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鼓勵私立大學校院 (以下簡稱各校) 健全
發展,協助各校做整體與特色規劃,合理分配獎助與補助經費,提昇
教育品質,特訂定本原則。
二、實施對象
依私立學校法改制或新設立之各私立大學校院均可參與補助款分配;
新改制或新設立之學校,需滿三年方能參加獎助款評比。
三、適用期間
本作業原則適用九十五至九十六年度。
四、作業方式
分為補助及獎助二部分,補助依規模補助及投入補助;獎助分為辦學
績效、校務發展計畫,另依獎助及補助經費使用查核及行政運作項目
考核結果為扣款依據。
五、學校分組及事務性工作
(一) 依學校性質,區分為綜合大學類、醫學類、新設及獨立學院等三個
類組,為利訪視作業進行,綜合大學類依各校學生類組屬性,分為
「綜合大學一」及「綜合大學二」二組,各校所屬類組分別如下:
1.綜合大學一:東海大學、輔仁大學、東吳大學、淡江大學、中國
文化大學、靜宜大學、銘傳大學、世新大學、實踐大學、真理大
學、華梵大學、長榮大學、南華大學十三校。
2.綜合大學二:中原大學、逢甲大學、大同大學、元智大學、中華
大學、大葉大學、義守大學七校。
3.醫學類:高雄醫學大學、中國醫藥大學、臺北醫學大學、中山醫
學大學、長庚大學、慈濟大學六校。
4.新設及獨立學院:玄奘大學、開南管理學院、立德管理學院、致
遠管理學院、興國管理學院、佛光人文社會學院、稻江科技暨管
理學院、明道管理學院、亞洲大學九校。
(二) 本部得依規定委託機關、機構或學校辦理本案相關事務工作之協調
連繫事宜,並簽訂合約書;事務性工作包括各校所提計畫書及相關
資料之寄送、協助審查委員審查費及出席費之發放等。
六、獎助之辦學績效及校務發展計畫評核方式
(一) 審查委員之組成
1.審查委員由學者、專家及行政院相關單位 (包括主計處、第六組
、國家科學發展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本部相關主管)
組成。
2.審查委員曾任或現任審查學校之董事、專 (兼) 任教師者應予以
迴避,且不得有互相為利益輸送之情形。
3.審查委員人選應具備大學校院行政經驗為原則。
(二) 審查委員之遴聘
1.審查委員由本部部長遴聘專家學者擔任之,審查委員任期為三年
,期間因職務異動更換審查委員者,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止。
2.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得提供建議之審查委員參考名單或迴避名單
予本部參考,並附具理由。
(三) 審查委員之權責
1.審查委員本於專業給予學校評分、審查及提供各校發展之改進意
見。
2.審查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審查費。
(四) 評審之指標
1.辦學績效指標及內容 (九十二~九十四學年度) :為各校辦學績
效之獎助,包含教學、訓輔、研究、推廣服務、國際化、行政 (
含會計行政) 六項。九十四年度審核九十二學年度執行成效、九
十五年度審核九十三學年度執行成效、九十六年度審核九十四學
年度執行成效;九十四年度佔獎助比例為百分之七十,九十五年
度佔獎助比例為百分之八十,九十六年度佔獎助比例為百分之九
十。
2.校務發展計畫指標及內容 (九十四~九十六學年度) :為校務發
展計畫獎助,包含辦學理念及目標、發展策略、學校特色、經費
規劃、計畫可行性、校務計畫之執行與管考措施。九十四年度佔
獎助比例為百分之三十,九十五年度佔獎助比例為百分之二十,
九十六年度佔獎助比例為百分之十。
(五) 計分方式:採十分 (最高) 至一分 (最低) 之評分制,其評量標準
如下。
十分:各項措施確實依各校擬訂之發展計畫或本部規定執行,並有
特殊之優點,足為他校楷模者。
九~八分:各項措施確實依各校擬訂之發展計畫或本部規定執行,
且著有成效者。
七~六分:各項措施確實依各校擬訂之發展計畫或本部規定執行。
五~四分:各項措施大部分符合各校擬訂之發展計畫或本部規定,
但有技術或作業上之輕微缺失需改善者。
三~二分:各項措施大部分未符合各校擬訂之發展計畫或本部規定
,或有重大之疏失者。
一分:各項措施大部分未符合各校擬訂之發展計畫或本部規定或未
執行,有嚴重缺失,經規勸糾正仍未改善者。
(六) 成績核計:教學、訓輔、研究、推廣、國際化等五項指標合計占百
分之七十五,行政含會計行政) 一項指標占百分之二十五 (計分時
一般行政占百分之十,會計行政占百分之十五) 。
(七) 學校自訂權重部分 (以百分之百計) :包括教學、訓輔、研究、推
廣、國際化五項,各校可依其發展狀況自訂比例,其下限分別為百
