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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1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因應業務需要,規範臨時人員之
  進用與管理事項,特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
  運用要點」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臨時人員,係指本院非依公務人員法規,且以人事費以外
  經費自行進用之人員,並與本院簽訂勞動契約者,包含以下二類:
 (一)定期契約:以非行使公權力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
      作等臨時人員,包含博士後研究、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工。
 (二)不定期契約:配合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實施
      計畫,自109年起自僱以協助教育專業研究工作,或事務性行政服務
      工作等臨時人員,包含博士後研究、專案助理、命題專員、傳達設
      計專員、行政助理、資訊工程師、數據分析師及系統研發工程師。


三、本院進用臨時人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接受教育部或科技部等機關(構)專案經費委辦或補助辦理特定業
   務或計畫,現有人力不能負荷者。
 (二)本院為發展院務所需而具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之新增
   業務,並經下列方式檢討後,現有人力仍不能負荷者:
  1.以委託外包方式辦理。
  2.以推動工作簡化、業務資訊化及運用志工等人力替代措施辦理。
 (三)辦理營繕工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定得進用
   之人力。
 (四)配合行政院核定具通案性之重大政策進用者。

四、本院臨時人員進用及審核程序:
 (一)本院用人單位擬進用臨時人員者,應事先簽陳核准,簽具業務需求
   、經費來源、工作內容、用人資格、薪俸標準、工作期間等條件,
   以實際到職日為起僱日。
 (二)審核程序及項目:
  1.臨時人員進用應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及第三點之規定。
  2.給假、薪資待遇及其他權利事項應符合勞動基準法規等相關規定。
  3.本院以臨時人員酬金科目預算所進用人數或所需用人經費應符合下
   列條件:
   (1) 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進用之臨時人員,進用人數未超過本院
     96年度實際進用之人數、所需用人經費未超過本院96年度實支
     數額。
   (2) 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二款進用之臨時人員, 109年度進用人數未
     超過 107年度本院勞動派遣採購總人數、所需用人經費未超過
     108年度本院勞動派遣總經費額度。
 (三)用人單位簽陳進用人選,應同時檢附簽奉核准公文、履歷表、身分
   證、畢業證書或學生證等資料,研究所在學學生須檢附已修畢相關
   學分之證明。
 (四)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進用之臨時人員執行特定性業務且工作期間
   達一年以上者(含續僱年資合計達一年以上者),用人單位應於臨
   時人員到職當日或續僱年資滿一年當日備妥到職單、勞動契約書及
   工作說明書(包含業務需求、工作期程、工作內容、職稱等)資料
   ,由本院統一報請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核備。
 (五)僱用外國人另應符合就業服務法、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國籍法等規定。

五、本院各單位主管以上層級者、各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就其配偶及
  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或研究計畫中,應迴避進用。

六、本院臨時人員資格及薪資標準:
 (一)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進用之臨時人員:
  1.本院預算進用者:
   (1) 博士後研究人員:
     資格比照「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薪資標
     準依據本院專任臨時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如附表1)敘
     薪。
   (2) 專任助理:
     資格比照「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薪資標準依據本院專任臨時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如附
     表1)敘薪。
   (3) 兼任助理:
     資格及薪資標準比照「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之「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4) 臨時工:
     資格及薪資標準比照「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之「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中臨時工作
     人力及工讀生,按日或按時支給臨時工資,惟不得低於勞動部
     公告之基本工資。
  2.院外機關補助或委辦進用者:
   本院執行機關補助或委辦計畫,其資格與薪資依該機關相關規定辦
   理;若無相關規定或授權以本院規定辦理者,資格悉依本要點規定
   辦理,薪資標準比照本院自訂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工作酬
   金支給標準表(附表2)辦理。
 (二)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二款進用之臨時人員:
   其資格由需求單位衡量工作所需知能條件及職責程度訂之,薪資標
   準依據本院專任臨時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如附表1)敘薪。

七、依本要點進用之臨時人員,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
  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金
  ,由用人單位依經費來源辦理。

八、本院進用之專任臨時人員,得採計其任職前之相關工作經歷,由用人
  單位依公告徵才條件各自簽陳核准,並檢附具體證明文件。
  院外機關補助或委辦經費進用之人員,相關工作經歷採計仍依該機關
  核定相關規定辦理。若無相關規定或授權以本院規定辦理者,依本要
  點規定辦理。
  臨時人員之給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在本院及整併前原服務機關
  連續服務之專任年資,應合併計算特別休假年資。


