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簡化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
生就學貸款之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四條所稱辦理本貸款之銀行(以下簡稱承貸銀行)原則
上按學校所在地之行政區劃分如下:
(一) 在臺灣省、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轄區者,由臺灣
銀行承貸。
(二) 在臺北市轄區者,由臺北富邦銀行承貸。
(三) 在高雄市轄區者,由高雄銀行承貸。
為便利學生就地辦理貸款事宜,本部得另覓其他銀行配合
承貸,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三、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申請本貸款者之家庭年所得總額
,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 學生未婚者,為其與法定代理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二) 學生成年且未婚,為其與父母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其父母離婚者,為其與父或母之一方合計之家庭所得
總額。
(三) 學生成年且未婚,而其父母均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
得總額。
(四) 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五) 學生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四、本辦法第八條所稱利息,其利率之計算,由主管機關負擔者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
指標利率加百分之一點四計算;由學生負擔者,按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百
分之零點五五計算。
前項指標利率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加碼部分由本部適時檢討調整並公告
之。
五、承貸銀行於每學期辦理貸款完竣後,應備妥補貼利息收據及
利息計算表,向主管機關請領補貼利息,其補貼利息收據及
利息計算表格式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六、學校辦理學生就學貸款,由學校指定一專責單位辦理。
七、學校於學期開始前寄發學生註冊收費通知單時,除應註明學
生貸款申請手續及可申請之貸款範圍及金額外,應另檢附本
辦法、本要點、就學貸款作業須知與就學貸款宣導等相關規
定及文件。
八、學生申請貸款,應依承貸銀行規定辦理簽約及對保手續:
(一)同一教育階段(高級中等學校、大學、專科學校、技術
學院、碩士、博士及其他學程等各分別為一教育階段)
第一次申請時:應邀同法定代理人(兼連帶保證人)或
連帶保證人,攜帶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
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印
章、國民身分證及註冊收費通知單,至指定之承貸銀行
簽約及對保。
(二)每學期請撥時:備妥本人之印章、國民身分證及註冊收
費通知單,至銀行辦理對保。
(三)學生辦理簽約對保手續,其法定代理人或連帶保證人無
法親至銀行辦理對保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連帶保證
人委託或授權他人持附印鑑證明或經公證之委託書、授
權書(格式由各銀行自訂)至銀行辦理。學生對保所需
相關費用應自行負擔。學生於註冊時,應出示銀行所開
具之證明,向學校申請緩繳學雜費等費用。
九、學校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與十月三十一日前,依報送規格
利用網路傳送申貸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學生已婚
者,為配偶)之相關資料至本部,由本部彙總送財政部財稅
資料中心查調其家庭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資料後,再由
本部將查調結果分類轉知各校,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查調結果不合格或對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結果有疑
義者,申貸學生得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複查
結果如有不同,由學校發文向承貸銀行更正。財政部財稅資
料中心及本部不提供複查作業。
十、符合申請貸款要件者,由學校將電子檔及申貸清冊送承貸銀
行依規定完成貸款手續;不合格者,由學校通知學生補繳學
雜各費。
十一、各承貸銀行得依私立學校之申請,與學校協議,按該校學
生前一學期就學貸款總額最高五成先行預撥當學期之就學
貸款。上開預撥款自撥付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按就學
貸款利率計算,並由主管機關負擔。
預撥款如高於該校學生當學期就學貸款總額者,學校應即
償還預撥款扣除當學期就學貸款總額後之超撥款項,違反
者由主管機關核撥獎補助款中扣抵。
預撥款如低於該校學生當學期就學貸款總額者,該就學貸
款總額扣除預撥款後之差額自註冊日起至該差額撥付日止
之利息,按第四點規定計算,由主管機關負擔並支付該校
,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十二、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本貸款之金額範圍如下:
(一) 學雜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二) 實習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三) 書籍費:高級中等學校為每生每學期新臺幣一千元
;專科以上學校為每生每學期新臺幣三千元。
(四) 住宿費:其金額為該校住校宿舍費,校外住宿學生
申貸之住宿費,以該校住校宿舍費之最高者為基準。
(五) 學生團體保險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六) 海外研修費:每生每年以新臺幣四十四萬元為上限。
(七) 生活費:低收入戶學生,每生每學期以新臺幣四萬元
為上限;中低收入戶學生,每生每學期以新臺幣二萬
元為上限。
十三、享受全部公費之公費生或已獲得政府主辦之其他無息助學
貸款者,不得申請就學貸款。但辦理學雜費減免或已請領
本部助學金之學生,得就本辦法第五條所稱之學雜等各費
減除學雜費減免或本部助學金後之差額申請就學貸款。
採每一教育階段學程辦理簽約對保手續一次且有前項但書
情形者,學生於每學期得申請動用之就學貸款金額,以前
項但書所定之差額為限。
十四、申請貸款學生尚未成年者,應在申請書及借據上加列法定
代理人為其連帶保證人,負借款償還之連帶責任。
十五、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申請貸款學生,除必要
之申請資料外,並應檢附有關之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辦
理,經學校審核合格後,即得辦理借款手續,其利息負擔
方式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認為有必
要時,得隨時查核之,發現有不實者,由學校負責追回該
筆貸款。
十六、學校對於申請就學貸款之學生,應保存詳細紀錄。學生轉
學、休學、退學、畢業時,學校教務處應於事實發生後一
個月內提供資料給學校承辦單位將該資料函送承貸銀行,
由承貸銀行寄發還款通知單(載明貸款金額、償還期間、
還款手續、地點等)給學生本人。學生本人有地址變更、
繼續就學、退學、休學、出國、服兵役、兵役役期變動、
教育實習、延長修業期間或其他得變更償還期起算日之情
形,應主動告知承貸銀行;如未主動告知,於承貸銀行獲
悉後,得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逕行變更償還期起算日。
十七、學生償還貸款本金之期限為貸款一學期者得以一年計,至
遲應自其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服完義務兵役或教育
實習期滿日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償還。但在職專班之學
生應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還。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之學生,得申請延
期還款,其延期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全額或
半額。
十八、學生於開始償還貸款之前一年度,平均每月所得未達新臺
幣三萬元(前一年度如有就學或服義務兵役之緩繳期間不
予列計)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得申請緩繳貸款
本金(已逾應償還起算日或已開始還款者,應先償還逾期
期間之已到期本息、違約金後,始得申請),最多以申請
三次為限,每次申請緩繳期限為一年,貸款到期日並隨緩
繳期限順延。其緩繳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
依前項規定申請緩繳貸款本金三次者,得申請延長償還貸
款期限,貸款一學期以一年六個月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
入戶得以二年計。其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各該主管機
關酌予補貼利率二碼。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緩繳貸款本金及延長償還貸款期限者,
應提出稅捐稽徵機關開具之前一年度所得證明或戶籍所在
地之地方政府開具之當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及
相關證明書(例如畢業證書、退伍證明等),向承貸銀行
辦理。
十九、(刪除)
二十、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規定之償還期限,學生得自願提前清
償或縮短償還期限,承貸銀行並得視特殊情況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