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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09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課程審議會

     (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

     集人,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

     由本部部長指定委員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學者專

     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教師組織、校長組織、家長組織與本部相關

     單位之代表聘(派)兼之。

第 三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政策方向。

     二、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訂修原則。

     三、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

     四、其他有關課程綱要之諮詢、建議或審議事項。

第 四 條         

     本部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得依本法第五條所定各類型

     學校,設若干分組審議會。

          分組審議會委員,由本部部長就第二條本會委員及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並指定本會委員擔任分組召集人:

     一、課程、教學或評量專家代表:六人。

     二、學科、群科學者專家代表:十二人。

     三、學科、群科教師代表:十二人。

     四、教師組織代表:一人。

     五、校長組織代表:一人。

     六、家長組織代表:一人。

     七、社會公正人士:五人。

     八、其他分組審議會代表:由該分組審議會推舉一人擔任之。

     九、國民教育階段課程綱要課程審議會分組審議會代表:由分組

       審議會推舉一人擔任之。

     十、本部相關單位代表:一人。

     分組審議會置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就前項各款委員中,指定

     一人兼任之。

第 五 條         

     分組審議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該類型學校課程政策方向。

     二、審議該類型學校課程訂修原則。

     三、審議該類型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

     四、其他有關該類型學校課程綱要之諮詢、建議或審議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及分組審議會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其委員總數三分

     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日為止。

          委員以組織或機關代表身分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 七 條         

     本會及分組審議會,由召集人視需要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

     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組織或機關代表身分擔任者,得

     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

     參與表決。

          本會及分組審議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及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及分組審議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機關、

     機構或團體代表列席。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