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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6:1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弱勢學生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
  畫(以下簡稱免學費教育計畫)、教育優先區計畫、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
  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及協助國民中小學急困學生計畫之規定,特訂定本
  要點。

二、目的:

  (一)扶助五歲以上弱勢家庭幼兒接受優質之學前教育,使其獲得良好之發
    展。

  (二)鼓勵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
    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

  (三)有效解決地區性教育問題,平衡城鄉教育差距。

  (四)落實國民教育法第五條規定,協助社會福利機制無法照顧之在學學童
    ,發揚教育人文精神;避免在學學童因家庭經濟突發困境而失學,適
    時給予經濟上之支持,使其順利就學,以達成教育機會均等目標。

三、補助對象;

  (一)免學費教育計畫:

    1、參與免學費教育計畫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2、參與免學費教育計畫之公立幼兒園、私立合作園(包括國幼班

      )。

    3、參與免學費教育計畫之幼兒。

  (二)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符合下列優先區指標之直轄市、縣(市)政

    府所屬國民中小學:

    1、原住民學生比率偏高。

    2、低收入戶、隔代教養、單(寄)親家庭、親子年齡差距過大及

      新移民子女之學生比率偏高。

    3、國中學習弱勢學生比率偏高。

    4、中途輟學率偏高。

    5、離島或偏遠交通不便。

    6、教師流動率及代理教師比率偏高。

  (三)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

    1、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學

      生及其他情況特殊經學校評估須扶助之學生。

    2、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經學校召開專案小組會議認定確屬低

      收入、單親、失親、隔代教養等之經濟弱勢家庭國小學童,且

      下課後確實無人予以照顧,以致有影響其身心健康與發展之虞

      者。

  (四)國民中小學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

    所屬國民中小學學生,因家庭經濟突發困境或社會福利機制無法照

    顧,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者。

四、實施原則:

  (一)弱勢優先:補助弱勢地區學校或學生為優先,並視經費狀況及需要擴
    大補助。

  (二)公平公正:依公平公正原則,相同條件者應接受相同之補助。

  (三)個別輔導:對於需要個別扶助之學生,應依其需要給予個別之輔導。

  (四)自願原則:對於需要接受課業輔導之弱勢學生,應以自願為原則,尊
    重家長之意願。但應儘量鼓勵接受輔助。

五、補助內容

  (一)免學費教育計畫

    1、補助項目、額度及基準

      (1)增班設園: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鄉鎮市,因試辦國民教

        育幼兒班新設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者,每園(一班)補助

        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每增一班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其

        增置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所需經費,以每名教師每年補助

        新臺幣七十萬元、每名教保員每年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為

        基準,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納入地方教育基本需求設算,未

        及納入設算者,由本署以計畫型補助按月數比率核予經費

        。

      (2)興建幼兒園教室

         補助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鄉鎮市,因試辦國幼班興建

         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教室。

         補助經本署評估供應不足地區確有需要增班設園,且國

         民小學教室不足之學校興建幼兒園教室。

      (3)充實及改善教學環境設施設備

        補助國幼班充實及改善教學環境設施設備,補助原則及

         優先順序如下:

         A、安全設施設備:如消防安全設備、防火設備及防護

           設施等。

         B、環境衛生設施設備:如廁所、廚房及寢室之設施設

           備等。

         C、環境設施設備改善:如防漏、照明設備及木質地板

           等。但不包括環境美化。

         D、遊戲設施設備:如設置幼童專用遊戲設施設備及遊

           戲設施設備修繕等。

         E、教學設施設備:如教具、圖書及基本資訊設備等。

         F、其他:幼兒園所需之其他設施設備。

        審核原則:由各公立國幼班依前第三小目之補助原則提

         報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所屬各園所之計畫

         書後,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初審。初審時應審酌其核定班

         級數、人數,審慎評估所提之設施設備規模,及其必要

         性與合理性,並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勘查後,將通過初

         審之計畫,依優先性、安全性、必要性排定先後順序並

         敘明初審意見,檢附計畫書(包括佐證資料、設置規劃

         圖、全校平面圖及經費概算表)、初審意見一覽表及檢

         核表(如附件)報本署。

      (4)就讀費用:免學費教育計畫之就學補助分為下列「免學費

        補助」及「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以下簡稱弱勢加額補

        助)」二種,其補助經費依上下學期分別撥付。

        免學費補助:就讀公立幼兒園者,幼兒入學時即免繳學

         費;就讀私立合作園所(包括國幼班)者,一年最高補

         助新臺幣三萬元學費。

        弱勢加額補助:經濟弱勢幼兒除免學費補助外,另依家

         戶年所得級距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

         A、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者:免費就讀公立幼兒園;就讀私立合作園

           (包括國幼班)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B、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至新臺幣五十萬元以

           下者:免費就讀公立幼兒園;就讀私立合作園(包

           括國幼班)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C、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至新臺幣七十萬元以

