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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推動體育運動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志願服務法,整合學校及社會資

  源,鼓勵熱心服務之各級學校師生及社會人士,支援辦理學校及社會體

  育工作之推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體育運動志工支援及服務範圍為機關、學校、團體、法人、事業單位及

  社區組織等辦理具公益性質之體育相關活動。

三、體育運動志工分類及應具備資格如下:

  (一)指導志工:年滿十八歲,具下列資格之一,並完成體育運動志工訓

    練者:

    1、於體育運動專業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在學、畢業或肄業。

    2、現任或退休體育教師。

    3、領有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之運動教練證。

    4、領有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之裁判證。

    5、領有本署認可或核發之體育運動專業證照。

    6、曾參加縣市級以上單項運動錦標賽或綜合性運動賽會之選 

      手。

    7、具有運動技術指導能力。

  (二)年滿十二歲,完成體育運動志工訓練之熱心人士。

四、體育運動志工服務項目如下:

  (一)指導志工:協助下列事項:

    1、體育知能諮詢。

    2、休閒運動推廣。

    3、運動傷害防護。

    4、支援辦理體育活動或運動賽會。

    5、課後照顧、體育教學、體育育樂營、運動團隊及社團之運動

      指導。

  (二) 服務志工:協助辦理體育相關活動、行政、庶務及推廣等相關事

     項。

五、體育運動志工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應依志願服務法第七條

  規定,擬訂體育運動志工志願服務計畫與經費概算表,送主管機關及各

  該體育行政主管機關備案,依下列程序辦理培訓事宜,並於年度結束後

  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各該體育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一)召募及報名:符合資格者,得自由報名或由運用單位召募。

  (二)遴選:由運用單位審查申請資料,必要時得聘請相關人員進行面

    談。

  (三)訓練:

    1、基礎訓練: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課程內容辦理。

    2、特殊訓練:由運用單位依據個別需求自行擬訂或選擇本署所

      定之參考課程,至少四小時。

  (四)實習:體育運動指導志工完成訓練課程後,得由運用單位安排實習

    服務。

  (五)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以下簡稱服務證及紀錄冊):

    1、 服務證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與發給服務證

      之單位及編號等,由運用單位製作、頒發及管理。

    2、 紀錄冊由本署統籌印製,並由運用單位依規定造具名冊(應

      包括照片二張、志工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之

      規定,向各該體育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轉發所屬志工。

  前項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

  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

六、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運用單位得辦理下列事項,以媒介志工

  至受體育運動志工服務單位(以下簡稱受服務單位)進行服務:

  (一)由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擬年度實施計畫,鼓勵運用單位

    進行服務,定期進行輔導。

  (二)由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運用單位調查受服務單位需求

    並運用之。

  (三)由運用單位建立志工資料庫,依媒介結果與志工意願,安排服務,

    並與受服務單位共同研訂及執行志願服務計畫,送各該體育行政主

    管機關備案執行之。

七、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運用單位應指派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下

  列事項:

  (一)辦理體育運動志工召募、訓練、管理、輔導、評核及獎勵等各項行

    政事務。

  (二)依業務需要及志工提出之服務場所與時段,安排分配體育運動志工

    之服務工作。

  (三)協助體育運動志工瞭解相關組織及功能,遵守各項規定。

  (四)適時提供體育運動志工專業知能,以維持服務品質。

  (五)協助體育運動志工達成所分派之任務。

  (六)配合體育政策,協助支援國內外各大型運動賽會。

  (七)定期舉辦體育運動志工會報或例行會議、成長課程研習,以加強聯

    繫,並得舉辦聯誼活動及發行體育志工資訊。

八、運用單位應組織志工並採自治方式運作,每五至十人得成立志工服務 

  隊,每服務隊置隊長一人;每五隊至十隊得成立志工大隊,置大隊長一

  人、副大隊長一人至三人及總幹事一人。

九、運用單位應為體育運動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並得提供下列福利:

  (一)贈送所發行之刊物。

  (二)邀請參與各項體育講座及學術研討會。

  (三)參加運用單位舉辦之體育活動或使用體育設施,得憑體育運動志工

    服務證享折數或免費優待。

  (四)依體育運動志工服務性質與時間,酌予補助交通費及誤餐費。

  (五)另定其他保障措施,加強所屬志工之照顧。

  (六)本署及受服務單位亦得提供上列福利。

十、體育運動志工於提供志願服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依排定時間及地點準時到達值勤。

  (二)值勤期間配戴體育運動志工服務證,並遵守運用單位各項規定,不

    得有怠忽職責或損及體育志工榮譽之行為。

  (三)依規定請假並事先知會運用單位及受服務單位。

  (四)參加運用單位舉辦之各項相關成長進階訓練活動,加強充實專業知

    能,以增進服務效能。

十一、本署得定期選拔獎勵楷模體育運動志工及獎勵優良運用單位。

十二、本署就下列運用單位辦理體育運動志工之召募、訓練及服務所需經

  費,得酌予補助:

  (一)教育部主管之學校。

  (二)本署輔導之全國性體育團體或法人。

  (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運用單位申請前項補助者,應於本署公告之期限前,檢送志願服務計畫

  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推動體育運動志工年度計畫,併同經費概算表送

  本署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