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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戶外教育推動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劃及推動戶外教育政策,特設教育部戶外教育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規劃戶外教育政策及發展方向 。

(二)  促進戶外教育之執行及落實。

(三)  達成公私部門戶外教育資源之整合及聯繫。

(四)進行戶外教育之相關議題研究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戶外教育之重要議題。

三、  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主管業務次長兼任,本部綜合規劃司司長、資訊與科技教育司司長、終身教育司司長、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體育署署長、青年發展署署長、國家教育研究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地方教育行政代表。

(二)學者專家代表。

(三)中小學行政與教師代表。

(四)民間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四、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本部解聘者;其缺額,由本部部長依前點規定,遴聘委員補足其原任期。

五、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本會召開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六、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