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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科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
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
       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
       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或學分學程(以下
       簡稱教保系科),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得
       招收學生,培育其為教保員。

       前項教保系科學生,依規定修畢教保專業知能課程至
       少三十二學分,且成績及格,經學校發給學分證明,
       並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者,認定其具教保員資
       格。

       前項學分證明,應註記已修畢之教保專業知能課程科
       目。

       第二項教保專業知能課程,其科目與學分數之對照如
       附表。

第 三 條  學校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
       檢附下列資料:

       一、計畫書:包括目標、簡史、特色、申請認定之班
         級數及學生數。

       二、各年級開設課程之架構及其明細:應依附表所定
         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擬具課
         程大綱。

       三、師資:包括教授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之專(兼)任
         教師名單、各科目之任教師資、學經歷及師資員
         額。

       四、已具教保員資格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曾修習部
         分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之學生,其抵免教保專業知
         能課程科目及學分數之相關規定或提供其修習之
         課程內容。

       五、學校無法開設完整教保專業知能課程者,並應檢
         具協助學生至他校教保系科修習教保專業知能課
         程之配套方案及合作契約。但學生於本校修習之
         學分數,至少應達三分之二以上。

       六、幼兒教育及照顧相關圖書、專業期刊、教學設備
         及器材之清冊。

       七、相關專業教室及其設備與儀器清冊。

第 四 條  前條第二款所定課程,其認定原則如下:

       一、科目名稱及學分數符合附表規定者,予以認定。

       二、科目名稱符合附表所定科目名稱,其學分數少於
         附表規定者,得以二科目以上並列,審核其課程
         大綱;課程重點相符者,予以認定。

       三、科目名稱符合附表所定相似科目名稱,其學分數
         不少於附表規定者,應審查其課程大綱;課程重
         點相符者,予以認定。

       四、科目名稱符合附表所定相似科目名稱,其學分數
         少於附表規定者,得以二科目以上並列,審核其
         課程大綱;課程重點相符者,予以認定。

第 五 條  第三條第六款所定圖書、專業期刊、教學設備及器材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幼兒教育及照顧相關之圖書、視聽資料及電子
         資源等出版品一千冊以上。

       二、具幼兒教育及照顧相關之專業期刊或報紙十五種
         以上。

       三、具配合教學或研究用之教學設備及器材。

第 六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二條第一項申請後,應於二個月
       內完成審查。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經審查未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結果連
       同其理由通知申請學校;通過者,發給認可證明文件
       

第 七 條  經認可為培育教保員之教保系科,有違反本標準規定
       之情事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

第 八 條  本標準適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起入學之
       教保系科學生。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培育教保員之幼
       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
       ,其認定,依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兒
       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三條第
       一款及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