           下者:就讀公立幼兒園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二

           千元;就讀私立合作園(包括國幼班)一年最高補

           助新臺幣一萬元。

           本點所定免費,不包括補助家長會費、學生團體

            平安保險費及交通車資等費用。

           本點補助對象涉及以家戶年所得為認定基準者,

            均排除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

            逾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十

            萬元者。但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規定者,

            得檢附相關資料,個案審核後,免予排除。

      (5)交通車:補助試辦國幼班之公立幼兒園,購車載送因學區

        內無試辦國幼班需跨區就讀該幼兒園之幼兒,每部車以補

        助新臺幣一百萬元(不補助人事費)為原則,並得視實際

        情況酌予調整,每園以補助一次及一輛車為限。

      (6)交通費:

        補助設籍且實際居住之學區內無試辦國幼班之公立幼兒

         園跨區就讀公立幼兒園,其上、下學往返車、船交通

         費。但幼兒園已備有前小目交通車載送者,不予補助。

        本項補助金額除船費外,每日上限不得逾新臺幣一百五

         十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訂定補助規定報本署

         核支,幼兒園於協助家長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款

         時,應檢附搭乘交通工具之證明文件及幼兒設籍證明。

      (7)研習:

        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研習經費,其支應項目

         準用本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教育工作實

         施要點之規定。

        補助試辦國幼班之公立幼兒園園長(校長)、教師、教

         保員參加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辦研習之代課

         費及出差旅費。

      (8)巡迴輔導: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因試辦國幼班辦

        理巡迴輔導業務之相關經費,如聘任巡迴輔導人員經費、

        出差旅費、意外傷害保險費、輔導業務費、巡迴輔導資訊

        設備費、交通費等。

      (9)行政作業費:補助私立合作園所(包括國幼班)辦理補助

        款發放之行政作業費,每位幼兒每學期之行政作業費最高

        補助新臺幣二十元。

      (10)視免學費教育計畫指定項目之辦理情形,補助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臨時支援人力及評鑑經費等。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經費來源:由本署編列預算支應。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

        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

        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2)申請方式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指定期限內研提計畫及經

         費概算,送本署審查。

        本署於審查完竣後,應將結果通知受補助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掣據撥款。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經費請撥、支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依本署相關規定辦

        ,並應於本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送

        本署備查。

      (2)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4、成效考核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積極督導所屬幼兒園辦理本計

        畫,對辦理績效優良之幼兒園及相關人員,應優予獎勵。

      (2)本署應督導並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實際執行

        情況,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計畫辦理之

        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抽訪,發現問題時並應督導改善。

      (3)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成效將作為往後年度核定

        補助款之參據,執行成效欠佳者,本署得酌減該直轄市、

        縣(市)政府下一年度相關補助款額度。

  (二)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

    1、補助項目:依各申請補助學校符合之優先區指標分別補助,補

      助項目如下列:

      (1)推展親職教育活動。

      (2)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

      (3)修繕離島或偏遠地區師生宿舍。

      (4)充實學校基本教學設備。

      (5)發展原住民教育文化特色及充實設備器材。

      (6)補助交通不便地區學校交通車。

      (7)整修學校社區化之活動場所。

    2、補助基準:

      (1)本計畫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

        ,及因應天災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2)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九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

        規定辦理。

    3、申請及審查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計畫年度之前一年度十月十

        前,對各校辦理該計畫年度說明會,並於十一月五日前,

        完成辦理學校指標界定及申請補助項目之調查。

      (2)學校提出申請: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學校,得視學校需求,

        依本計畫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涵,申請當年度之補助,

        並於充分討論後,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3)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審及彙整補助需求:

        於計畫年度之前一年度十一月二十五日前初審及實地勘

         查: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本計畫作業流程規定期

         限內,完成申請補助案之初審,並視需要實地勘查,依

         各直轄市、縣(市)之地區整體條件,考量各校計畫之

         急迫性、優先性及妥適性予以審慎查核。

        於計畫年度之前一年度十一月二十五日前,彙整各校需

         求及申請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查核結果,

         將各校之計畫需求數彙整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

         申請計畫,函報本署申請補助。

      (4)本署複審:

          本署應於計畫年度之前一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直

         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計畫之複審,並於計畫年度一

         月二十日前,完成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需求之彙

         整。

        本署應於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核定直轄市、縣(市

         )政府補助款。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當年度二月二十八日前,將

         本署核定結果轉知各校,依本署複審意見修正計畫及經

         費概算後儘速辦理,並督導列管各校辦理情形。

      (5)審查原則:

        補助項目以能協助弱勢學生學習之方案為原則。

        各校申請補助經費,應依本計畫所定指標及補助內容,

         考量學校實際需求及執行能力,詳擬實施計畫,並依計

         畫需求編列經費。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各校教育優先區計畫指標

         之符合性及補助需求之合理性、有效性;其有指標不符

         、申請補助項目錯誤或與計畫目標不符者,逕予刪除。

        欠缺教育意義或偏重娛樂性活動之計畫,不予補助。

        辦理親職教育、發展特色等不得列支指導費。

        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及原住民文化特色,應考量計畫之

         延續性及執行之實際效益。

        有編列加班費之必要者,除親職教育辦理個案家庭巡迴輔

         導外,以不超過該項總經費百分之十為原則。業務費及

         雜支(包括獎品)以不超過該項總經費百分之五為原則

         。

    4、經費請撥及核銷:

