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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演講場地使用要點
民國 96 年 07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利用本館空間及設施,特訂
    定「演講場地使用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演講場地係指第一演講廳、第三演講(藍)廳、第四演講
    (紅)廳及第二科學教室。

 

三、本要點所稱使用,僅指場地及相關設施之使用,並不提供停車位及代訂、
    代購物品。

 

四、在不影響本館正常營運情況下,得將演講場地開放館內單位、館外機關
    〈構〉或個人使用,其活動性質須符合本館營運目標。

 

五、使用申請程序:

(一)申請:使用者需先以電話完成預約,並於二星期內填妥使用申請單向本
    館提出申請。

(二)繳費: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表一,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本館各組室因公務之需主辦活動得免費使用演講場地;本館與館外機
        構合辦之活動依收費標準八折計費。

    2、經本館核可之申請案,原則上須於接獲通知二星期內繳清場地使用
        費;逾期未繳者視同棄權,本館得逕予取消,不另通知。

    3、如需使用本館之視聽設備,應於申請時一併提出;如有遺失或毀損,
        使用者應照價賠償。

 

六、取消使用及退費:

(一)已簽訂之場地借用案如因法令禁止或其他特殊狀況,本館有權終止或暫停
    使用,使用者不得有異議。本館除儘速通知申請者之外,將依作業規定無
    息退還所繳費用。

(二)使用者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須取消使用,應檢具證明文件並填妥退費申請
    單向本館提出申請,經本館同意後無息退還所繳費用。

(三)除前述(一)和(二)之情況外,取消使用皆應先以電話告知,並於活動日一
    星期前填妥退費申請單送交本館;待本館完成行政作業後將依所繳費用五
    折退還,並直接匯入指定帳號。

 

七、使用者除於事前以書面徵得本館同意外,不得有擅自變更用途之情事。
 

八、使用者應遵守下列規範:

(一)使用期間,使用者須全程派員負責會場入口人員進出之管理,其所屬工作
    人員應一律佩帶該活動之識別證。

(二)館外使用者非經本館同意不得發售任何票券及從事其他商業行為。

(三)使用者不得從事違反法令及本館規定之其他行為。

(四)會場環境維護:

    1、會場佈置:使用者應事前徵得本館同意後自行佈置,並在事後自行立
        即清理乾淨。

    2、未經本館許可,不得於會場內擅自張貼海報、散發傳單或以黏貼、裝
        釘等方式將物品固定於會場之牆面、地板及相關設備之上。

    3、會場內一律禁止吸煙、嚼口香糖、飲用食物等可能沾污座椅及地毯之
        行為。

    4、使用者應妥善維護所使用之場地及設施,如有損毀,應負賠償或修復
        之責。

(五)使用者不得增設座位,與會人數不得超出本館提供使用之座位數量。

(六)活動用品及設備之運送由使用者自行負責,不得直接寄送本館。

(七)活動範圍僅限借用場地:借用場地之館外使用者,包括活動前之勘查人員
    及活動期間之工作人員及與會人員,非經本館同意,不得任意進出會場後
    方之監控室或其他空間;若要參觀本館展示或劇場,須依規定購票。有違
    以上規定者除了須補繳門票,三年內不得申請本館演講場地之使用。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館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