分之四十、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五及百分之五。
七、獎助、補助經費使用查核暨行政運作項目評核之扣款處理
(一) 本部得依規定委託專業學術及團體,辦理各校前一學年度整體發展
獎助、補助經費使用查核,並簽訂合約書。
(二) 經費查核委員,由本部遴聘專家學者擔任之。
(三) 查核委員本於專業,給予學校查核結果及改進意見。
(四) 審查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審查費。
(五) 查核指標:
1.私立大學校院整體發展獎助及補助審核作業原則、教育部相關私
立學校及大學相關經費管理、運用及帳務等規定。
2.行政運作考核項目。
(六) 結果處理:
經本部相關單位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者,依情節輕重提審查委員會
議討論其扣款金額。
八、補助公式-投入補助
(一) 依各校資源投入換算積分,核算應得之補助款,本項目占補助比例
百分之三十,各評核項目指標及分項權重規定如下說明:
1.人力:指標為「加權生師比情況」 (占百分之三十五) 、「專任
教師中助理教授以上所占比例」 (占百分之三十) 二項。
2.空間:指標為「校舍面積情況」 (占百分之十五) 一項。
3.設備:指標為「年度購置圖書儀器設備經費」 (占百分之二十)
一項
(二) 指標計算方式之定義
1.加權生師比情況:以本部「大學增設、調整系所班組及招生名額
採總量發展方式審查作業要點」中之「全校生師比」計算。
2.專任教師中助理教授以上所占比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人數」
除以「全校專任教師人數」,再乘以百分之百。
3.校舍面積情況:以本部「大學增設、調整系所班組及招生名額採
總量發展方式審查作業要點」中之「應有校舍建築面積」為基準
,以「實有校舍面積」與「應有校舍面積」之差,除以「應有校
舍面積」後,再乘以百分之百計算。
4.年度購置圖書儀器設備經費:「年度購置圖書儀器設備經費」除
以「當年度之學雜費收入」後,再乘以百分之百再乘以五。 (註
:「年度購置圖書儀器設備經費」以前一學年度決算書中資本支
出項下之「機械儀器及設備」及「圖書博物」二項合計)
(三) 計分方式:
1.加權生師比情況:加權生師比之「比例」在 15.0 以下以一百分
計,20.0 為九十分,25.0 為七十分, 35.0 以上以零分計,
15.0 至 20.0 (Y=130-2X) 、20.0 至 25.0 (Y=170-4X) 、
25.0 至 35.0 (Y=245-7X) 分別以三個不同之線性函數計分。
2.專任教師中助理教授以上所占比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人數/全
校專任教師人數×百分之百,所得比例直接換算得分。
3.校舍面積情況: (實有校舍面積-應有校舍面積) /應有校舍面
積×百分之百,所得比例直接換算得分,超過一百者以一百分計
,未達標準者以零分計。
4.年度購置圖書儀器設備經費:年度購置圖書儀器設備經費/當學
年度之學雜費收入×百分之百×五,所得比例直接換算得分,超
過一百者以一百分計。
九、補助公式-規模補助
(一) 規模補助係考量學校規模之差異及學生實際成本核算,本項目占補
助款比例百分之七十。
(二) 規模補助公式
┌ ┐
│40 加權學生數 │
│──×──────+│
│100 Σ加權學生數 │
│ │
│45 加權教師數 │ 7
│──×──────+│×─補助經費
│100 Σ加權教師數 │ 10
│ │
│15 職技人員數 │
│──×────── │
│100 Σ職技人員數 │
└ ┘
學生加權:1.醫學系 3.5
2.醫學院其他各系、理工農學院類及建築設計藝術類學
系之研究生 3
大學日間部及第二部 1.5
大學進修學士班 0.6
3.文法商管學院之研究生 2
大學日間部及第二部 1
大學進修學士班 0.4
教師加權:教授 2,副教授 1.7,助理教授 1.4,講師 1。
補助公式所稱職技人員,指學校編制內在校支薪之專任職員、助教
、技術人員、研究人員及以學校人事費支出非專案計畫聘任之約聘
人員。
十、獎助、補助經費核算方式
(一) 獎助、補助經費分配比例
本部獎補助經費=補助〔佔總經費 35 %〕+獎助〔佔總經費 65
%〕
(二) 補助公式
各校補 3 7
助經費=〔投入補助×─補助經費〕〔投入補助×─補助經費〕
額度 10 10
(三) 獎助公式
各校獎 7 3
助審查=〔─×辦學績效+─×校務發展計畫〕
