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利用本館場地,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館得於營運許可下,提供場地供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或個人(以
下簡稱申請單位)舉辦活動。依本館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茲將本館
可提供使用之戶外場地、南館、臨時展示廳、及北館活動空間等之收
費金額如下:
(一)戶外場地
空間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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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館追風廣場
2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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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館前廣場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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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館劇院廣場
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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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館中庭
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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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使用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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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0-12:00
2.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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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0-12:00
2.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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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0-12:00
2.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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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0-12:00
2.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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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時段場地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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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元
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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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元
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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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元
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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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元
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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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場次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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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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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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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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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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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演或佈置費每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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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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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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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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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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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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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本館電盤配接線路使用費,每次2,000元,電費依台電營業用「非時間電價」收取。(「非時間電價」是不分尖峰離峰時間,每度固定電價計費。)
2.場地限制重型車輛進入,佈置或預演前請洽本館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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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南館
空間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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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廳
S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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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研討室S104,S107,S205, S206, S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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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室
S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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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梯教室
S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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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教室(教材教具室)
S20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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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日 使用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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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0-12:00
2.13:00-17:00
3.18:0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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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8:00-12:00
2.
13:00-17:00
3.18:0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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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0-12:00
2.13:00-17:00
3.18:0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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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0-12:00
2.13:00-17:00
3.18:0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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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0-12:00
2.13:00-17:00
3.18:0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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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時 段場地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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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0元
2.10,000元
3.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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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元
2.2,000元
3.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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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元
2.2,000元
3.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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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0元
2.4,000元
3.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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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元
2.3,000元
3.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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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時 段水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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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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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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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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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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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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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場次
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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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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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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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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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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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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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演或佈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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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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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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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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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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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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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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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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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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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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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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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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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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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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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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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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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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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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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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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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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活動逾時在一個小時以內,加收場地及水電一半費用,超過一個小時則加收一個時段費用,如下場次場地有申請單位使用者,則不予延長使用。
2.
預演及會場佈置依實際使用時段收費,如前段場地有申請單位使用,則不准預演及佈置。
3.
政府機關、教育機構及政府立案之公益文教團體使用場地費八折優待,如一年使用逾100場次,且於使用前一次付清使用費者,再予以八折優待。
4.
其他申請單位一年使用逾100場次,且於使用前一次付清使用費者,予以八折優待。
5.
與本館訂有策略聯盟或與本館業務及營運有直接關連者,使用場地費五折優待。
6.
用餐時間若需使用其他場地(演講廳除外)用餐,在場地許可情形下,每次收取水電及清潔費1,000元。
7.
演講廳可容納340人、中型研討室可容納36至48人、會議室可容納30人、階梯教室可容納112人及研習教室可容納72至84人。
8.
演講廳並備有同步翻譯間,每場次10,000元,以及無線接收器300只,每只每場次200元。
9.
各場地備有寬頻網路線路,由本館提供網路線路乙線及無線網路設備乙部供使用,每場次500元。
10.如屬系列活動、定期課程或長期向本館租借場地者,得僅繳交1日場地保證金(以單日最高保證金額收取),最後1次活動結束後退回,租借者必須於租借場地時同時申請,加註於場地申請表,不得於繳費後變更保證金繳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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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臨時展示廳
空間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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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臨時展示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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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臨時展示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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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臨時展示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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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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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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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台電公司營業用「非時間電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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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台電公司營業用「非時間電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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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台電公司營業用「非時間電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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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台電公司營業用「非時間電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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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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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度
(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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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度(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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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度(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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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度(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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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溫恆濕空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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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度(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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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度(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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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度(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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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使用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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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館作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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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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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公尺每日15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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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廳每次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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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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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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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場地費依使用面積及時間計算。
2.如經本館核定具有特別教育意義之展示,得專案處理。
3.簽約時需繳清保證金,正式展出前應繳清全部費用。惟租期超過三個月以上者,第四個月起得按月繳納。
4.第一臨時展示廳計938平方公尺、第二臨時展示廳689平方公尺、第三臨時展示廳725平方公尺、以及宇宙之星652平方公尺。
5.
臨時展示廳場地使用至少以一個臨時展示廳為單位,每日展示時間應依本館規定,但經本館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如需佈展施工務必遵守『本館館區施工作業規定』。
6.
所列空調費用為每開館日以8小時計算,如星期一照常開館,或要求24小時開啟者,則依比例收取。
7.
其他展示廳如有提供使用者,收費比照臨展廳標準辦理。
8.「非時間電價」是不分尖峰離峰時間,每度固定電價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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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北館活動空間
空間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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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地下一樓簡報室AB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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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三角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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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使用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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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8:00-12:00
2.
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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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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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時段場地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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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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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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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場次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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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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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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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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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館三角大廳僅接受夜間使用,AB103夜間不接受租借使用。
2.
凡活動逾時在一個小時以內,加收場地費一半費用,超過一個小時則加收一個時段費用。
3.
政府機關、教育機構及政府立案之公益文教團體使用場地費八折優待,與本館訂有策略聯盟或與本館業務及營運有直接關連者,使用場地費五折優待。
4.
