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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圖書館編制表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國立臺灣圖書館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館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上之資格聘任,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所長

 

 

(一)

 

編審

薦任

第八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編輯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

助理編輯

薦任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十二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

組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技士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組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組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五十四

(一)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