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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基準
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立法理由:
一、本基準依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基準所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本部職員。
 (二)本部聘用人員、約僱人員。
 (三)本部自僱人員。
 (四)本部技工、工友等其他與本部有僱傭關係之人員。

三、本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及其授權訂定之法規或本部
    規範,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績效優良。
 (二)稽核所屬或監督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或辦理資通
    安全演練作業,績效優良。
 (三)配合主管機關、上級或監督機關辦理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之稽核或資通安全演練作業,經評定績效優良。
 (四)辦理資通安全業務切合機宜,防止資通安全事件之發生,避免本
    部、其他機關或人民遭受損害。
 (五)其他優良行為或事蹟,足資獎勵者。

四、本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主動發現新型態之資通安全弱點或入侵威脅,並進行資通安全情
    資分享,防止資通安全事件之發生或降低其損害。
 (二)積極查察資通安全維護之異狀,即時發現重大資通安全事件,並
    辦理通報及應變,防止其損害擴大。
 (三)對資通安全業務提出具體建議或革新方案,並經採行。
 (四)辦理資通安全人才培育事務,有具體貢獻。
 (五)辦理資通安全科技之研發、整合、應用、產學合作或產業發展事
    務,有具體貢獻。
 (六)辦理資通安全軟硬體技術規範、相關服務及審驗機制發展等事務
    ,有具體貢獻。
 (七)辦理資通安全政策、法制研析或國際合作事務,有具體貢獻。
 (八)辦理其他資通安全業務有具體功績。

五、本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未依本法及其授權訂定之法規或本部規範辦理下列事項,情節重
    大:
   1、資通安全情資分享作業。
   2、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3、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4、辦理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
   5、配合上級或監督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結果,提
     出改善報告。
   6、訂定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機制。
   7、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或應變作業。
   8、提出資通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
 (二)其他違反本法及其授權訂定之法規或本部規範之行為,情節重大
    。

六、本部人員辦理資通安全業務經本法主管機關、上級或監督機關評定績
  效不良,經疏導無效,情節重大者,記過。

七、本基準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規定,應視其情節,核予一次
  或二次之獎懲。

八、本部聘用人員、約僱人員、自僱人員或本部技工、工友等其他與本部
  有僱傭關係之人員,其獎勵及懲處之情形應納入本部續聘之參考。
  本部派遣人員、廠商駐點人員等與本部無僱傭關係之人員,得由各用
  人單位參考本基準獎勵及懲處之規定,通知廠商作為選派或更換適任
  人員之重要依據。

九、本部人員之獎懲程序,循各類人員相關作業流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