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供教師多元進修管道,加強教師教育專
業課程及專門課程之教學知能,並作為規範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以下簡稱教師在職進修)學
分班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應在本校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階段、類科別及現有各系、所學術相關領域內規劃。
三、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各班次,招生計畫及各項證明書均應冠以「教師
在職進修學分班」字樣。
四、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各班次所授課程,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由本校
專任教師授課為原則。
五、辦理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有足供教學之圖書、儀
器及設備。
六、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之招生對象: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班)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之校(園)長及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在
職專任教師。
(二)具合格教師證書,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代理、代課或兼任在職教
師。
由本部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之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得另定招生
對象,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七、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各班次辦理招生,除接受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委辦之班次外,應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八、各校應考量師資、課程及教學品質,審慎規劃各學分班次招生人數,
每班以不超過五十人為原則。
九、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各班次修讀學分及開班限制如下:
(一)學士程度學分班學員,每學期或每一暑假至多以修讀十五學分為原
則;碩士程度學分班學員,每學期或每一暑假至多以修讀十學分為
原則;博士程度學分班學員,每學期或每一暑期至多以修讀六學分
為原則。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師第二專門科目學分班,其課程規劃應依本
部核定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之專門科目一覽表辦理,並研訂整體計畫
。
(三)每一學分至少須修讀十八小時,並不得以密集授課或與其他推廣育
教育班次併班等方式進行,以維開班品質;實習或實驗課程,學分
之計算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自定之。
(四)辦理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訂定招生對象、成績
考核及學分授與等相關規定。
(五)有關修讀學分之採認與抵免相關事宜,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依各校
學則等相關規定本權責核處。
十、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師在職進修以利用寒假、暑假、夜間、週末或
其他特定時間實施為原則。
十一、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上課地點得採校內及校外教學。校外教學場地
以洽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公務機關(構)現有檢查合格場地為原
則,並應檢附借用協議書報本部備查;其他校外教學場地應檢具建
管、消防與衛生檢查合格等相關證明及設置計畫,報本部核准。
十二、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之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
則,經費之收支,均應依學校會計作業程序辦理。
十三、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次應於開班一個月前將開
設班次名稱、招生對象、招考方式、上課時間、上課地點及收費標
準登錄於學校網站,供各界查詢。
十四、各校研提開班計畫與報本部核定及備查程序如下:
(一)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擬採認為師資職前培育專門課程、教育專業
課程科目及學分之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應依本要點規定審查各
班次開班計畫表(如附件一)後,研提各班次開班計畫表及相關
課程計畫(如附件二),依下列期程報本部核定:
1.每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開設之班次,應於前一年九月一日
至九月三十日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每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開設之班次,應於當年三月一
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3.由本部協調開設之專案需求班別,不受前二目申請期程規定之
限制。
4.師資培育之大學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應將該學年度辦
理學分班實際開班情形(如附件三)、成果報告(含各班次名
稱、參加學員名冊、各班次活動過程、具體效益及相關成果資
料)、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意見調查表(如附件四)及意見調
查彙整表(如附件五)報本部備查。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非採認為師資職前培育專門課程、教育專業
課程科目及學分之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應依本要點規定審查各
班次開班計畫表,妥存審查紀錄,留校備查,並於每學年度結束
後二個月內,將該學年度辦理學分班實際開班情形、成果報告、
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意見調查表及意見調查彙整表報本部備查。
十五、本部得視需要訪視各校辦理情形,辦理不善或不符規定者,應限期
改善,仍未改善者,應提請本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該
班次停招一年或停辦。
十六、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推廣教育學分擬採認為師資職前培育專門
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以年度事前報本部核定者始得採
認;其其申請程序,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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