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課程審議會
(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
集人,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
由本部部長指定委員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學者專
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教師組織、校長組織、家長組織與本部相關
單位之代表聘(派)兼之。
第 三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政策方向。
二、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訂修原則。
三、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
四、其他有關課程綱要之諮詢、建議或審議事項。
第 四 條
本部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得依本法第五條所定各類型
學校,設若干分組審議會。
分組審議會委員,由本部部長就第二條本會委員及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並指定本會委員擔任分組召集人:
一、課程、教學或評量專家代表:六人。
二、學科、群科學者專家代表:十二人。
三、學科、群科教師代表:十二人。
四、教師組織代表:一人。
五、校長組織代表:一人。
六、家長組織代表:一人。
七、社會公正人士:五人。
八、其他分組審議會代表:由該分組審議會推舉一人擔任之。
九、國民教育階段課程綱要課程審議會分組審議會代表:由分組
審議會推舉一人擔任之。
十、本部相關單位代表:一人。
分組審議會置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就前項各款委員中,指定
一人兼任之。
第 五 條
分組審議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該類型學校課程政策方向。
二、審議該類型學校課程訂修原則。
三、審議該類型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
四、其他有關該類型學校課程綱要之諮詢、建議或審議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及分組審議會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其委員總數三分
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日為止。
委員以組織或機關代表身分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 七 條
本會及分組審議會,由召集人視需要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
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組織或機關代表身分擔任者,得
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
參與表決。
本會及分組審議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及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及分組審議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機關、
機構或團體代表列席。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