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所屬國立大專校院實施校務基金學校營建工程經費審議及補助要點
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期對國立大專校院實施校務基金學校新臺幣
     五千萬元以上重大營建工程經費之補助,建立公平合理及有效率之機
     制,並使其審慎規劃營建工程計畫,加速營建工程之完成,提高整體資
     源使用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部對國立大專校院實施校務基金學校營建工程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 得優先補助之營建工程:
    1. 過去三年辦理營建工程績效卓著學校之工程(經本部評鑑為優等及曾
       獲本部永續校園補助計畫表現績優者)。
    2. 設立未達十年學校之新建工程。
    3. 經查驗確定為具有危險性,應立即整建之工程。
    4. 因政策需要、配合學校轉型發展或整併計畫所需之工程。
    5. 依相關法令規定必須興建、整建之工程,如廢污水處理廠、特高壓站
       等。
    6. 經比較各校院平均每位學生校舍樓地板面積屬於明顯偏低學校所需之
       工程。
    7. 其他經查確屬急需之工程。
(二) 本部不予補助之營建工程或經費:
    1. 學校分部之工程。
    2. 各項工程補助款經核定後,因計畫變更所增加之經費。
    3. 營建工程經評鑑為不良(丙等) 學校之工程。
(三) 最近三年房屋建築平均執行率低於百分之六十者(嗣後每三年重新檢
       討提高一次),停止申請補助一年。
(四) 對於較具自償性之學校育成中心、運動設施、宿舍、體育場館、游泳
       池等新興工程計畫,應先進行民間參與投資之可行性評估,徵詢民間
       投資意願,並作替代方案以供選擇,經評估結果屬民間參與不可行之
       計畫,並經業務主管司專案簽報部長同意者,始得補助之。
(五) 經本部經費補助之工程,應依「綠建築推動方案」審查相關規定及本
       部永續校園之相關規範辦理。

三、 配合四年中程計畫預算制度之推動,各校可提報計畫概算申請補助之金
     額如下:
(一) 設立未達十年學校,從審議年度起算未來四年延續性(含以前年度保
       留之預算)及新興工程經費需求以新臺幣十億元為限。
(二) 其餘學校,從審議年度起算未來四年延續性(含以前年度保留之預
       算)及新興工程經費需求以新臺幣五億元為限。

     各校依前項所提報之計畫,均列為競爭性需求,就各項計畫審核結果之
     優先順序,並參酌各校最近年度工程實際執行狀況,逐年在本部每年所
     分配之營建工程補助額度範圍內檢討編列。

四、 各校應就未來四年擬辦理之各項延續性(含以前年度保留之預算)及新
     興工程計畫予以通盤檢討,在前點所規定之中程概算額度範圍內提報。
     但延續性工程(含以前年度保留之預算)已超出中程概算額度者,除應
     予以檢討調整縮減外,並不得再提出新興工程計畫。

五、 各校應就符合補助範圍者,於得提報之中程概算額度內就新興工程計畫
     或修正已核定之延續性工程計畫,擬訂詳實計畫及經費需求,送本部審
     查,不符補助範圍、補助比率上限或超出中程概算額度者,均不予受
     理。各校所提報之工程計畫及經費需求,由各業務主管司負責審查。

六、 補助比率訂定原則如下:
(一) 由本部參考下列五項指標及其權數比重計算分為四級,分別給予不同
       之補助比率:
    1. 各校館舍硬體資源指數占百分之二十:按各校現有校舍總樓地板面積
      (包括興建中之校舍)及依「大學及分部設立標準」所計算學生(不含
       專班、進修部、第二部等學生)所需校舍樓地板面積之比率,分為四
       個群組,第一群組權數一,第二群組權數二,第三群組權數三,第四
       群組權數四。但對尚未達合理發展規模之學校,得改列第四群組。
    2. 最近三年業務活動淨現金流入之投資指數占百分之二十:按各校最近
       三個年度決算自籌資本支出占業務活動淨現金流入比率之平均數,分
       為四個群組,第一群組權數一,第二群組權數二,第三群組權數三,
       第四群組權數四。
    3. 最近三年平均自籌收入比率占百分之二十:按各校最近三個年度決算
       自籌收入占業務總收入比率之平均數,分為四個群組,第一群組權數
       一,第二群組權數二,第三群組權數三,第四群組權數四。
    4. 最近三年平均結餘比率占百分之二十:最近三年平均餘絀占總收入比
       率,分為四個群組,第一群組權數一,第二群組權數二,第三群組權
       數三,第四群組權數四。
    5. 工程執行績效占百分之二十:以各校營建工程團隊之組成、工程控管
       及品質查核機制、以往年度工程預算執行績效等作為衡量指標,分為
       四個群組,第一群組權數一,第二群組權數二,第三群組權數三,第
       四群組權數四。最近三個年度無工程案件學校,不列入本項指標,由
       其他四項指標各以百分之二十五權數比重計算。
(二) 各級別補助比率上限如下:
    1. 第一級學校補助上限為百分之五十。
    2. 第二級學校補助上限為百分之六十。
    3. 第三級學校補助上限為百分之七十。
    4. 第四級學校補助上限為百分之八十。
(三) 各校實際補助比率並應參考各校現有校舍總樓地板面積(包括興建中
       之校舍)及依大學及分部設立標準所計算學生(不含專班、進修部、
       第二部等學生)所需校舍樓地板面積之比率(各校館舍硬體資源指
       數)或其他相關因素核給。

