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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志工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志願服務法第四條規定,整合

  學校及社會資源,鼓勵熱心服務之各級學校師生,支援辦理學校運動

  指導、運動賽會服務、課後照顧及體育相關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體育志工支援及服務範圍:教育部或本署輔導之社會團體、法人

  所辦理之學校運動指導、運動賽會、課後照顧及體育等相關活動。

三、學校體育志工之分類及其應具備之資格如下:

  (一)學校體育指導志工:大專校院學生或大專校院畢業,具下列資格

    之一,並通過學校運動志工訓練且完成實習者:

    1、體育相關科系學生。

    2、體育相關科系畢業。

    3、退休體育老師。

    4、具有運動技術指導之能力。

    5、其他具有體育運動相關之知能。

  (二)學校體育服務志工:通過學校體育志工基礎訓練之高級中等以上

    學校學生。

四、學校體育志工服務項目如下:

  (一)學校體育指導志工:支援各級學校辦理體育活動、運動賽會、課

    後照顧,或擔任運動團隊及課餘活動之運動指導等事項。

  (二)學校體育服務志工:協助辦理體育相關活動、行政及推廣等相關

    事項。

五、學校體育志工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得視實際需要,擬訂

  學校體育志工培訓計畫,送各主管機關核定後,依下列程序辦理志工

  培訓:

  (一)報名:符合資格者,得自由報名或由運用單位推薦。

  (二)遴選:由運用單位審查申請資料,必要時得聘請相關人員進行

    面談。

  (三)訓練:

    1、基礎訓練: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之課程內容辦理。

    2、特殊訓練:依運用單位所需項目個別訂定之。

  (四)實習:體育指導志工,完成訓練課程後,由運用單位安排實習

    服務;其不得併計學校實習課程之時數。

  (五)發給證書:由運用單位對學校體育志工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

    錄冊。

六、受學校體育志工服務之單位(以下簡稱受服務單位),於媒合服務得

  與運用單位共同訂定志願服務計畫,送主管機關備查,並執行之。

七、本署或其委託單位得依下列規定媒介運用單位之志工至受服務單位進

  行服務:

  (一)本署或其委託單位:研擬年度實施計畫,定期進行輔導。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查受服務單位需求,協助受委託單位

    之媒介及審核志願服務計畫。

  (三)運用單位:建立志工資料庫,依媒介結果與志工意願安排服務、

    與受服務單位共同研訂及執行志願服務計畫。

八、運用單位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辦理學校體育志工之招募、訓練、管

  理及輔導等各項行政事務。

九、運用單位應組織志工並採自治方法運作,每十人至十五人得成立志工

  小隊,每小隊置小隊長一人;每五小隊至十小隊成立志工大隊,置大

  隊長一人,副大隊長一人至三人,總幹事一人。

十、受聘為學校運動志工者,享有下列權益:

  (一)服勤期間由運用單位辦理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意外保險。

  (二)得由本署及運用單位贈送所發行之刊物。

  (三)得受本署及運用單位邀請參與各項體育講座及學術研討會。

  (四)參加運用單位舉辦之收費性體育活動或使用運用單位收費性之體

    育設施,得憑學校體育志工服務證享折數優待。

  (五)運用單位得依學校體育志工服務性質與時間,酌予補助交通費及

    餐費。

  (六)學校體育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者,得檢具

    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

    、縣(市)政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七)運用單位得另定其他保障措施,加強所屬志工之照顧。

十一、學校體育志工服勤義務除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所定義務外,尚包括

   下列事項:

  (一)依排定時間及地點準時到達值勤。

  (二)值勤期間應配戴學校體育志工服務證,並遵守運用單位各項規定

    ,不得有怠忽職責或損及體育志工榮譽之行為。

  (三)請假應依規定並事先知會運用單位。

十二、學校體育志工應參加運用單位舉辦之相關訓練活動,加強充實專業

   知能,以增進服務效能。

十三、運用單位應指派專責人員輔導下列事務:

   (一)協助學校體育志工瞭解相關組織及功能,遵守各項規定。

   (二)適時提供學校體育志工專業知能,以維持服務品質。

   (三)協助學校體育志工克服困難,達成所分派之任務。

   (四)配合教育部及本署各項體育政策,協助支援國內外各大型運動

     賽會。

十四、運用單位應定期舉辦學校體育志工例行會議、成長課程研習,以加

   強學校體育志工聯繫,並得舉辦聯誼活動及發行學校體育志工簡訊。

十五、學校體育志工績效獎勵作業,得由本署或委託單位辦理。

十六、運用單位辦理體育志工招募、訓練及服務所需經費,除由運用單位

   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支應外,本署得酌予補助。申請補助之運

   用單位,應於辦理二個月前,擬訂實施計畫報本署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