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時,落實執行高級中等學校向學
生收取費用辦法、各學年度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
費及代收代付費收費標準表之規定,特訂定本規定。
二、學校為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訂定代辦費之計算基準,應邀請家長會、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召開會議為之;其會議組織及成員之規定,由學校定之並列為
學校重要章程,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會議計價協商家長代表不得少於會商人數二分之一,實際家
長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實際出席總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以
達三分之一以上為原則,並應將不同家庭經濟狀況之家長,納入
參加代表之考量。
三、學校不得向學生預先收取損壞財物之賠償費,應於學生實際損壞
財物時,始得收取。
四、學校不得向學生或其家長臨時攤派或變相攤派任何經費。學生家
長以地方熱心人士名義,自願捐助學校修建建物或購買設備者,
學校應報本部核准,並按其所捐數額,依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
規定辦理獎勵。
五、學校不得因下列支出用途向學生收取代辦費:
(一)辦理學生成績考查及成績單郵寄等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之支
出用途。
(二)辦理學生證及學生手冊製發等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之支出用
途。
(三)辦理保全人員聘用及環境清潔等與校園安全及環境維護直接
相關之支出用途。
(四)依其性質屬學費、雜費或代收代付費(使用費)之支出用途
。
六、家境清寒學生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為每班前三名,並符合下列規
定者,學校應予免收學費及雜費:
(一)體育成績乙等以上(進修學校免送)。
(二)學校參酌獎懲、出缺席紀錄、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
紀錄、無違法或特殊不良行為等,自訂之德行評量基準。
家境清寒學生每學期體育成績及德行評量基準,符合前項第一款
及第二款規定,學業平均成績非為每班前三名者,學校得依各年
級全體學生學業成績分布情形,酌予減免學費及雜費。該前三名
免繳學費及雜費係屬獎學金性質,仍得請領教育補助費。
第一項家境清寒學生之認定,由各校自行依學生個別事實情況為
之。
七、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及中
低收入戶學生,其就學費用減免,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
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
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之規定辦理。
就讀綜合職能科(特教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均免收學雜費等相
關費用。學校所需經費,依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經費
作業原則規定申請補助。
就讀國立特殊教育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其學費、雜費及實習實
驗費,於學生註冊時逕予免收。
八、學校各項費用收支情形,應於招生簡章載明查詢網址。
九、代辦費中除團體保險費及家長會費等應繳交之費用外,其餘均屬
自由繳交費用,學校應事先調查確認學生繳交意願,並經其同意
始得向學生收取費用,且於辦理活動或支用經費二個月前,不得
先行收費。
游泳池水電費及維護費與冷氣使用及維護費屬於以班級為單位之
教學活動及設施費用,經依第二點規定之計價協商會議審議通過
後,得免進行全校性意願調查;(中)低收入及低收入戶學生或
特殊案例學生有繳費困難者,經學校認定後,得免繳該項費用。
學校應於下列時間內,將代辦費收入及支出情形公告於學校資訊
網路:
(一)收入情形:學期開始後三個月內。
(二)支出情形:學期結束後四個月內。
各項代辦費應專款專用,如有賸餘款,除冷氣使用及維護費得依
第十點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目辦理外,其他項目均應於學期結束後
四個月內退還學生。
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規定,均應參加學生
團體保險,保險費除由本部依每生每學年負擔三分之一(不足新
臺幣一元以一元計算),分上下學期,予以補助外,其餘由學校
(要保單位)向學生(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分二次收
取。家長會費依據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規定,以學生家
長為單 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新臺幣一百元。
十、各項代辦費收費標準之訂定,學校應於召開會議前提供與會人員
詳細試算內容資料。
課業輔導費、冷氣使用及維護費支用項目及收費上限規定如下:
(一)課業輔導費:應依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
要點規定試算,學期中收費上限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暑假
收費上限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寒假收費上限為新臺幣八百
元。
(二)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1、以新臺幣七百元為上限,以支用班級教室之電費、冷氣
機維護與汰換費二項費用為原則。
2、前目電費以度計價,支應班級教室的基本電費、流動電
費及超約附加費用為原則。如有賸餘款,應於學期結束
後一個月內退還學生。
3、第一目冷氣機維護與汰換費,每學期每生收取費用上限
為新臺幣二百元,每班收取費用上限為新臺幣九千元。
如有賸餘款,得不退還學生。
4、依普通高級中學設備標準及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設備
基準等相關規定裝設冷氣設備之教學場所,屬學校基本
設施,不得向學生收取其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十一、學校為便利學生註冊,應同時提供家長所有可選擇繳費方式(
包括繳費地點及其手續費等)之訊息,並應至少提供一種免收
手續費之繳費方式;收取手續費者,其款項得以代收款科目處
理。
十二、私立學校向學生收取各項費用,其保管、運用、出納及核銷等
,應依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辦理。
十三、學校得委託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教科書、學生制服、運動服、
膳食及實驗(習)器(工)具等事項;員生消費合作社接受學
校委託代辦時,應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員生消費合作社注意事
項規定辦理。
十四、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前,應依檢核表(如附表)自行辦理初核
,確認收費程序,並應於每學期結束後四個月內,將檢核表逐
級核章併相關佐證資料留存備查。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及自行
檢核之辦理情形,本部得隨時派員視導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