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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性學術技藝能競賽及發明展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5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全國大學校院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性
 學術、技藝能競賽及發明展(以下簡稱國際競賽),拓展國際視野,強化
 學生專業新知、技藝能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單位:國內公立及私立大學校院。但不包括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
 科學校(以下簡稱技專校院)。

三、補助範圍:本要點補助參加之國際競賽,指由各國所舉辦且其參賽組別最
 近三年有平均十個以上國家或地區參加之競賽。非屬國際性競賽、與高等
 教育無直接相關,或屬表演賽、邀請賽及觀摩賽等之國際性競賽,不予補
 助。

四、補助對象及條件:具中華民國國籍,於第三點所定大學校院在學期間,以
 學校名義參加國際競賽之學生,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予補助:

()具學術、技藝優良表現:學生個人或團體最近二年在國內外學術、技藝
  能競賽或發明展領域有優異名次或事蹟表現。

()經國內賽選拔:學生個人或團體參加全國性學術、技藝能競賽獲優異名
  次。

五、 補助原則:

()本補助以採部分補助為原則,申請學校自籌款比率應達所需出國總經費
  百分之二十以上。但屬國內賽選拔者,經本部同意,承辦國內賽學校得
  免提列配合款。

()本補助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申請案件未獲本部及相關政府部門補助
  者,得依本要點提出申請。有重複補助情形,應予追繳全部補助經費。
  對每位學生出國參賽之補助,每年以一次為限。

()補助額度由本部視申請案之可行性、重要性及是否符合政策需要等因素
  核定之。

()申請案經本部審查核定補助金額後,各校應依核定金額及審核意見,修
  正申請案再函報本部同意後,始得辦理。

六、 補助項目及額度:

()補助項目:補助學生個人或團體出國參加國際競賽之經濟艙往返機票費
  用。

()補助額度:個人賽補助額度以新臺幣四萬元為限;團體賽補助額度以新
  臺幣十萬元為限;每校每次(學期)申請額度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補助金額上限(檢據核實報銷)如下:

1、亞洲地區每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2、美洲、大洋洲及非洲地區每人新臺幣三萬元。

3、歐洲地區每人新臺幣四萬元。

 

七、申請作業:

 (一)受理時間:符合第四點規定之補助對象者,由學生所屬學校或承辦國
   內賽學校依本部公告時間,向本部提出下一學期申請補助案,本案申請
   作業每年以二次為原則。

 (二)學生參加國際性技能競賽,因等候獲獎通知或分階段比賽,致未能依
   規定於前一學期事前提出申請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併同參加之當
   學期申請案,依前款公告時間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申請資料:申請學校應提出下列表件,各一式五份:

  1、申請表(如附表)。

  2、佐證資料:依第四點各款符合之條件,提出其證明及相關文件影本。

 (四)申請文件以送達本部時間為準;逾時送達、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
   不予受理。

八、 審查作業:

()由本部依本要點之補助宗旨、內容規劃完整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執行
  可行性及預期成果效益等予以審查,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專
  案小組審查。

()審查作業以受理申請截止日起二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九、 經費請撥及核銷:

()請撥:經核准受補助者,應於獲本部函知核定補助後一個月內,由學生
  所屬學校或承辦國內賽學校造冊報本部請撥經費。

()結報:由提案學校於申請補助案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備齊經費收支結
  算表與成果報告書(包括本案整體實施績效,每一競賽之照片五張以
  上、作品或照片推廣同意書及學生參賽心得等),送本部辦理結案。

()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十、 補助成效考核:

()申請案經核定後,應依補助案內容執行。未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或未經
  本部同意自行變更情事者,除應繳回補助款外,應間隔一年後,始得再
  提出申請案。

()各校得辦理補助案成果發表會及參賽經驗座談會等,以分享執行成果並
  進行經驗交流。

()本部得視需要,邀請獲獎勵之學生配合參與各項教學推廣及高等教育宣
  導活動。

十一、各校得依本要點規定,訂定補助學生出國參加國際競賽活動相關之規定
    ,配合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