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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精緻特色發展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發展精緻
 師資培育及學校師資培育特色,透過競爭性獎勵機制,促進師資
 培育之素質及效能提升,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一) 一百零一年度:

    1、 師範大學、教育大學及師範學院轉型之大學。

    2、 前款以外最近一次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獲一等之師資
       培育之大學。但不包括師資培育中心或師資培育學系最
       近一次師資培育評鑑獲二等情形者。

  (二) 一百零二年度後:最近一次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獲一等或
     通過之師資培育之大學。但不包括師資培育中心或師資培育
     學系最近一次師資培育評鑑獲二等或有條件通過、不通過情
     形者。

  (三) 前二款大學,以將師資培育列為校務推動重點項目,並配合
     本部辦理相關分享、宣傳與媒體報導活動者為限。

三、 補助項目、原則及基準:

  (一) 補助辦理項目:

    1、 發展「教師專業標準」與「教師專業表現指標」及其檢
       核機制,作為修習師資培育課程學生(以下簡稱師資生)
       適任教職衡鑑與輔導機制、師資培育課程規劃與實施、
       教育實習及師資生畢業核心能力之篩選。

    2、 建立吸引優秀人才投入師資培育行列、嚴謹師資生遴選
       及輔導(含汰劣)就業資訊系統等機制,協助師資生建
       立學習與專業發展檔案、取得教學相關專業證照,或其
       他強化學生就業競爭力之措施。

    3、 配合中小學課程綱要(含重大教育議題)、精進評量與
       輔導、補救教學及閱讀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相關師資
       議題、國際趨勢、電子化教學趨勢與社會需求及品德涵
       養等面向,精進師資培育課程及教育專業人員培育課程
       (如課後照顧、幼兒照顧、成人教育、休閒運動)、進
       行中小學課程與教學(教材及教學教法)研發與創新。

    4、 強化師資生實務教學知能,設有專責單位推動師資培育
       之大學教師專業發展、精進師資培育之大學教師實務教
       學能力及引進優秀中小學教師進行臨床教學,並發展教
       育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輔導教師、教育實習機構認
       證及專業發展學校機制。

    5、 建構國際化學習環境及人才培育機制,活絡國際交流及
       文化體驗學習,整合資源促進師生專業成長及學習觀摩
       ,強化師資生國際化之知能,並實施強化師資生基本研
       究知能課程,鼓勵師資生進行課程與教學或臨床教學等
       之研究,就任教職時能進行以研究證據為本之教學。

    6、 推動師資培育「培用合作」機制,培育符合中小學教學
       現場所需之師資。

    7、 建立完整之師資生學習及畢業後動態資料庫,掌握師資
       生職前養成及畢業後需求調查、服務單位回饋意見機制
       ,以利師資培育之大學據以提供增能課程及調整職前培
       育課程內涵。

    8、 發展師資培育資訊系統,延攬專業人才成立師資培育智
       庫,進行師資培育議題研究,並設置專屬網站,提供校
       內師生熟稔師資培育相關規定、課程大綱、學生學習課
       程檢核系統、社群對話、即時教學診斷、數位學習平臺
       、研習資訊及研究發現等功能。

    9、 設中小學教師進修專責單位,研發及開設各項教師進修
       課程,並能與地方教師研習中心合作進行地方教育輔導
       、提供各種線上課程、各領域教材及教學法示例,滿足
       偏鄉、離島、原住民部落等在職教師進修需求,落實理
       論與實務之合作及交流。

    10、  發展策略聯盟機制,結合其他師資培育之大學、各式
        學習機構、地方政府及社區等資源,提供聯盟大學實
        習學生實習輔導,協助其他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
        培育,發揮師資培育典範精神。

    11、 其他精進師資培育之作法。

  (二) 補助原則:

    1、 以部分補助為原則,學校自籌款不得少於申請補助經費
       百分之二十。

    2、 經費補助額度:依下列規定分組補助,並依本部年度經
       費編列情形,就申請計畫之審查結果及等第擇優補助,
       並公告之:

      (1) 整合全校資源精緻師資培育各面向組:擇優補助,
         申請補助辦理項目應包括前款各目規定者,每年補
         助金額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2) 發展學校師資培育特色組:申請補助辦理項目應包
         括前款第三目規定者及其他學校師資培育特色,每
         年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3) 同時申請上開(1)及(2)二組者,其所提二組計畫
         之內容應予區隔,避免重複申請補助。

    3、 補助期程:以學年度計,本部每二年受理一次申請補助
       ,一次核定補助二學年度計畫,按會計年度逐年核撥經
       費,提供獲選學校穩定經費來源發展精緻師資培育;其
       續領第二年經費前,本部將進行第一年執行成效考核,
       並得依考核結果決定是否繼續補助及補助額度。

  (三) 補助基準:補助經費應符合培育精緻及結合學校特色之師資
     規劃,並專款專用:

    1、 經常門經費:

