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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館藏資料借閱規定
民國 102 年 09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使典藏之教育資源達
  最大運用效益,特依圖書館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國家教育
  研究院館藏資料借閱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借閱人包含:
  
(一)本院人員:包含研究人員、行政人員(含編制內人員
    、技工工友、約聘僱人員、勞務委外人員)、工讀生
    、志工、替代役男。
  
(二)本院退休人員:包含本院退休之研究人員及行政人員
    。
  
(三)本院總院區研習學員。
  
(四)教育部編制內人員。
  
(五)教育學程學生、教師及其他教育行政機關人員。

三、借閱人應於下列時間內辦理館藏借還事宜,若遇特殊情況
  須異動時間,將另行公告。
  
(一)總院區圖書室
    
1、週一至週四上午八時十分至下午九時。
    
2、週五上午八時十分至下午五時。
    
3、週休二日、國定假日及彈性休假日不受理。
  
(二)臺北院區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
    
1、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七時。
    
2、週六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
    
3、週日、國定假日及彈性休假日不受理。

四、借閱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借閱人應憑職員證、研習證、學生證、教師服務證或
    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辦理借閱手續,未辦妥手
    續而將本院各典藏資料攜出,將依法辦理或通知借閱
    人任職機關處理。
  
(二)教育學程學生、服務機關在臺北市及新北市之教師及
    其他教育行政機關人員如需申請臺北院區教育資源及
    出版中心典藏之視聽媒體外借,請親赴臺北院區教育
    資源及出版中心辦理。
  
(三)服務機關在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縣市之教師及其他教
    育行政機關人員得以傳真或網路方式提出視聽媒體外
    借申請,本院提供郵寄服務(均以服務機關為收件地
    )。
  
(四)借閱人辦理資料借還,應於服務臺當面點清。
  
(五)欲借閱之資料如為他人借出者,借閱人可先至本院館
    藏資訊系統進行預約登記,於本院通知後再親自至服
    務臺拿取資料。
  
(六)擬借之資料如已被他人預約,則預約人有優先借閱權
    。
  
(七)借閱人應自行留意到期日,按時歸還;已逾期限而未
    歸還資料,不得申請借閱其他資料。
  
(八)為應急需或定期整理需要,本院有權在借閱期限前索
    回借出之館藏。
  
(九)借閱人借閱館藏資料,應遵守智慧財產權及著作權法
    相關規定,不得轉借或逕行拷貝影印,如有違反,自
    負一切法律責任。

五、借閱冊數及期限規定如下:

  (一)本院研究人員及行政人員

    1、預約總冊數最高以十冊為限(其中視聽媒體最高
      以六單元為限),保留期七天。

    2、借閱總冊數最高以三十冊為限(其中視聽媒體最
      高以六單元為限),借期六十天。

    3、借期屆滿前可辦理線上續借,惟以無他人預約、
      二次為限,借期由續借日起算。

  (二)本院工讀生、志工、替代役男及退休人員:

    1、預約總冊數最高以五冊為限(其中視聽媒體最高
      以三單元為限),保留期七天。

    2、借閱總冊數最高以十冊為限(其中視聽媒體最高
      以六單元為限),借期三十天。

    3、借期屆滿前可辦理線上續借,惟以無他人預約、
      一次為限,借期由續借日起算。

  (三)本院總院區研習學員:

    1、借閱資料以總院區圖書室現場開架資料為原則。

    2、借閱總冊數最高以二十冊為限(其中視聽媒體最
      高以六單元為限),借期限研習期間內。

    3、不可預約、不可續借。

  (四)教育部編制內人員:

    1、預約總冊數最高以六冊為限(其中視聽媒體最高
      以六單元為限),保留期七天。

    2、借閱總冊數最高以二十冊為限,借期三十天(其
      中視聽媒體最高以六單元為限,借期十四天)。

    3、借期屆滿前可辦理線上續借,惟以無他人預約、
      一次為限,借期由續借日起算。

  (五)教育學程學生、教師及其他教育行政機關人員:

