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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人事評審會運作要點
民國 102 年 08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 國家教育研究院為審議聘任研究人員之遴聘、升等、續聘及評鑑等事項,特訂定人事評審會運作要點。
二、 人事評審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院長、副院長二人、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課程及教學研究中心、測驗及評量研究中心、編譯發展中心、教科書發展中心之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另由研究人員選舉產生副研究員以上三人,其中研究員至少一人,及由院長指派之院內外相關領域委員四人組成之;人事室主任及相關單位主管列席。
召集人由院長擔任,副召集人由院長指定副院長一人擔任。
三、 本會選舉產生之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四、 本會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兩者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五、 本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投票同數時,主席得參與再投票,出席委員迴避時,不納入計票。但升等案件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六、 本會對審查之案件,應經出席委員充分討論,再進行表決。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七、 低階人員不得審查高階人員之遴聘、升等事宜。
八、 本要點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