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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言選修課程應注意事項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確保學生選習本土語言權益
  ,協助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實施要點」
  開設本土語言選修課程,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校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辦理舊生(國民小學一年級至五年級、國
  民中學七年級至八年級)次學年度選習本土語言類別之調查,於新生報到
  時,辦理新生之調查,以作為開設本土語言選修課程之依據。

  各校辦理前項調查時,應設計表格提供學生填寫,並經家長簽章同意後繳
  回。

三、學生選習本土語言課程,國民小學一年級至六年級者應就閩南語、客家語
  或原住民語等三種本土語言任選一種修習,國民中學者依學生意願自由選
  習,並以鼓勵持續學習同一種語言為原則;其確有更換類別之需求時,應
  已持續學習原語言課程一年以上始得辦理。

  選習原住民語之學生,各校宜輔導其以父母或家長之該族語言為優先考量
  ,做適切選擇。

四、國民小學每週應開設一節以上之本土語言選修課程,計入語文領域時間內
  ,於第一節至第七節正式課程時間實施,並得依學校資源狀況,利用彈性
  時間、晨光活動或課後活動時間,另行酌增授課節數;國民中學應開設本
  土語言選修課程或社團活動,鼓勵學生依其意願自由選習。

  各校開設原住民語選修課程,排課或師資延聘確有困難者,得專案報各該
  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以下簡稱教育局(處))同意後,
  利用第一節至第七節正式課程以外時間實施。

五、各校開設本土語言選修課程,應充分尊重學生及家長選擇權,並將開設情
  形通知學生家長。

  各校應視各類本土語言課程選習學生數,適度降低開班人數之限制,並得
  以班群方式打破班級或年級界限,依學生選習語言類別編組,實施跑班式
  協同教學;為配合學生選課需求,班群應儘量於同一時段實施。

  於國民小學階段,凡學生選習之本土語言類別,學校均應開班,以保障學
  生選習本土語言之權益;同年級同語別選習之總人數為十五人以下者,應
  合班上課。

  各校開設原住民語選修課程,因師資延聘確有困難而無法依需求開課者,
  應與家長充分溝通協調後,適度調整課程。

六、各校應積極配合「臺灣母語日」之實施,鼓勵教師於教學過程多使用母語
  ,並營造本土語言生活情境。

  各校在教室編配狀況許可下,得設置本土語言專科教室,以利本土語言情
  境布置,提高學生學習興趣,增進學習效果。

七、各校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二週內,應將本土語言課程選習人數統計及
  選修課程開設概況(包括課教師本土語言專長符應統計),報教育局(處
  )備查。教育局(處)應於九月三十日前完成資料彙整,報本署備查,並
  副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及原住民族委員會。

  各校學生選習調查表應留校存查一年。

八、教育局(處)應建置本土語言教學師資人力資料庫,積極辦理授課教師之
  本土語言教學專長培訓,並得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及相關規定辦理本土
  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及進用,以滿足各校師資需求。

  教育局(處)對轄屬學校本土語言師資未符應需求情事,應積極研議協助
  措施。

九、教育局(處)為落實推動本土語言教學,應由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推動委
  員會定期或不定期訪視各校辦理情形;辦理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各校依學生意願開設本土語言選習類別課程之情形,應列為前項訪視重點
  項目之一。

十、教育局(處)得依本注意事項另定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