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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發展卓越師資培育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發展卓越師資培育,
    透過競爭性的獎勵機制,以促進師資培育之素質及效能的提昇,特訂
    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師範大學、教育大學及師範學院轉型之大學。
(二)前款以外經師資培育評鑑獲一等之師資培育之大學。


三、補助方式及項目:
(一)補助經費,應符合培育卓越師資之規劃,並專款專用。
(二)補助經費含經常門(不含人事費、內部場地使用費及行政管理費)
      及資本門,其重點項目如下:
      1.教師創造力提昇及創新教學計畫。
      2.因應少子化、高齡化趨勢之師資培育作法:如鼓勵招收碩士以上
        學生修習教育學程、國際化等。
      3.重要議題納入師資培育之策進作為:如生命教育、人權教育、性
        別平等教育、本土教育、海洋教育等。
      4.其他卓越師資培育計畫:如推動實習輔導學校認證、實習輔導教
        師認證及訓練等。
(三)經費補助額度依本部年度經費編列情形,就申請計畫之審查結果核
      定及公告之。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計畫申請:採競爭性申請方式辦理,各校應於規定期程內配合前點
      第二款所定重點項目提報計畫(以二項為限),並核實填報下列表
      件及檢附完整相關資料,送本部提出申請:
      1.計畫書:包含精要版(含次目以下附件,以十頁為限)及詳細版
        。
      2.經費彙整表(如附件一)。
      3.經費需求表-資本門(如附件二)。
      4.經費需求表-經常門(如附件三)。
(二)計畫審查:
      各校所報經費補助案,由本部聘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根據各
      校所提計畫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安排申請學校進行簡要報告,
      審查結果採等第制,補助總名額以五校以內為度,依審查結果核定
      補助與否及額度。
(三)審查基準如下:
      1.計畫之可行性:包含提昇教學品質之具體創新作法及發展特色等
        ,佔百分之二十。
      2.內容之完整性:包含推動模式及相關配套措施等,佔百分之二十
        。
      3.成果之效益性:含預期成效指標及評估考核機制等,佔百分之二
        十。
      4.資源之符應性:包含資源之運用及整合性等,佔百分之十五。
      5.經費之合理性:應含學校配合款,佔百分之十五。
      6.其他:佔百分之十。
(四)審查作業以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為原則。


五、經費請款及核結:
(一)請款:各校應於收到本部核定公文後,備文檢據報本部請款。
(二)核結:各校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檢附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
      含實施成果、執行成效指標、完善評估及考核機制等)報本部辦理
      核結。相關支出憑證及驗收紀錄應自行留存學校,以備審計部查核
      。
(三)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學校應依審查通過之項目及數量辦理,不得中途調整變更。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每年得對獲補助學校進行績效評估,其屬延續性計畫者,必要
      時得安排學校進行成果說明,以為後續年度是否繼續補助及核定補
      助額度之參據。
(二)各校以本部補助資本門經費購置發展卓越師資培育所需之各項儀器
      設備,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自製「
      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設備」字樣標籤,黏貼於所購設備,註明設備
      編號及補助年度,列冊納入校產管理;其辦理不實者,補助款應予
      以追繳。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