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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諮詢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青年公共參與及溝通機制,建構青年參與政府政策平台,以提升政策執行之可行性及有效性,特設青年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蒐集及傳遞青年意見。

    ()策劃及推動青年發展之相關會議或活動。

    ()協助校園自治組織之運作及發展。

    ()針對青年關心議題進行研究、分析並研提政策建言。

    ()建構校園、公民社會及政府間之互動交流介面。

    ()其他有關青年發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另設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或部長指定之次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部青年署)組成遴選小組,就十八歲至三十五歲在學學生或社會青年,對推動青年公共參與議題有興趣者遴選後,報本部部長聘任之。

    前項遴選小組辦理遴選時,應本於公正、公開之原則,並注意性別及區域分布,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遴選資格於簡章另定之。

四、本會委員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聘任期間出缺時,應由召集人

就備取人員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適當人員

擔任之。

六、本會得邀相關業務主管單位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報告或提供意見。

    青諮會得設相關工作小組,由委員為召集人,針對任務議題,研提具體建議及策略。

    本會及工作小組之運作原則及委員職權另定之。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青年署署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青年署公共參與組辦理。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青年署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