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原則
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預防、追蹤與復學輔
  導國民教育階段中途輟學學生(以下簡稱中輟生),並結合社會資源,提
  供中輟復學學生適性教育,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補助原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以部分補助或
  指定項目補助為原則,並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
  補助比率,並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限。

四、補助項目:

  (一)預防性項目:

    1、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相關處室,定期辦理中輟生復學輔導
      督導會報。

    2、結合社區資源,引進退休教師或輔導志工推動認輔制度,認輔適
      應困難、有中輟之虞或復學等高關懷學生。

    3、加強原住民學生、單親(失親)家庭學生輟學預防與復學輔導及
      就讀,並辦理相關輔導活動。

    4、辦理預防中輟高關懷班及彈性輔導課程。

    5、辦理機構安置高關懷學齡兒童及少年就讀學校輔導工作計畫。

  (二)通報、追蹤及復學輔導項目:

    1、結合社區資源,建立中輟生協尋及輔導復學資源(支援)網絡,
      並辦理青少年社會輔導資源聯繫座談。

    2、督導學校教師積極參與協尋及輔導復學工作。

    3、協調社政單位或結合立案民間團體、退休教師輔導長期(或多次
      )輟學學生,如進行個案訪談、電話訪談、家庭訪視或辦理營隊
      等工作。

    4、辦理所屬學校「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上線研
      習。

    5、規劃所屬中輟輔導替代役男之輔導責任區制度建立,並聘請專業
      督導帶領及提升役男輔導相關知能(附件五)。

    6、成立中輟生資源中心學校,協助所屬學校處理有關中輟生相關問
      題。

    7、辦理中介教育措施及高關懷課程教師知能研習。

  (三)就讀中介教育措施項目:中輟生經追蹤輔導返校而無法適應原就學環
    境,經復學輔導就讀小組審查通過,並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者,得安
    排就讀慈輝班或資源式與合作式中途班(實施計畫如附件二、三);
    其課程規劃以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內涵為基礎,得考量學生需求及特性
    ,由學校教師提供適性課程,其須施以技藝教育者,應配合本署技藝
    教育政策及原則進行。

  (四)獨立式中途學校:指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設置
    ,收容安置違反該條例受法院裁定安置施以二年選替教育個案,並經
    本署認可之獨立式中途學校。

  (五)督導訪視及經驗傳承項目:

    1、彙整統計並研究分析所轄中輟生輟學及再輟原因,並研擬解決方
      案及因應策略。

    2、辦理業務經驗夥伴學習傳承研討會,邀集各相關局處共同檢討並
      提出改進策略。

    3、辦理訪視並督導改進。

五、申請方式: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前一年度九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整合相關
  資源,就下列工作項目擬具整體中輟生預防、追蹤、復學輔導及就讀計畫
  ,並填列申請表、經費預算表,並將整體計畫彙整成冊,函報本署,遇有
  特殊情形,得於學期中另提單項計畫函報本署;其與民間團體合作者,應
  另檢附民間團體立案證明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一)預防性項目:計畫中應載明中輟生復學督導會報、強迫入學委員會委
    員名單、預定辦理期間及各職責分工、所屬原住民、單親家庭重點學
    校名單、學生數及預計辦理活動等詳細內容;高關懷班及彈性輔導課
    程之申請,依預防中輟高關懷課程計畫辦理(如附件四);機構安置
    高關懷學齡兒童及少年就讀學校輔導工作計畫之申請,依經費補助基
    準表(如附件一)擬訂輔導計畫及填列經費申請表辦理。

  (二)通報、追蹤、復學輔導項目:應結合已立案之民間團體,擬訂有關中
    輟生通報、追蹤、復學輔導計畫,填列申請表(如附件六),連同計
    畫向本署申請;與社區青少年輔導資源座談者,應詳列與會名單、活
    動內容、預計辦理場次、預計達成目的等。

  (三)就讀中介教育措施項目:

    1、慈輝班: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彙整所屬慈輝班經費需求,依
      經費補助基準表(如附件一)審核後,填列計畫及經費申請表
      (如附件七),向本署申請。其中正式編制員額人事經費及基本
      辦公經費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基本需求支應。

    2、資源式、合作式中途班:直轄市、縣(市)政府遴選辦理學校(
      資源式)或與民間團體合作(合作式),依本署政策及經費補助
      基準表(如附件一),擬訂所屬中輟復學生就學輔導計畫,填列
      申請表(如附件七),連同計畫向本署申請。

  (四)中途學校:其課程規劃應依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規定及各級學校課
    程綱要進行外,並應考量學生個別差異及需要設計彈性之課程,以提
    供多元選替教育之服務。正式編制員額人事經費及基本辦公經費,應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基本需求支應;個案安置費用,由個案
    來源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裁定之地方法院支應;其餘不足之經
    常性費用,由獨立式中途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經
    費補助基準表(如附件一)填列申請表並檢附所屬學校計畫(含經費
    概算)向本署申請。

  (五)督導訪視及經驗傳承項目:擬訂有關中輟生業務督導、中輟成因與因
    應策略、中輟成效之評量與經驗傳承計畫,並填列申請表(如附件六
    ),向本署申請。辦理中輟生輔導業務經驗夥伴學習傳承研討會之計
    畫,應詳列擬邀請對象、活動辦理方式、內容及預計達成效益。

六、審查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案,由本署依行政程序核定,必要
  時得召開審查會議。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經費補助透列預算。

  (二)各項經費編列基準,依本署相關規定及本原則經費補助基準表(如附
    件一)辦理。本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

  (三)經費核撥結報事宜,依本署相關規定及表件辦理;經費支用不合規定
    者,應依規定追繳補助款項。

  (四)各項活動應依提報之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補助經費不足為由,變更
    計畫。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使計畫變更,而於執行前報
    本署核定者,不在此限。

  (五)經費之支用與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計畫執行
    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備文檢附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八、附件九)、
    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等資料
    辦理結報事宜。

八、督導考評: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中輟生預防、追蹤、通報、復學輔導及就
    讀等工作列入年度相關評鑑、訪視或督學視導項目,確實考核;承辦
    本項工作成效優良學校或有關人員,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
    。

  (二)本署為評估中輟生輔導執行成效,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計
    畫實施成果,列入年度中輟生復學輔導工作訪視要項之一,並據以調
    整下年度補助經費額度;承辦本項工作成效優良學校或民間團體有關
    人員,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列入本署友善校園獎評選要點之獎勵
    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