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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顧問遴聘要點
民國 93 年 09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遴聘顧問,以提供科技、人文、資訊及社
    會科學教育等事項之諮詢、規劃及研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顧問之名稱、人數及任務如下:
 (一) 科技顧問:得置十九人
      1提供重要教育政策方針之專業諮詢。
      2主持本部重點科技領域及人文社會科學人才培育前瞻性計畫之規
        劃及推動。
      3其他有關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主管業務事項之規劃或研究。
 (二) 資訊顧問:得置一人
      1提供本部資訊教育事項之諮詢、規劃及研究
      2協助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資訊業務事項之推動。


三、本部顧問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 科技顧問:
      1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大學校院教授,教學及研究績效顯著。
      2具有科技、人文、資訊或社會科學教育等相關專長之工作經驗十
        年以上,成效卓著。
 (二) 資訊顧問:
      1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大學校院資訊相關系所教授,教學及研究績效
        顯著。
      2具有資訊教育等相關專長之工作經驗十年以上,成效卓著。


四、本部顧問聘期一年一聘,期滿得因業務需要及計畫延續之必要性檢討
    是否續聘,連聘得連任三次。
    顧問受聘期間,本部得隨時檢討其適任性,如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不
    適任者或無法執行職務之情事,應予解聘。


五、本部顧問均為無給職。顧問為支領月退休金人員者,其支領顧問之兼
    職費總額,以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切結同意如超過時繳回其溢
    領之金額 (切結書如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