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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及獎勵辦理社區大學業務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促進社區大學精進發展、普及及優質
  化,提升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推動社區大學
  辦學與營運績效,並精進國民人文素養與生活知能,培育社區人才及
  現代化公民,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及獎勵對象:
 (一)社區大學:
  1、地方政府自行辦理之社區大學。但不包括鄉(鎮、市)公所辦理
    者。
  2、地方政府委託依法設立或立案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或學校
    辦理之社區大學。
 (二)地方政府。

三、補助及獎勵資格:
 (一)社區大學:
  1、申請本部補助之社區大學,應符合下列規定:
   (1)開辦一年以上;屬委託辦理者,其委託契約並明定委託期間連
     續達三年以上。
   (2)經費支用設有專戶儲存,並訂定專款專用之經費支用方式及程
     序之相關規定。
   (3)年度決算及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經地方政府審查通過。但
     由地方政府自行設置或由公立學校受託辦理者,不在此限。
   (4)前一年度受本部補助或獎勵者,依其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並
     於期限內完成提交成果報告。
   (5)社區大學所在地方政府前一年度推動辦理及補助獎勵其轄區內
     各社區大學相關業務總經費,應達本部前一年度對該地方政府
     社區大學補助及獎勵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且執行率應達百
     分之九十以上。
  2、符合前目規定,且辦理績效優良,並具發展特色者,得申請獎勵
    。
 (二)地方政府:
  1、配合本部辦理重要政策或年度重點工作等業務,擬具計畫書,經
    本部審查通過者,核予經費補助。
  2、每年度應完成辦理社區大學業務自評作業,並作成績效自我評核
    報告(以下簡稱自我評核報告),報本部評定成績,成績達本部
    所定基準者,核予經費獎勵。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社區大學:
  1、社區大學申請補助者,應依本部所定期限填具計畫書(應包括社
    區大學現有規模、辦學特色、行政運作、公共事務推動、整體資
    源投入、使用補助經費之規劃),並檢附前點第一款第一目之(
    1)至(4)相關文件、資料,報地方政府初審通過後,由地方
    政府彙整初審意見、計畫書及前點第一款第一目之(5)證明文件
    ,層轉本部,經審查通過後,視年度預算核給補助經費。
  2、社區大學申請獎勵者,應依本部所定期限填具申請書(應包括前
    一年度推動課程成效、前一年度公共性社團及公共參與活動成效
    、前一年度教學及教材開發成效、前一年度不同族群學習扶助之
    成效、前一年度促進地方發展及創新成效、獎勵經費之執行規劃
    ),並檢附前點第一款第一目之(1)至(4)相關文件、資料,報
    地方政府初審通過後,由地方政府彙整初審意見、申請書、前點
    第一款第一目之(5)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次評鑑成績,層轉本部評
    定成績。
 (二)地方政府:
  1、地方政府配合本部辦理重要政策或年度重點工作等業務申請補助
    者,應填具完整且可行之計畫書,報本部審查。
  2、地方政府申請獎勵,應依本部所定期限報前點第二款之自我評核
    報告(應包括推動規劃及經費預算、行政支持及輔導、課程及教
    學輔導、鼓勵公共參與、評鑑規劃及實施情形)予本部評定成績
    。
 (三)本部為辦理補助、獎勵經費之審查及核給,得遴聘學者專家組成審
   查小組;審查小組成員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及任
   一性別之成員人數,均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五、補助及獎勵基準:
 (一)社區大學:
  1、補助基準,本部依下列要件審查補助之:
   (1)前點第一款第一目所稱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2)社區大學前一年度開設課程數。
   (3)地方政府核定社區大學服務之鄉(鎮、市、區)人口密度。
   (4)地方政府之財力級次(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以
     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
     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
     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五;屬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
     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八;屬第五級者,本部最高補助
     比率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5)地方政府核定之社區大學服務範圍是否位於原住民族地區、離
     島及偏遠地區。
  2、獎勵基準,本部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1)前點第一款第二目所稱本部評定成績;其等第依序為:特優(
     九十分以上)、優(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甲(八十
     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乙(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丙(未滿七十分)。
   (2)社區大學經評定成績達甲等以上者,本部得視成績等第之分數
     及年度預算核給獎勵經費。
   (3)社區大學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且前一年度已獲優等
     以上獎勵者,得比照前一年度成績等第核給獎勵經費,免依前
     點第一款第二目規定程序評定成績。但不包括受委託辦理之公
     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學校為第一年辦理者。
  3、第一目補助基準計算方式,由本部公告之。
 (二)地方政府:
  1、本部評定地方政府自我評核報告之成績等第依序為:特優(九十
    分以上)、優(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甲(八十分以上
    ,未滿八十五分)、乙(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丙(未滿
    七十分)。
  2、評定成績達甲等以上者,本部得頒發該等第獎座與視成績等第之
    分數及年度預算核給獎勵經費;有關業務承辦人員,並由各該主
    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
  3、地方政府獲優等以上獎勵者,次年得比照成績等第核給獎勵經費
    。但次年有違反相關規定,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4、本款獎勵經費,以運用於社區大學人才培訓、志工與校務行政人
    員研習、教學研究、成果發表及國內外觀摩為限。

六、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本要點之補助及獎勵經費應依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中央
   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各項活動應依提報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補助或獎勵經費不足為由
   變更計畫。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使計畫變更者,不在
   此限。

七、成效考核:
 (一)地方政府應辦理社區大學評鑑,本部得派員會同參與,實地瞭解其
   運作及本部補助與獎勵經費運用情形,作為以後年度補助及獎勵經
   費核定之參考。
 (二)本部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經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學術機構、團體
   或法人,對地方政府及社區大學,辦理訪視及輔導。
 (三)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得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敘獎或依有關規
   定辦理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