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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本國語文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本部施政計畫之「本國語文教育推
  廣」,培養國民本國語文能力,加強辦理本國語文教育活動,特訂定本要
  點。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二)國立社教機構及國立研究機關(構)。

  (三)登記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及立案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三、補助原則及經費項目基準:

  (一)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1、對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2、對國立社教機構及國立研究機關(構)之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但配合本部政策所需策辦之專案經本部同意者,得全額補助。

    3、對民間團體之補助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五
      十,每案以新臺幣九萬元為限,每年度至多補助二案。

  (二)補助經費項目及基準:

    1、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並以經常門(業務費及雜支
      )為主,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按實際需求核給:

      (1)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國立社教機構及國立研
        究機關(構):其申請補助之經費項目,應依本部補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核實編列申請。

      (2)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以補助講師鐘點費、材料費、講義資料
        費、出席費、稿費、資料蒐集費等項目為限。

    2、申請本部補助以一次一案方式辦理,同一計畫如向本部及其他機
      關團體提出申請,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
      關規定辦理,同一案件不得向本部重複申請。

四、補助計畫項目:

  (一)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1、推動臺灣母語日計畫。

    2、推動本國語文教育。

  (二)國立社教機構及國立研究機關(構):辦理本國語文字辭典編修、語
    料蒐集及配合本部政策執行相關工作。

  (三)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本國語文教育相關之學術會議、研討
    會、講(研)習會、論壇、博覽會、觀摩活動、競賽活動及學習課程
    活動等。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登記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及立案團體:

      (1)申請期限(分二期受理):

         1  第一期:每年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
          一日至三十日受理申請。

         2  第二期:每年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
          日至三十一日受理申請。

      (2)申請程序:於本目之(1)所定期限內(以郵戳為憑),檢附
        計畫申請表、經費申請表、實施計畫書及登記證書或立案證
        明影本一份,備文向本部申請。

      (3)申請資料不全、逾期、曾接受補助尚未結案而再提出申請、
        未備文及法人未附登記證書或立案團體未附立案證書影本者
        ,不予受理。

      (4)申請資料及附件,均不予退還。

    2、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國立社教機構及國立研究機
      關(構):依本部規定期限,研擬工作計畫及經費申請表,向本
      部申請。

  (二)審查原則:

    1、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就活動計畫之完備性、可行性、預期效益、
      教育意義、規模大小、政策配合度、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及過去
      執行成效等予以審核,得視需求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

    2、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同一申請案已獲本部其他補助。

      (2)曾受本部補助,未於時間內辦理結報且未申請展期。

      (3)過去辦理情形未依規定提報成果資料或未配合審查結果辦理
        。

      (4)屬單位年會或聚會性活動。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結餘款、核銷結報及憑證保存銷毀,依本部補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其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
    內,備文檢附成果報告表(含照片)、審查結果所需提報文件、本部
    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等
    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二)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補助經費不足為由,
    變更計畫。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使計畫變更,而於執行
    前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1、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依本要點受理補助計畫,應依
      本部規定提報執行進度、整體經費或補助款支用情形及執行效益
      等,供本部進行成效考核。

    2、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
      關規定辦理表揚,本部並得另定獎勵措施,下年度補助額度從優
      核給。

    3、經本部核定之計畫其變更未依前點第二款規定報經本部核准者,
      除督導改進外,另酌減下年度補助經費或不予補助。

    4、應確實精算執行能力及覈實申請經費,於年度結束時,總經費未
      執行完竣而有賸餘款者,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並於下年度扣減該賸餘款項目相對款額。

  (二)受補助機關團體應提報活動成果送本部審查,必要時本部得實地訪視
    審查。審查結果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函請其加強改進外,並列入下一
    申請案不予補助或減列補助款之依據;辦理績優者,依有關規定辦理
    表揚。

  (三)本部得於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國立社教機構及國立研
    究機關(構)執行各項補助款期間,視需要配合邀請學者專家、會計
    單位隨時訪視抽查之。

  (四)本部得於受補助單位活動進行期間,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會計單
    位,對受補助單位實地訪視或書面審查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不
    得拒絕。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因故延期或變更地點及行程時
    ,應於事前通知本部。

  (二)依本要點獲補助所產生之各項著作,受補助單位應同意無償授權本部
    及所屬機關在教育利用範圍內得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並供各級學
    校師生及終身學習推動單位教學及學習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