九、績效評核:
 (一)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進用之專任臨時人員:
   1.僱用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不予考核。六個月以上者,先行試用三
    個月,於試用期滿前,由單位主管就所屬臨時人員填寫「試用期
    間績效評核表」(如附表4)予以考評,考核結果通過者,予以正
    式進用;考核結果不通過者,於試用期滿予以解僱,或得延長試
    用期間至多三個月。
   2.前目延長試用人員,於延長試用期滿前,由單位主管就所屬臨時
    人員填寫「延長試用期間績效評核表」(如附表5)予以考評,
    考核結果通過者,予以正式進用;考核結果不通過者,於延長試
    用期滿終止契約。
   3.僱用期間滿一年者,予以考核,由各用人單位於聘期屆滿前二個
    月進行年度績效評核。
 (二)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二款進用之臨時人員:
   1.新進人員先行試用三個月,於試用期滿前,由單位主管就所屬臨
    時人員填寫「試用期間績效評核表」(如附表4)予以考評,考核
    結果通過者,予以正式進用;考核結果不通過者,於試用期滿予
    以解僱,或得延長試用期間至多三個月。
   2.前目延長試用人員,於延長試用期滿前,由單位主管就所屬臨時
    人員填寫「延長試用期間績效評核表」(如附表5)予以考評,
    考核結果通過者,予以正式進用;考核結果不通過者,於延長試
    用期滿終止契約。
   3.至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服務滿一年(含職務代理人年資)者
    ,由各用人單位於每年十月進行年度績效評核。
 (三)年度績效評核結果如下:
   1.甲等:續僱晉級,晉薪點一級,以晉至該職務最高薪點為止。
   2.乙等:續僱留原薪級。
   3.丙等:不續僱。
 (四)年度績效評核由各單位主管就所屬專任臨時人員填寫之「年度績效
   評核表」(如附表3)予以考評,各單位考評結果送人事室彙整後依
   程序簽核。但單位考評結果為不續僱、或院長對單位考評結果有意
   見時,應交付績效評核小組審議。命題專員、傳逹設計專員及數據
   分析師等特殊專長人員績效評核之考評內容、方式及程序等,由各
   用人單位依本要點「年度績效評核表」(如附表3)之架構,自行專
   簽辦理。
 (五)臨時人員連續三年績效評核結果為乙等,得向本院提出申訴,交付
   本院績效評核小組審議。
 (六)本院績效評核小組置委員十五人,除本院人事主管為當然委員及專
   任臨時人員票選委員七人外,餘由本院首長就本院單位主管中指定
   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
   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
   績效評核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
   低於三分之一。


十、專任臨時人員僱用期間一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績效評核
  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處分。
 (二)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
   事由所請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之日數)。
 (四)執行業務未達預定目標。
 (五)與外界及民眾互動時態度欠佳,影響本院聲譽,有具體之事實。

十一、專任臨時人員僱用期間一年以上,其年度績效評核單位考評結果為
   不續僱者,交付績效評核小組審議,本院應通知當事人並給予陳述
   意見機會(書面或口頭)。

十二、專任臨時人員之獎懲,比照本院職員獎懲要點之規定,由院長、副
   院長交議或各單位主管提出,提績效評核小組審議。

十三、臨時人員僱用期間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應經單位簽奉
   核准後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進用之臨時人員應遵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工友及臨時
   人員辦理事務維持中立注意事項、本院行政倫理及工作保密、本院
   員工個人資料保護及切結資通安全保密等規定。

十五、臨時人員應參加本院為加強其工作知能所開設之課程。
   臨時人員經單位指派或自行申請單位核准參加與職務相關之訓練課
   程者,依相關規定給假。

十六、臨時人員於在職期間參加各項進修,應利用公餘時間上課,經專案
   簽准者,得以每周最高八小時辦公時間為限前往進修,並應以休假
   或事假前往。
   進修應以自費方式處理。
   臨時人員進修不得影響業務推動,各單位不得因其同仁進修,請求
   進用其他臨時人員代理或支援業務。

十七、專任臨時人員於僱用期間屆滿前,或因故須提前離職時,應於一個
   月前提出申請並簽陳核准同意後,依本院規定完成離職程序,始得
   離職。
   兼任助理、臨時工於僱用期間屆滿前經計畫主持人或單位主管同意
   後,不需另簽陳核准,但應依本院規定完成離職單簽核程序,並比
   照專任臨時人員程序辦理離職手續。

十八、臨時人員得向本院申請開立工作服務證明。

十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
   用及運用要點」等相關規定辦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