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及促進中小學師資培用與教師專業發展
系統(以下簡稱師培系統)、課程教學研發系統(以下簡稱課研系統)
、課程推動與教學支持系統(以下簡稱課推系統)、評量與評鑑系統
(以下簡稱評量系統)等跨系統之連結、整合及協作,以有效落實教育
政策,提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品質,特設中小學師資、課程、教學
與評量協作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二、本中心設立目標如下:
(一)建立跨系統之溝通及協作平台,有效解決系統協作問題。
(二)完善課程教學研發及教師專業支持系統,增進教師專業知能。
(三)強化評量及評鑑之回饋機制,確保學生學力品質。
(四)提升教育政策之整體規劃及決策品質,永續教育發展。
三、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規劃跨系統相關協作議題。
(二)協調跨系統相關協作事項。
(三)管考跨系統相關協作事項之執行成效。
本中心具體任務內容依教育發展之實際需要適時調整;其配合十二年國
民基本教育之推動,各系統間之協作事項,依建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課程體系之跨系統協作任務規定辦理(如附件一)。
四、本中心組織(如附件二),其規定如下:
(一)本中心組成如下:
1.總召集人一人,由部長指派次長擔任。
2.副總召集人四人,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署長
、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國教院)院長、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以
下簡稱師資藝教司)司長、技術及職業教育司(以下簡稱技職司)司長兼
任之。
3.系統召集人四人,由國教署副署長、國教院副院長、師資藝教司副司
長及技職司副司長兼任之。
4.系統行政代表五人,由國教署高中及高職教育組、國教署國中小及學
前教育組、師資藝教司、技職司專門委員層級以上各一人,國教院研
究人員一人兼任之。
(二)本中心依任務需要下設秘書組,其職掌及組成如下:
1.由師資藝教司統籌,負責綜理本中心運作及第一級協作相關行政事務、
協作事項之追蹤與績效管考等事項。
2.置組長一人、承辦人員若干人,由師資藝教司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
3.為連結各系統,各系統代表應參與本組相關會議。
(三)本中心所涉及協作各系統之主政單位如下:
1.師培系統:師資藝教司。
2.課研系統:國教院負責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教學研發之統籌。但
技職課程體系之建構,由技職司專責。
3.課推系統:國教署。
4.評量系統:
(1)本中心協作之師培系統、課研系統及課推系統之主政單位,應負
責其權責範圍內之評量及評鑑事項。
(2)有關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及師資培育之大學評鑑,由師資藝教司負
責;課程評鑑、學生學習成就測驗及長期追蹤,由國教院負責;
學生學習評量、學習診斷、補救教學及課程視導,由國教署負責。
(3)各級入學考試,由其專責機關(構)負責,透過協作中心進行連
結及整合。
(四)各系統應設置系統協作工作圈(以下簡稱工作圈),配合協作中心之成
立,同步強化各系統內部及跨系統初步之整合及協作;其職掌及組成
如下:
1.落實中小學師資課程教學與評量協作事宜、負責蒐集協作議題、研擬
協作方案、第二級協作與管考執行,並支應工作圈運作所需費用。
2.各工作圈之組成除包括第一款所定之系統召集人、系統行政代表各一
人外,其餘成員由工作圈視需求就本部代表、相關部會代表、家長團
體代表、教育團體代表、大學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代表、
專家學者代表、企業界代表或地方政府代表報請本中心副召集人(各系
統單位主管)遴選聘兼之。
工作圈成員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成員於聘期中因故出缺時,其為
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他人員由本中心副召集人
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工作圈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五、本中心協作層級如下:
(一)第二級協作:指各系統內部及跨系統初步之整合及協調,由各工作圈
主政單位召開協作會議。協作事項如遇系統內部無法處
理或涉及須跨單位協調事項者,應將該案提報秘書組,
送第一級協作。
(二)第一級協作:指涉及跨系統間整合及協調,其協作會議為本中心協作
會議。
六、本中心運作方式:
(一)運作原則如下:
1.本中心之運作,應基於學生為主體之教育理念為之;各系統之協作,應
以發展多元適性之課程、精進教師專業發展、深化教師專業支持系統、
營造優質課程實施環境、強化評量及評鑑等回饋機制,以確保學生學力
品質。
2.本中心以協助政策落實為導向,統合行政與專業部門之相關資源及機制,
促進及管考中小學師培、課研、課推與評量等系統之內部及跨系統之協作
事項。
(二)運作流程 (如附件三):
1.協作議題蒐集、決定、初步分析及協作方案研擬:由各工作圈及相關單位
負責,並視政策及協作議題之需要,進行問題導向之政策性研究(研究期
程至多半年)。
2.召開協作會議:
(1)第二級協作會議為系統會議,討論系統內部協作及跨系統初步協作,由
各系統主政單位以每二個月至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會議由該系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召集人指派系統代表擔任主席。會議紀錄應檢送秘書組。
(2)第一級協作會議為本中心協作會議:
①由秘書組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並由本中心總召集人擔任會議
主席,總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其指定副總召集人代理之。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②出席人員:本中心副召集人、各工作圈召集人、各工作圈視協作議題
指派三人至四人(包括系統行政代表及學者專家代表);必要時,得加
邀請相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出席。
③會議運作:除討論第一級協作議題外,秘書組及各工作圈應進行業務
報告。各系統工作圈提出之跨系統協作議題,應包括初步協調方案或
策略(草案)。
3.形成政策決定:透過協作會議形成政策決定;其應進一步研擬完整方案
或配套,由主政單位委請學者專家專案規劃研究。
4.執行及管考:各系統主政單位應依決議事項執行。專案規劃完成後,其
無需再進行跨系統協調確認者,由主政單位直接執行;如有跨系統協作
及配套措施,再送協作會議。協作議題後續執行狀況,統由秘書組及各
系統主政單位進行追蹤管考。
七、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