行政區地下一樓簡報室可容納1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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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單位所使用本館之場地如因本館臨時有特殊使用需要,得通知原
申請單位改期或解約,並無息退還原繳費用,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四、各機關、團體、公司、法人、各級學校等,凡欲使用本館場地舉辦各
項活動,申請單位依下列程序辦理場地預約,預約後應在上班日7天
內辦妥申請及繳費,未在期限內辦妥者,該項預約自動取消。
使用戶外場地者,必須於使用日期前至少14日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
理。
(一)於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
時30分至5時30分)以電話3800089-8604洽詢預約。
(二)從本館網頁下載場地租借申請表(如附表),或至本館秘書室索取
,依式填妥並加蓋印章後,以傳真07-3868971、郵寄(高雄市807
三民區九如一路720號)或親自送達,並請另以電話確認。申請臨
時展示廳及北館公共展示空間者,請另附詳細展示企劃書,俾供
本館審查,審查時間自收到申請書及企劃書後15日內完成,不受
7天取消預約的限制。
(三)核准後依下列之一方式繳費:
1.親至本館秘書室出納以現金、各金融機構簽發的即期本票、郵
政滙票等繳納。
2.電匯場地租用費用至本館國庫帳戶:
分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高雄分行
戶名: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作業基金401專戶
帳號:82008-014201
將電滙單傳真至本館秘書室,傳真機號碼07-3868971。
五、場地費退費規定:
(一)因不可抗力、或本館臨時需要等因素,所繳的費用無息全數退還
。
(二)於場地使用前一個月以前辦理取消或延期者,所繳的費用無息全
數退還。
(三)於場地使用前一個月至二星期間,辦理取消或延期者,扣保證金
25%。
(四)於場地使用前二星期至一星期間,辦理取消或延期者,扣保證金
50%。
(五)於場地使用前一星期內,辦理取消或延期者,所繳的保證金不予
退還。
六、申請單位因故需變更計畫者,應於活動前提出申請,並經本館核准,
變更以一次為限,未事先申請者,本館將依第五點及第七點第十款規
定辦理。
七、申請單位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各申請單位對於公園內之花草樹木、環境整潔及各項設施與公共
秩序,請妥為維護,如有毀損應負修復或賠償之責,活動結束後
應負責場地之整潔。
(二)申請單位如需公告、宣傳標語(幟)及啟用燈光、音響空調等設
備者,應經本館同意不得擅自張貼、懸掛或啟用。活動之請帖、
海報、宣傳簡介或其他資料,其內容須經本館審查後,由申請單
位自費印製。
(三)活動期間之秩序維持、安全維護等,申請單位應自行負責。
(四)室外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如依據集會遊行法必須向警察
分局申請許可者,請於預約戶外場地時,同時向本館申請同意文
件。
(五)活動之設備、運輸、意外保險均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六)本館各室內場地(不含臨時展示廳)提供現有的視聽設備,其他
由申請單位自行準備。
(七)申請單位須舉辦開幕、茶會、剪綵儀式請事先與本館協調辦理(
臨時展示廳不得辦理茶會及雞尾酒會等)活動結束後,相關設施
應立即運離本館,本館不負保管責任,如未即時移除者,視同廢
棄,本館有權作任何處理,處理所須費用及任何衍生之損害,均
應由申請單位全部負責。
(八)活動結束後將場地恢復原狀,經本館檢查通過後,無息退還保證
金,若有損毀或清潔未盡完善至者得自其中扣繳,清潔費及各項
修復費用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若由本館召商處理,不足者,申
請單位同意無條件補繳。
(九)申請單位如需發售門票應依規定納稅,除販售門票外,不得有其
他未經本館核准之營利性商業行為。
(十)活動內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同意申請使用,已核准者立即停
止其使用:
1、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
2、擺設宴席及現場烹調(南館多功能度量衡廣場除外,但租借
單位應擬具防範火災發生或意外發生時之措施,以維護公共
安全)。
3、與申請內容或計劃不符、更改活動性質、內容及裝置者。
4、轉其他單位使用。
5、有嚴重損害各場地設備之虞。
6、其他經本館認為不宜借用之活動。
(十一)南、北館九如路大門口及戶外人行道禁止停車,請勿違規停車
,申請單位應派員維持停車相關之秩序。如有停車需求,本館
設有南館停車場、北館地下停車場、北館洽公停車場(地下停
車場客滿時才會開放)、北館大客車停車場(假日才可停小型
車),收費標準,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凡與本館各組室業務有相關之使用或合作辦理時,應經由本館各相關
組室簽會說明,奉首長核可後辦理。相關之商品、廣告、文宣及旗幟
,須在本館指定地點特定範圍內擺置。
九、戶外場所活動內容可能有爭議性或有損本館形象者不予外借。
十、戶外場地外借,需由場地業務承辦組室專案簽辦,簽奉承辦組室主管
核可後始同意外借。
十一、本管理要點相關經費收支依預算法、會計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管理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法令及本館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