      (1) 大學教師至中小學或中小學教師至大學進行協同教
         學之減授鐘點費。

      (2) 辦理相關活動所需之工作費、工讀費、講座鐘點費
         、國內外旅費、國內膳宿費、稿費、問卷費、出席
         費、諮詢費、資料蒐集費、主持人費、引言費、保
         險費、印刷費及雜支等。

      (3) 不包括人事費、內部場地使用費、勞工退休金或離
         職儲金及行政管理費。

    2、 資本門經費:

      (1) 發展精緻師資培育及學校師資培育特色所需設備費
         用,並應檢附經費估算參據。

      (2) 不包括維持學校基本設施費用,如購置桌椅、置物
         櫃及設備安裝費等。

四、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計畫申請:採競爭性申請方式辦理,各校應於規定期程內
      配合前點第二款第二目補助組別所定補助辦理項目提報計
      畫,計畫辦理期程配合學年度,並核實填報下列表件及檢
      附完整相關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1、 申請文件檢核表(如附件一)。

    2、 將師資培育列為校務推動重點項目證明文件:

      (1) 納入校務發展計畫重點推動項目或辦理師資培育單
         位屬學校一級單位。

      (2) 經費資源分配之證明資料:師資培育自籌經費(不
         含人事費)占全校比率三分之一以上或師資生每生
         培育單位成本比率高於一般生。

    3、 計畫摘要(勿超過十頁)。

    4、 計畫內容與前點第一款各目所定補助項目對應一覽表(
       如附件二)。

    5、 學校現況概述:包括有助於發展精緻師資培育及學校師
       資培育特色之學校中長程發展重點與特色、最近一次師
       資培育評鑑結果、行政及教學單位組織架構(含辦理本
       計畫專責單位及專責人員)、師資生人數、授課師資培
       育師資結構、生師比、教學資源、軟硬體設備(如圖書
       期刊數、視聽、實驗及實習設備)等。

    6、 各項發展精緻師資培育活動措施,包括理念、目標、策
       略、執行方法、可能遭遇困難及解決方法、關鍵績效指
       標等。

    7、 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其除可供管考計畫執行進度之投
       入面與產出面量化指標外,並應明列可供每年度具體檢
       視計畫執行成果與產生效益之質化、量化績效指標。

    8、 各子計畫或方案經費需求表(如附件三)及總計畫經費
       彙整表(如附件四)。

    9、 曾獲本計畫相關經費補助學校,應就歷年辦理情形,提
       報執行成果(包括獲本部經費補助情形,如附件五)。

    10、  其他:檢附學校相關法規、調查表、分析報告、課程
        規劃及其他補充資料,其得提供線上文件及連結網址
        ,以供檢視。

  (二) 計畫審查:各校所報經費補助案,由本部視案件性質,進行
     行政審核或聘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依據各校所提計畫
     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安排申請學校進行簡要報告或實地
     訪視,依審查結果核定補助與否及額度。

  (三) 審查基準:

    1、 計畫可行性:包括學校現況及過去相關補助執行成果是
       否有助計畫之推動、計畫推動後是否可達成預期成效且
       有助於提升師資培育品質及具創新性與特色等,占百分
       之二十。

    2、 內容完整性:包括推動模式及相關配套措施等,占百分
       之四十。

    3、 資源運用與成效符應性:包括建立適切之預期成效指標
       及評估考核機制等,占百分之二十五。

    4、 經費合理性:包括編列學校配合款(不得少於申請補助
       經費百分之二十)及各項經費項目之適切性,占百分之
       十五。

  (四) 審查作業以每年四月三十日底前完成為原則。

五、 經費請款及核結:

  (一) 請款:

    1、 各校應於收到本部核定公文後,備文檢據報本部請款。

    2、 未能如期請款者,將列為未來年度是否補助及刪減補助
       額度之參據。

  (二) 核結:

    1、 各校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檢附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
       告(包括實施成果、執行成效指標、完善評估及考核機
       制等)報本部辦理核結。相關支出憑證及驗收紀錄應自
       行留存學校,以備審計部查核。

    2、 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除有具體事由,未
       來年度核定補助經費將刪減申請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 受補助學校應依審查通過之補助項目及數量辦理,除有具體
     事由者外,不得中途調整變更。

六、 補助成效考核:

  (一) 獲補助學校每年應分別於二月底及八月三十一日前,函送本
     部期中及期末報告,本部每年得進行績效評估(包括計畫執
     行成效及經費執行率),必要時得安排學校進行成果說明或
     實地訪視,作為後續年度是否繼續補助之參據。

  (二) 以本部補助資本門經費購置發展精緻師資培育及學校特色所
     需之各項儀器設備,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自製「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設備」字樣標籤,黏
     貼於所購設備,註明設備編號及補助年度,列冊納入校產管
     理;其辦理不實者,補助款應予以追繳。

  (三) 為續傳優質經驗,建立師資培育典範,獲補助學校應配合本
     部辦理相關分享、宣傳與媒體報導活動,並依規定提供相關
     資料、已獲補助學校未能配合者,本部得停止補助。

七、 獎勵:參與本計畫之師資培育之大學、中小學及地方政府相關人
   員績效卓越者,依權責優予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