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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指提早
       或暫緩入國民小學就讀之年齡。

       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指縮短專長
       學科(學習領域)學習年限或各教育階段修業年限,或
       延長各教育階段修業年限。

第 三 條  年滿五歲之資賦優異兒童,得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就讀
       ;其申請、鑑定及入學程序如下:

       一、法定代理人填具報名表,並檢具戶口名簿、學前兒
         童提早入學能力檢核表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代為
         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辦
         理單位申請。

       二、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施測單位進
         行相關評量及評估。

       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依施測單位彙整之評量及評估資料綜合研判,經
         鑑定通過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提
         早入學資格證明書。

       四、持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及戶口名簿,依相關規定至
         戶籍所屬學區之學校辦理報到入學。

       前項資賦優異兒童之鑑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智能評量之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
         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第 四 條  身心障礙適齡兒童得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由其法定代
       理人代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暫緩入學。

第 五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
       學習需要及其意願,向學校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學生未
       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前項縮短修業年限
       之方式如下:

       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
         。

       二、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

       三、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

       四、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五、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方式,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第四款及第
       五款方式,經報鑑輔會審議通過及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

第 六 條  依前條規定提前修畢各學科(學習領域)課程者,得向
       學校申請,經學校就其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認定
       與該級學校畢業年級學生相當後,報主管機關認定其畢
       業資格;學校並應予以追蹤、輔導。

第 七 條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
       要及其意願,向學校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申請,國民中小學應報鑑輔會鑑定及主管機關核定
       後,通知申請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經學校審核後,
       通知申請人。

第 八 條  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三年。

       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

       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

       五、大學:四年。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