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全國大學校院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性
學術、技藝能競賽及發明展(以下簡稱國際競賽),拓展國際視野,強化
學生專業新知、技藝能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單位:國內公立及私立大學校院。但不包括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
科學校(以下簡稱技專校院)。
三、補助範圍:本要點補助參加之國際競賽,指由各國所舉辦且其參賽組別最
近三年有平均十個以上國家或地區參加之競賽。非屬國際性競賽、與高等
教育無直接相關,或屬表演賽、邀請賽及觀摩賽等之國際性競賽,不予補
助。
四、補助對象及條件:具中華民國國籍,於第三點所定大學校院在學期間,以
學校名義參加國際競賽之學生,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予補助:
(一)具學術、技藝優良表現:學生個人或團體最近二年在國內外學術、技藝
能競賽或發明展領域有優異名次或事蹟表現。
(二)經國內賽選拔:學生個人或團體參加全國性學術、技藝能競賽獲優異名
次。
五、 補助原則:
(一)本補助以採部分補助為原則,申請學校自籌款比率應達所需出國總經費
百分之二十以上。但屬國內賽選拔者,經本部同意,承辦國內賽學校得
免提列配合款。
(二)本補助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申請案件未獲本部及相關政府部門補助
者,得依本要點提出申請。有重複補助情形,應予追繳全部補助經費。
對每位學生出國參賽之補助,每年以一次為限。
(三)補助額度由本部視申請案之可行性、重要性及是否符合政策需要等因素
核定之。
(四)申請案經本部審查核定補助金額後,各校應依核定金額及審核意見,修
正申請案再函報本部同意後,始得辦理。
六、 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補助項目:補助學生個人或團體出國參加國際競賽之經濟艙往返機票費
用。
(二)補助額度:個人賽補助額度以新臺幣四萬元為限;團體賽補助額度以新
臺幣十萬元為限;每校每次(學期)申請額度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補助金額上限(檢據核實報銷)如下:
1、亞洲地區每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2、美洲、大洋洲及非洲地區每人新臺幣三萬元。
3、歐洲地區每人新臺幣四萬元。
七、申請作業:
(一)受理時間:符合第四點規定之補助對象者,由學生所屬學校或承辦國
內賽學校依本部公告時間,向本部提出下一學期申請補助案,本案申請
作業每年以二次為原則。
(二)學生參加國際性技能競賽,因等候獲獎通知或分階段比賽,致未能依
規定於前一學期事前提出申請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併同參加之當
學期申請案,依前款公告時間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申請資料:申請學校應提出下列表件,各一式五份:
1、申請表(如附表)。
2、佐證資料:依第四點各款符合之條件,提出其證明及相關文件影本。
(四)申請文件以送達本部時間為準;逾時送達、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
不予受理。
八、 審查作業:
(一)由本部依本要點之補助宗旨、內容規劃完整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執行
可行性及預期成果效益等予以審查,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專
案小組審查。
(二)審查作業以受理申請截止日起二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九、 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請撥:經核准受補助者,應於獲本部函知核定補助後一個月內,由學生
所屬學校或承辦國內賽學校造冊報本部請撥經費。
(二)結報:由提案學校於申請補助案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備齊經費收支結
算表與成果報告書(包括本案整體實施績效,每一競賽之照片五張以
上、作品或照片推廣同意書及學生參賽心得等),送本部辦理結案。
(三)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十、 補助成效考核:
(一)申請案經核定後,應依補助案內容執行。未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或未經
本部同意自行變更情事者,除應繳回補助款外,應間隔一年後,始得再
提出申請案。
(二)各校得辦理補助案成果發表會及參賽經驗座談會等,以分享執行成果並
進行經驗交流。
(三)本部得視需要,邀請獲獎勵之學生配合參與各項教學推廣及高等教育宣
導活動。
十一、各校得依本要點規定,訂定補助學生出國參加國際競賽活動相關之規定
,配合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