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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推動課程分流計畫要點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各公私立大學校院推動課程分流,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大學及獨立學院(以下簡稱大學)。但科技大學、技術學院
  、空中大學不適用之。

三、大學推動課程分流之辦理原則如下:

 (一)基於產業人才培育需求,於升學深造、從事學術理論研究之學術型課程
   外,增加培養專業應用能力及經驗之實務型課程,並引導學生適性選擇
   符合生涯發展目標之課程模組,提升就業競爭力。

 (二)調整純學術導向之碩博士培育模式,由學校與產業提出研發合作計畫,
   設計課程並共同指導學生論文方向,學校取得產業研究經費,產業則取
   得論文研究成果,促成大學成為產業研發之核心,共同培育多元之研究
   人力。

四、申請資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一)大學擇定一個或數個院、系、所、學位(學分)學程,以創新模式辦理
   課程分流。

 (二)大學以強調實務應用課程之專業學院,或強調學生跨域應用及創新之跨
   領域學程辦理課程分流。

 (三)獲本部「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業將課程分流概念納入共同績效指
   標)及「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將於未來年度納入計畫指標)補助學校
   已明定具體課程分流規劃並擬擴大辦理範圍,加速深化課程分流效益。

五、辦理方式及期程:本要點補助大學推動課程分流計畫(以下簡稱計畫),
  其執行期程為二年,參與計畫之大學院、系、所、學位(學分)學程並得
  自一百零二學年度起推動,或先進行課程規劃,於一百零三學年度起實施
  。

六、補助經費:

 (一)額度:

  1、以創新模式,由院、系、所單獨或共同推動之計畫,每年度補助經費
    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並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2、辦理專業學院者,每年度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3、辦理跨領域學程者,該學程應設立一年以上,每年度以每一學位學程
    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學分學程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二)編列:

  1、計畫經費採部分補助。學校應編列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以上之配
    合款。但已獲本部「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及「邁向頂尖大學計
    畫」補助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學校,其配合款應達計畫總經費之
    百分之四十以上。

  2、計畫得編列資本門經費,並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

  3、計畫不得編列主持人、協同主持人之費用;其他有關人事聘任、進修
    與獎勵、參加國內相關學門專業教育認證等各項費用,依計畫審查結
    果決定核給額度。

 (三)本部視年度預算及學校計畫書審查結果核定補助金額,並得依學校當年
   度辦理成效,評估次一年度是否續予補助及額度。

七、申請作業:

 (一)申請計畫書應依創新模式、跨領域學分學程與學位學程及專業學院等不
   同類型分別撰寫。學校得同時提報不同類型之計畫,各類型計畫申請件
   數以一案為限。

 (二)學校應於本部公告期限內統一函報申請計畫書,並就經費、行政支援、
   課程師資、圖儀設備及其他教學資源等事項,提供明確協助及支持承諾
   。

 (三)計畫書未符規定或送達本部時逾公告受理期限者,不予受理。

八、審查原則: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邀集學者專家就各校所提計畫之前瞻性、可行性、實
   質效益及經費編列等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請各校簡報說明計畫內容。

 (二)審查重點:

  1、計畫願景與目標,包括專業實務能力養成類型,及其對應產業需求之
    關聯性分析等。

  2、課程分流規劃:

   (1)實務型課程及學術型課程之配當。

   (2)校內外實作或實習課程之設計及落實機制。

   (3)鼓勵及培養教師投入實務性課程與教學之機制。

   (4)產業參與或合作模式之規劃與執行,及其他創新之規劃。

  3、自我審查與外部評核機制(課程設計、教學實施及產業參與等規劃之
    落實執行,並確保其品質與成效能提升學生專業實務能力):

   (1)專業實務課程之審核機制。

   (2)實務教學方式之衡量指標及評核。

   (3)學生學習成果與就業競爭力之衡量指標及評核。

   (4)其他相關考核機制及量、質化指標之訂定。

  4、試辦規模對應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5、「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補助學校應說明
    其融合前開計畫之策略、措施與期程。

  6、計畫永續運作及效益擴散機制。

 (三)計畫所屬領域符合政府推動之六大新興產業(健康醫療照護、文化創
   意、綠色能源、生物科技、觀光旅遊及精緻農業等),或其他重大政策
   發展方向(海洋法政、科技管理服務、華語文教學研究、臺灣與亞太區
   域研究、婦女研究與性別平等研究等),優先列入補助考量。

九、成效考核:學校應依計畫書自訂之目標及評核機制撰寫成果報告,並由本
  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評估其辦理成效。

十、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各校補助經費按學年度撥付,相關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本
   要點及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各項經費支用應符合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及
   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

 (三)補助經費應於執行期限內執行完畢,其有結餘者,依補助比例繳回。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學校應就計畫研究成果之運用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另訂章則規範,並使
   參與計畫相關人員知悉。

 (二)本部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於
   採購之設備上以標籤註記「教育部補助」字樣,且於財產帳上列明,備
   供查核。

 (三)未依計畫辦理或有違反規定情事者,本部得要求限期改善,並列入下年
   度是否續予補助之依據;必要時,本部得廢止原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
   要求學校繳回全部或尚未執行之補助經費。

 (四)受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辦理計畫相關宣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