分數 10 10
(各校評審得分–基準分數)
各校獎助經費額度=總獎助經費×──────────────
Σ (各校評審得分–基準分數)
(四) 各校應獲獎助、補助金額
各校獎助、補助經費額度=應獲補助款+應獲獎助款-獎助、補助
經費查核及行政運作項目評核之扣款金額。
十一、審查結果之公告
由本部公告各校獎助、補助經費之總合、各校審查意見、各項審查
指標較優及進步較多之學校,以供各校自我改進之參考,各類辦學
績優之學校,將於評鑑後由本部擇定,辦理校務觀摩,同時對績優
之學校予以鼓勵。
十二、原始評分資料之保存
評審委員原始評分資料以密件方式保存二十五年。
十三、經費來源
本方案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四、獎助、補助經費使用原則
(一)本獎助、補助經費之分配應以資本門及經常門各占百分之五十為
原則,資本門不得流用至經常門,經常門得流出至資本門;其流
用以百分之十為限。購置固定資產,其單價一萬元以上且耐用年
限超過二年者,應列作資本門支出。
(二)本獎助、補助經費以充實、改善教學軟硬體為優先,不得用於新
建、增建、改建、修建工程及相關設施,如房屋建築、運動場地
、整地、管線、道路、展示、室內裝修、機電、校園整體規劃及
景觀等工程建築。但學校用於改善無障礙設施及空間,或建物因
遭受突發性、不可抗力之災害所需之安全查核、鑑定評估、復建
且經事前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本獎助、補助經費不得使用於興建教學建築貸款利息補助,且應
確實用於大學校院學生,不得用於附屬機構。
(四)為加強學校環境安全衛生工作之推動,各校宜優先辦理環境安全
衛生設備、教育訓練及防護設備等相關工作。
(五)為利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之推動,獎助、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一點
五(資本門占百分之一,經常門占百分之零點五)應用於辦理學
生訓輔相關工作,經常門經費至多四分之一得用於部分外聘社團
指導教師之鐘點費;其經費使用應依本部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台訓(一)字第○九三○○九一六九四號函辦理。
(六)使用本獎助、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本獎助、補助經費占採購金額
半數以上,且獎助、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
法相關規定辦理。各採購案辦理結束後(不論使用獎助、補助經
費額度多寡),應將辦理情形(含依據法規、採購標的名稱與其
內容、預定採購金額、本部獎助、補助經費所占金額、決標金額
及得標廠商等資料)於各校網站上公布,採購相關資料併同獎助
、補助經費相關資料,留校備查。
(七)各校應依「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訂定相關經費支用
辦法及程序,有效運用本獎助、補助經費,且應適時將實際使用
狀況公告師生周知,並將會計師查核報告,依規定公布於學校網
站。
(八)政府會計年度核撥之經費,原則應於當年度執行完畢,未執行完
畢者,應於政府會計年度結束前辦理保留,未辦保留者,依規定
予以追繳;其申請保留應符合本部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台(九○
)高(四)字第九○一○五二三八號函之規定。
(九)各校未依規定使用獎助、補助經費者,本部除得停給或追回該款
項外,並得停止其再為申請至其改善為止;其涉相關責任者,依
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其他
1.各校提報辦學績效項目之量化數據,應據實填報,審查委員若對
各校提供資料有疑義,各校應提供原始資料供審查委員了解。
2.使用本部獎助、補助經費購買之項目應納入財產管理系統,並應
貼妥本部整體獎助、補助款字樣之標籤,圖書期刊等得以蓋印戳
章代替。
3.各校提報之經費使用情形如有不實,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外,將追
繳相關經費。
4.本獎助、補助款應據實核支,並將原始支出憑證及相關資料,依
計畫及科目彙訂成冊,妥為保管至少十年以上,以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