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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
民國 101 年 05 月 11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九條第三項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
       展,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
       及業務經費事項,除配合本部年度執行身心障礙教育重
       點計畫所需經費外,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
       助辦法所定財力級次及下列基準酌予補助:

       一、人事經費:

         (一)專業團隊專業人員及教師助理員經費,依附件
           一補助基準核算。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私立特殊教育學校
           教師人事費,依附件二補助基準核算。

       二、業務經費:

         (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業務及設備經費,依附件三
           補助基準核算。

         (二)身心障礙教育行政業務經費,依附件四補助基
           準核算。

         (三)巡迴輔導教師及專業人員巡迴服務交通費,依
           附件五補助基準核算。

         (四)行政人員、教師及家長身心障礙教育專業知能
           研習經費,依附件六補助基準核算。

         (五)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相關工作經費
           ,依附件七補助基準核算。

         (六)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車及交通服務經費,依附件
           八補助基準核算。

         (七)身心障礙教育行政業務績優經費,依附件九補
           助基準核算。

         (八)就讀公立幼兒(稚)園之身心障礙幼兒教育補
           助費,依附件十補助基準核算,並予全額補助
           。

         (九)新設幼兒(稚)園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班與國
           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社區型重度障礙以上集中式
           特殊教育班經費,依附件十一補助基準核算。

         (十)提供私立幼兒(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身心障礙
           專業知能及進用合格學前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教
           師經費,依附件十二補助基準核算,並予全額
           補助。

         (十一)辦理全國性身心障礙學生夏令營經費,依附
            件十三補助基準核算。

         (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特殊教育學校及
            高中職特殊教育班教學業務及設備相關經費
            ,依附件十四補助基準核算。

第 三 條  本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補助款,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本部於確定次一年度補助項目後,按各該補助項目
         性質訂定審查基準,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得
         於一定期限內提出計畫申請補助。

       二、邀集相關機關及人員會同審查直轄市、縣(市)政
         府所提補助計畫。

       三、依審查結果酌予補助,並得視實際需要,限定其支
         用範圍、支出用途或應優先辦理之施政項目及內容
         。

       前項第一款所定審查基準,應包括審核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有無就申請之補助計畫完成先期規劃與效益評
       估作業及所有應行配合辦理事項。

第 四 條  本部應參酌審查結果,先估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
       府額度,並於前一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通知直轄市、
       縣(市)政府列入其地方預算,並應相對編足分擔款。

       本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款之撥付及執行,應
       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本部
       得就其違反部分予以停撥,或扣減當年度或次年度補助
       款。

第 六 條  本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款之執行,應予考核
       ;其考核事項如下:   

       一、辦理期程及完成期限。

       二、計畫執行進度。

       三、整體經費及補助款支用情形。

       四、計畫執行效益。

       前項考核結果,本部應於年度終了三個月內,於本部特
       殊教育通報網站公布;考核結果得作為增加或減少對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次年度補助款補助額度之參據。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