    1、借閱資料以臺北院區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典藏之
      視聽媒體為限。

    2、預約總數最高以六單元為限,保留期七天。

    3、借閱總數最高以六單元為限,借期十四天。

    4、借期屆滿前可辦理線上續借,惟以無他人預約、
      一次為限,借期由續借日起算。

六、本院研究人員及行政人員因辦理專案計畫所需之借閱冊(
  單元)數及期限,逾第五點第一款各目之限制者,應專案
  簽請首長核定後辦理。

七、下列典藏資料不接受預約:
  
(一)借閱人本身正在借閱中之資料。
  
(二)因業務需要使用中暫不外借之資料。

八、下列典藏資料僅提供現場閱覽,不提供外借服務:
  
(一)參考工具書。
  
(二)微縮影片。
  
(三)當期期刊。
  
(四)展示櫃新書。
  
(五)教師升等送審著作。
  
(六)特藏。
  
(七)地圖。
  
(八)報紙。
  
(九)其他因公務業務需要使用或標明不外借之資料。

九、停權及賠償
  
(一)借閱人逾期未歸還所借資料,自到期次日起,按逾期
    之三倍天數停止所有借閱權,借閱人不得以公差、事
    假、病假等為由,要求核減計算停止借閱日數。
  
(二)逾期未歸還所借資料逾十四天以上者,由館員通知借
    閱人所服務機關學校代為催還,通知日起七天內未還
    者以遺失方式處理,依第四款及第五款各目規定辦理
    賠償。
  
(三)遺失或毀損所借閱之資料,需於借期期限內通報,並
    依第四款辦理賠償;如未於借期期限內通報,逾期者
    除依第四款規定賠償外,再依第一款規定停止借閱權
    。
  
(四)借閱人應善盡借閱資料之保管責任,如有遺失、毀損
    、圈點、評註或缺頁等情事,應自行購置相同或較新
    版本之圖書或視聽媒體,期刊、報紙以相同名稱、刊
    期及日期者為限,並向原借閱單位辦理賠償:
    
1、如為原版書,須賠償原版書。
    
2、如為視聽媒體,須賠償相同權利版本之原版帶或
      光碟原件,不得以拷貝帶賠償。
    
3、套書若遺失單本,可自購單本賠償。
  
(五)如借閱人無法購得相同或較新版本之資料時,依下列
    標準計價賠償:
    
1、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定價二倍計價。
    
2、以【基本定價】定價者,依該定價之九十倍計價
      。
    
3、以外幣定價者,依當日匯率換算後二倍計價。
    
4、套書無單冊定價者,以平均單價之二倍計價。
    
5、未標明定價之中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一元
      計價,若無法查出面數者,則每冊以新臺幣四百
      元計價;外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二元計價
      ,若無法查出面數者,小說類圖書每冊以新臺幣
      四百元,其他類圖書每冊以新臺幣一千元計價。
    
6、未標明定價之錄影帶、VCD、CD-ROM公播版每件
      以新臺幣二千五百元計價,家用版每件以新臺幣
      五百元計價;DVD、LD公播版每件以新臺幣三千
      五百元計價,家用版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計價;
      錄音帶、CD每件以新臺幣五百元計價。
    
7、附件遺失者,以所屬資料定價之二倍計價。
    
8、其他者,視實際狀況來估價,以最高金額賠償。

十、各項賠償費用由本院開立繳款通知,請借閱人持通知單向
  本院出納單位繳款。

十一、違反本規定而不服糾正者,停止其借閱權至改善為止。

十二、志工如連續超過三週未到院服務且未請假者,將停止借
   閱期限三十天並索回借閱資料,權限停止起算日由本院
   決定;如志工因特殊狀況而未能到院服務,並經本院同
   意者,不在此限。

十三、本規定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