七、 本部得視下列情形,酌予增減補助比率,不受前點規定之限制:
(一) 新設立之學校,累計補助之新興工程計畫經費在新臺幣三十億元以
       內,得酌予提高補助比率。
(二) 本部對各校之校務綜合評鑑結果。
(三) 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績效。
(四) 以往年度辦理營建工程績效(含工程團隊、工程品質、執行能力、整
       體規劃設計、綠建築及永續校園等)。
(五) 基於本部政策考量。

八、 本部配合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時程,對各校工程計畫總量管制及年度
     經費補助之作業規定如下:
(一) 總量管制:核定待補助之新興工程計畫案總管制量,其補助經費(不
       含各校自籌部分)需求總額以新臺幣八十億元為限(此新臺幣八十億
       元內之計畫稱為核定待補助之新興工程案)。核定待補助之新興工程
       案,其補助經費需求總額達新臺幣八十億元時,暫緩受理新興工程計
       畫之申請。
(二) 核定待補助之新興工程案,其後續有關計畫擬定及經費編列程序,應
       依附件一辦理。
(三) 每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二月十五日止,各業務主管司應邀請工程規劃營
       建審議委員會相關學者專家,依各延續性工程當年度及未來年度預估
       之進度、上一年度保留之預算等資料,審查並提出各延續性工程下一
       年度補助經費需求,經會計處彙整後,由部次長召開營建工程預算籌
       編會議決定之。
(四) 每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由各業務主管司就主管核定待補
       助之新興工程案內,提出擬由下一年度開始編列第一年工程預算之新
       興工程案及其優先順序,經會計處彙整後,由部次長召開營建工程預
       算籌編會議決定之。本部於審核各校所提報新興工程計畫時,得視各
       營建工程計畫之性質、急需情形、同一類學校類似性質工程計畫所提
       出自籌負擔經費比率之高低等排列優先順序,作為每年度調整編列預
       算之依據。
(五) 下一年度新興工程補助總案件數應考量本部每年度所能編列之營建工
       程補助經費額度及延續性工程往後年度補助經費需求。
(六) 每年六月及十二月,由各業務主管司就各校所申請之新興工程計畫
       中,提報擬納入總量管制案件及其優先順序,經會計處彙整後,由部
       次長召開新興工程總量管制會議決定之。核定待補助之新興工程案經
       費需求總額達新臺幣八十億元時,則不召開會議,以達總量管制之目
       的。
(七) 各業務主管司應負責彙整所屬主管業務營建工程經費補助相關資料。
(八) 新興工程經政策評估優先者(例如新設大學新興工程),於政策評估
       通過後,即得申請納入待補助案件,並提總量管制會議討論;其他優
       先需求案件,則應經構想書審查通過後,始得提總量管制會議討論納
       入總量。
(九) 經核定列入待補助之新興工程,應於半年內(即下次總量管制會議開
       會前)通過構想書審查與概算及自籌比率之核定,否則應重新檢討
       後,再提總量管制會議審議是否繼續保留列為核定待補助案件。

九、 核定待補助之新興工程案,應達本部所屬機關學校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管
     考作業要點規定得編列預算進度,始得編列第一年工程預算。

十、 各校屬因應政策或臨時急需必須辦理之新興工程計畫,且確實無法於得
     提報之中程概算額度內容納,或因特殊因素無法依第二點第二款及第三
     款規定不予補助及停止申請補助者,得由業務主管司從嚴審核其未來年
     度工程實際需求後,專案簽報部次長核定。

十一、 國立大學附設醫院營建工程計畫經費審議程序,準用本要點規定辦
       理,其補助比率參考最近三年業務活動淨現金流入之投資指數、自籌
       收入比率、結餘比率及工程執行績效,專案簽報部長核定。