      (1)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

        署相關規定辦理。

      (2)本要點之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第一期先撥付核定補助金

        額之百分之八十,第二期再視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

        執行狀況撥補不足款項。補助款有結餘者,應依本署相關

        規定辦理。

    5、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研訂實施成果訪視計畫,就各項

        指標與補助項目之執行效益,實施客觀之整體評估及研訂

        管考辦法,並建立成效管制作業系統,積極督導各校執行

        各項計畫。

      (2)本署得組成專案小組,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了

        解計畫執行成效,或納入年度統合視導項目,依計畫期限

        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訪視。

  (三)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

    1、補助項目及原則:

      (1)補助項目:

        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A、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小學及國立師資

           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之低收入戶、身心障

           礙、原住民及其他情況特殊經學校評估須扶助之學

           生(以下簡稱弱勢學生)參加課後照顧服務者;補

           助其參加費用。

         B、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經學校同意,

           免費對弱勢學生辦理課後照顧服務者;酌予補助其

           材料費用。

        補助辦理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費用: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所屬國民小學及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

         民小學,經各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就相

         關規定進行初審通過之學校;補助其辦理所需之費用。

      (2)補助原則:

        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參加費用:

         A、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規定計算,並由學校或辦理單位吸納、行

           政費勻支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不足經費

           再依實際所須金額申請本署核定補助。本署之補助

           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

           規定辦理。

         B、特殊地區學校因交通、天候或其他因素不宜利用學

           校場地辦理者,得協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

           間團體利用社區場地提供服務,並由法人或非以營

           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提出試辦計畫經學校同意報直

           轄市、縣(市)政府審核通過後,向本署申請補助

           。

        辦理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費用,講師鐘點費:每小時

         補助新臺幣四百元,以每週三天、辦理六至八小時為原

         則。膳食費:每人每日新臺幣六十元(含講師及1名臨時

         人力、志工)、臨時人力工作費:依據行政院勞動基準

         法計算編列,每週補助十二小時為原則,補助時數計一

         百八十小時。材料費:每班每期補助新臺幣一千元。講

         師勞保、健保及勞退提繳金及臨時人力勞保、健保及勞

         退提繳金:依據行政院勞委員會「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

         資分級表」計算編列。雜支:以本計畫總經費6%編列。

        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九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

         原則規定辦理。

        本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

         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小學及國立師資培育大

        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依實際開辦人數申請弱勢學生之經費

        補助,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本服務之經費收支概算表,

        向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提出

        申請。

      (2)辦理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亦得由法人或非以營利為

        目的之民間團體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依補助原則審核通過後,提報本署申請補助。

      (3)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審查申

        請補助之弱勢學生身分、弱勢學生占參加總人數之比例及

        本服務辦理時數是否合理,依補助原則審核通過後,應檢

        附相關佐證資料及本服務之經費收支概算表,提報本署申

        請補助。

      (4)本署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報實際需求及本服務

        年度經費狀況覈實補助。

      (5)本署於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完成必要行政程序

        後,公告核定補助結果。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各學校及

        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符合資格獲補助學生

        不須繳交,已繳費者由學校辦理退費。

      (2)本署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

      (3)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經費請撥、支用、結餘款及核銷結

        報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4、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評鑑本服務辦理情形,辦理

        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2)本署為了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學校與法人或非以

        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辦理實況及執行計畫落實情形,

        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

  (四)國民中小學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

    1、補助基準及原則:

      (1)補助基準:補助方式依據每生之身分條件,並考量各縣市

        之收費情況,覈實補助該生所需繳交之費用。

      (2)補助原則:

        經費不重複補助:排除政府政策已補助及私人機構補助

         或認養之學童。

        資源合理運用之教育機會均等原則:包括社會福利機制

         無法照顧及因應家中經濟突發狀況之學童。

        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九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

         原則規定辦理。

        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地方政府財務狀況,

         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申請方式:

        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學生由導師確認過濾,並提報學校

         彙整,學校尋求仁愛基金或家長會協助。

        學校經費不足時,學校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

         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指定期限內研提計畫及

         經費概算送本署審查。

        本署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報實際需求及本年

         度經費狀況覈實補助。

      (2)審查作業:

        學校經導師初核確認後,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申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補助原則審核通過,

         提報本署申請補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申請人數之經費補助,應

         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本經費收支概算表。

        本署審查受補助對象及申請補助經費是否合理,並於期

         限內完成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需求彙整及核定作

         業。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學校,符

        合資格獲補助學生不須繳交,已繳費者由學校辦理退費。

      (2)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該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

        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4、補助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積極辦理並適時給予指

        導。

      (2)本署為了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之成果,必

        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