推廣性及影響力,並能與國際組織聯結,有
    助提昇台灣青年國際視野及能見度。

九、受補助單位之義務

  (一)行前講習:(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受補助單位需派團隊成員參加本專案之行前講習,本署將頒發講習證
    書。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國際志工服務隊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至遲於11月底
    前),辦理核銷結案;逾期未結案者,註銷補助資格,並追繳補助款
    項。

    1、檢具公文將符合核定原申請計畫所列經費項目內之支出原始憑證
      (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黏貼於黏存單,並詳列支出用
      )、總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4)、參加隊員名冊(附件3)、活
      動成果報告表(附件5)及受服務組織滿意度調查(附件6)函送
      本署。若受補助單位自籌款項未達計畫總經費20%以上者,應按
      補助比例繳回。活動成果報告之內容及完成時間列為爾後補助之
      重要參據。

    2、依網站規定格式,將活動成果報告(青年志工名冊請勿上載)上
      傳至本署指定網站。

  (三)受補助單位應辦理至少一次服務成果分享會(時間地點告知本署於網
    站公告),及配合本計畫後續活動推展。

十、督導及查核

  (一)查核方式

    1、本署組成補助督導查核小組,視需要得派員了解經費運用及計畫
      執行成效。

    2、本署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如經檢舉或通報有不法情事,將不定期
      進行查核。

  (二)查核內容

    1、活動是否依本署核定之計畫及補助內容執行。

    2、青少年、青年及性別參與比例。

    3、活動之效益(包括持續性與影響力)。

    4、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三)獎懲

    1、考核結果評定執行績效優良之單位,納入未來補助之重要參據;
      執行不力者查有未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
      辦理、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等,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
      年至五年。

    2、受補助單位,務必確實按原申請計畫執行,如無特殊原因,不得
      改變時間、地點,或減少隊員人數;如因故須變更計畫者,應於
      出發前一個月備函告知本署,並徵得本署書面同意始得變更。

    3、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但計畫變更徵得本署書
      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4、受補助單位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內容不相關活動,違反
      者除追繳補助款項,嗣後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5、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6、民間團體或大專院校社團申請案,若屬同一類似計畫(如前往相
      同國家或地區服務),本署將併案審查辦理。

    7、同一活動計畫,如已獲本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依本要點
      重複提出申請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署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
      資格,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二年內不得再向本署提出其他
      補助申請案件。

    8、受補助單位如經發現未確實依計畫執行、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
      資料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違反者除追繳補助款項,二年內不
      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9、受補助單位執行本署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
      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十一、注意事項

  (一)各式活動文宣或相關手冊等文件,請將本署列為指導單位。活動計畫
    未經本署核定前,對外不得擅自使用本署名義,違反者二年內不得再
    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二)活動內容設計應注意安全性,並應自行辦妥旅遊平安保險。

  (三)完成成果報告之服務團隊,得參加績優團隊競賽,參加辦法另行公告
    

  (四)本署有權將核准補助之方案,轉作本署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

  (五)本案補助經費由本署循預算程序編列,年度受理申請預算額度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