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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學生重修學分補充規定
民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規定依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職業學校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
    重修;其重修依下列方式順序為之:
(一)隨班修讀:隨同下一年級班級修讀開設之課程,並應依學生能力及
      學校排課等因素考量辦理。
(二)專班重修:
      1.重修班級人數以十二人以上為原則。
      2.重修時間、課程內容及成績考查方式,由學校定之。
      3.重修課程時間以寒假、暑假實施為原則,課程範圍以開設學期課
        程為主,其每一學分之授課節數,由學校定之。但不得少於六節
        課。
      4.重修課程之收費以上課節數為計算基準。
      5.授課鐘點費以每節課新臺幣(以下同)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為原
        則,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6.重修費用每生每節課四十元。
(三)自學輔導:
      1.由教師指定教材,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
        得少於二節課,面授時間及成績考查方式,由學校定之。
      2.面授鐘點費以每節課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為原則,按收支平衡原
        則訂定。
      3.每學分收費二百四十元。


三、已開設專班重修之科目,除有特殊情形並經學校核准者外,學生不得
    申請自學輔導。


四、重修課程如需實習(驗)材料費時,得酌收材料費,每學分以二百元
    為上限。


五、重修期間學生缺課節數達該科目重修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
    績考查。


六、本規定之收入及其相關支出,應依職業學校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