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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身心障礙運動者培訓照顧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依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之運動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辦理身
  心障礙運動者培訓照顧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運動者培訓照顧事項範圍如下:

  (一)辦理優秀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培訓、參賽及照顧事宜。

  (二)設置身心障礙(含銀髮族)運動休閒會館。

  (三)辦理身心障礙者運動訓練站。

  (四)辦理身心障礙者運動專用輔具補助。

  (五)辦理身心障礙運動代表隊有功教練照顧事宜。

  (六)辦理身心障礙運動代表隊選手醫療照護補助。

  (七)辦理身心障礙運動體驗營或單項運動比賽。

  (八)辦理身心障礙運動推動觀摩(研習)會。

  (九)辦理各該直轄市及縣(市)身心障礙綜合性運動會。

  (十)其他配合辦理之身心障礙體育運動事項。

前項各款辦理內容及適用

申請單位,詳如附件一。

三、本要點事項辦理方式如下:

  (一)補(捐)助。

  (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勞務委託。

  (三)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有關委辦規定之代理(辦)。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單位:指依據本要點規定向本署提出補助申請者。

  (二)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經本署依據本要點規定核定補助者
    。

  (三)受託單位:指本署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覓得而接受本署勞務委託者
    。

  (四)辦理單位:指實際執行第二點規定事項之單位。

五、申請單位如下: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屬直轄市或縣(市)立學校者,由各該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統籌辦理申請。

  (二)國立學校或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依法設立之全國性民間
    體育運動團體者,自行申請。

  (三)本署同意專案申請者。

各該申請單位辦理內容,仍應符合第二點附件載明事項。

六、申請期間如下:

  (一)計畫屬各該年度持續執行者,應於前一年十月一日至當年一月三
    十日前提出。

  (二)前款情形以外,而有特殊情況或時效急迫者,應敘明原因於各該
    活動前提出申請。

  (三)本署專案申請者,應依各該專案申請期間。

七、申請方式如下:

  (一)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併同所屬機關申請計畫及自辦計畫辦理經
    其初審同意再行報本署核定。

  (二)國立學校或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依法設立之全國性民間體育運
    動團體者,逕向本署申請。

八、申請單位申請事項應備文件,詳如附件二。

前項申請表格格式內容,申請單位得至本署網站下載。

九、審查作業方式,詳如附件三。

十、經費支給方式如下:

  (一)各該受補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經核定金額者,得一次撥付,其有
    特殊情形者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二)其他受補助單位分二期,按核定總額百分之五十分別撥付,得視
    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三)核定申請單位應檢具領據;其以各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方式
    辦理者,應另附納入各該預算證明報本署請撥各該經費。

  (四)申請單位應編列額度達百分之五以上配合款。但其屬本署專案委
    託辦理項目者,不在此限。

  (五)執行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及預定進度,經費應專款專用,原核定
    計畫項目及執行進度有變更情事,應先行報本署同意。

  (六)受補助案件賸餘款處理方式如下:

    1、全額補助者,其賸餘款應全數繳回。

    2、部分補助有核定補助比例者,按核定補助金額占核定計畫總
      額比例繳回;其未有核定補助比例者,應繳回本署核定補助
      項目之賸餘款。

十一、核銷結案方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案件計畫期程逾十二月三十一日或未能於十二月三十
    一日前結報者,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填列運動發展基金經費執
    行概況評核表報本署備查。

  (二)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立學校經各該審計機關同意原始憑證
    免送審,相關憑證自行審核、保管、備查,並於計畫完成三十日
    內,或年度結束前,依序檢附執行情形統計表、請撥單、經費支
    用明細表(機關支出分攤表)、及成果報告等資料報本署辦理核
    銷結案。

  (三)其他受補助單位,均應於計畫完成三十日內,依序檢附經費支用
    明細表、成果報告及其他經本署指定文件等辦理核銷結案。

前項各款情形而有各該民間團體核銷結報者,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其全部實
際支出經費總額及其他各該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十二、評核方式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成立專案輔導小組,督導並協助依本署核定計畫確實
    執行。其屬辦理訓練者,應建置訓練日誌、選手基本資料及其他
    相關資料,作為績效查核依據。

  (二)為瞭解受補助單位辦理成效,本署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訪視,受
    補助單位及各該辦理單位應配合需要提供相關說明資料文件。

  (三)經核定之申請案件未辦理結報或結案進度延宕者,本署得停止次
    一年申請案件。

  (四)未依核定計畫執行、執行效益不佳或未配合督導訪視或經通知限
    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本署得就停止次一年度申請案件。

  (五)申請單位有編列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核定款應予繳還,爾後一年
    至三年內,得不予補助。

十三、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為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應以納入其預算辦理。

  (二)受補助單位對於工程定作及購置設備應予以列冊、登帳及維護管 
    理。經核定購置相關文件、財產及非消耗品者,應註記「教育部

    體育署補助」。

  (三)補助核定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核定金額政府採購公告金額
    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

  (四)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辦理案件檔案備查(含帳務)本署得請求
    受補助單位或辦理單位到會說明執行進度。

  (五)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有酬勞費等支出者,應依相關各該
    稅法規定辦理扣繳。

  (六)執行本要點相關資料(包括邀請函等),均應載明本署為指導贊
    助單位。

  (七)本要點視各該年度運動發展基金預算編列及收入情形,經本基金
    管理會決議後,得酌予調整補助額度。

十四、本要點規定事項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勞務委託或以地方制度法第
   二條第三款有關委辦規定辦理者,得準用第四點至前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