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
民國 101 年 07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時,落實執行高級中等學校向學
  生收取費用辦法、各學年度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
  費及代收代付費收費標準表之規定,特訂定本規定。

二、學校為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訂定代辦費之計算基準,應邀請家長會、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召開會議為之;其會議組織及成員之規定,由學校定之並列為
  學校重要章程,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會議計價協商家長代表不得少於會商人數二分之一,實際家
  長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實際出席總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以
  達三分之一以上為原則,並應將不同家庭經濟狀況之家長,納入
  參加代表之考量。

三、學校不得向學生預先收取損壞財物之賠償費,應於學生實際損壞
  財物時,始得收取。

四、學校不得向學生或其家長臨時攤派或變相攤派任何經費。學生家
  長以地方熱心人士名義,自願捐助學校修建建物或購買設備者,
  學校應報本部核准,並按其所捐數額,依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
  規定辦理獎勵。

五、學校不得因下列支出用途向學生收取代辦費:

  (一)辦理學生成績考查及成績單郵寄等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之支
    出用途。

  (二)辦理學生證及學生手冊製發等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之支出用
    途。

  (三)辦理保全人員聘用及環境清潔等與校園安全及環境維護直接
    相關之支出用途。

  (四)依其性質屬學費、雜費或代收代付費(使用費)之支出用途
    。

六、家境清寒學生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為每班前三名,並符合下列規
  定者,學校應予免收學費及雜費:

  (一)體育成績乙等以上(進修學校免送)。

  (二)學校參酌獎懲、出缺席紀錄、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
    紀錄、無違法或特殊不良行為等,自訂之德行評量基準。

  家境清寒學生每學期體育成績及德行評量基準,符合前項第一款
  及第二款規定,學業平均成績非為每班前三名者,學校得依各年
  級全體學生學業成績分布情形,酌予減免學費及雜費。該前三名
  免繳學費及雜費係屬獎學金性質,仍得請領教育補助費。

  第一項家境清寒學生之認定,由各校自行依學生個別事實情況為
  之。

七、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及中
  低收入戶學生,其就學費用減免,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
  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
  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之規定辦理。

  就讀綜合職能科(特教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均免收學雜費等相
  關費用。學校所需經費,依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經費
  作業原則規定申請補助。

  就讀國立特殊教育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其學費、雜費及實習實
  驗費,於學生註冊時逕予免收。

八、學校各項費用收支情形,應於招生簡章載明查詢網址。

九、代辦費中除團體保險費及家長會費等應繳交之費用外,其餘均屬
  自由繳交費用,學校應事先調查確認學生繳交意願,並經其同意
  始得向學生收取費用,且於辦理活動或支用經費二個月前,不得
  先行收費。

  游泳池水電費及維護費與冷氣使用及維護費屬於以班級為單位之
  教學活動及設施費用,經依第二點規定之計價協商會議審議通過
  後,得免進行全校性意願調查;(中)低收入及低收入戶學生或
  特殊案例學生有繳費困難者,經學校認定後,得免繳該項費用。

  學校應於下列時間內,將代辦費收入及支出情形公告於學校資訊
  網路:

  (一)收入情形:學期開始後三個月內。

  (二)支出情形:學期結束後四個月內。

  各項代辦費應專款專用,如有賸餘款,除冷氣使用及維護費得依
  第十點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目辦理外,其他項目均應於學期結束後
  四個月內退還學生。

  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規定,均應參加學生
  團體保險,保險費除由本部依每生每學年負擔三分之一(不足新
  臺幣一元以一元計算),分上下學期,予以補助外,其餘由學校
  (要保單位)向學生(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分二次收
  取。家長會費依據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規定,以學生家
  長為單 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新臺幣一百元。

十、各項代辦費收費標準之訂定,學校應於召開會議前提供與會人員
  詳細試算內容資料。

  課業輔導費、冷氣使用及維護費支用項目及收費上限規定如下:

  (一)課業輔導費:應依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
    要點規定試算,學期中收費上限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暑假
    收費上限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寒假收費上限為新臺幣八百
    元。

  (二)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1、以新臺幣七百元為上限,以支用班級教室之電費、冷氣
      機維護與汰換費二項費用為原則。

    2、前目電費以度計價,支應班級教室的基本電費、流動電
      費及超約附加費用為原則。如有賸餘款,應於學期結束
      後一個月內退還學生。

    3、第一目冷氣機維護與汰換費,每學期每生收取費用上限
      為新臺幣二百元,每班收取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九千元。
      如有賸餘款,得不退還學生。

    4、依普通高級中學設備標準及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設備
      基準等相關規定裝設冷氣設備之教學場所,屬學校基本
      設施,不得向學生收取其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十一、學校為便利學生註冊,應同時提供家長所有可選擇繳費方式(
   包括繳費地點及其手續費等)之訊息,並應至少提供一種免收
   手續費之繳費方式;收取手續費者,其款項得以代收款科目處
   理。

十二、私立學校向學生收取各項費用,其保管、運用、出納及核銷等
   ,應依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辦理。

十三、學校得委託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教科書、學生制服、運動服、
   膳食及實驗(習)器(工)具等事項;員生消費合作社接受學
   校委託代辦時,應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員生消費合作社注意事
   項規定辦理。

十四、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前,應依檢核表(如附表)自行辦理初核
   ,確認收費程序,並應於每學期結束後四個月內,將檢核表逐
   級核章併相關佐證資料留存備查。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及自行
   檢核之辦理情形,本部得隨時派員視導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